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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个人养老保险的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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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个人养老保险的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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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30 16:05:00
  •   缴费下限上调至月均工资60% 目的让参保者多缴多得   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者退休时,养老金就可以按其全部缴费年限,缴费每增加一年将以1%的递增额进行发放,而且上不封顶,真正做到多缴多得。3月1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此前规定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定5年过渡期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本市规定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其中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新、旧计算办法比较。   不满年限可补缴   作为“中人”独有的过渡性养老金,此前它是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底间的缴费情况来参与计算的。今后它将依据从1992年10月至参保者退休期间的数据、公式等来计算,计算方法更为客观合理。
         此外,北京市还把今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由累计缴费满10年调整为满15年。   考虑到新老政策的合理过渡,对于这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调整为8%   根据国发38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孙彦解释说,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方面,过去是统一以参保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来计算;现在则是以参保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退休时间越晚,除的数字越小,计算出的养老金越多)来计算。
         因此新办法也体现了缴费时间越长收益越多的原则。   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上调   孙彦透露,结合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此前规定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依去年标准计算为1640元)。
      上限不变,仍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同时,为了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本市还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也就是,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个体户缴费基数有变   北京市还统一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对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缴费比例则由22%调整为20%。
         另外,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北京市也规定了调整这一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选择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到位。
      2007年可选择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选择45%;2009年可选择50%;2010年可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中增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大厅查询缴费记录。
         同时,每年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发布核对缴费基数的公告,并向企业和个人下发核对单据,以利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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