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成本税务问题
用于出售的地下车库(无单独产权证、仅在房产证的备注栏里注明多少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综上,该出售的地下车库属于第二种性质,应当视同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所以地下停车场计入可售面积,应当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地下停车位的面积是否应计入可售面积(自用面积),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能否扣除,还是应转为固定资产。 答:如果根据的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那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