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以以你个人的名义贷款
完全可以以你个人的名义贷款收起
本人就读房地产专业,希望为你提供一点帮助。
以下是我整理的比较简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购房基本流程(包括贷款事项)
一、业务洽谈
顾客有初步购房意向之后需要查验有关证件(经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产权证、土地使
用证、新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
购房过程中还应着重查验房屋产权归属以避免日后因产权不明造成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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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读房地产专业,希望为你提供一点帮助。
以下是我整理的比较简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购房基本流程(包括贷款事项)
一、业务洽谈
顾客有初步购房意向之后需要查验有关证件(经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产权证、土地使
用证、新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
购房过程中还应着重查验房屋产权归属以避免日后因产权不明造成的争端。
购房时还须查验卖方为顾客提交结清相关物业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的证明资料,以避免日后
物业服务出现的责任争执。
二、交易简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协议
2、卖方收取定金
3、买房付购房全款给经纪机构或指定的监管机构(按揭付款的根据按揭银行的规定执行)
4、产权部门出具税单后,缴纳税款
5、经纪机构或监管机构付购房全款的50%给卖方
6、产权部门办理《房产证》
7、卖方向买房交付《房地产证》
(注:房地产权利转移过程中转让人也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复印件和义务同时转移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须同时转移)
三、付款手续
1、定金(签署认购合同后缴纳定金)
2、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房一次性将金额交到卖方指定账户,房产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解冻付款)
*按揭付款(买房办理按揭手续,银行将贷款及首款直接汇入卖家账户)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买方分期交款)
四、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1、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提交所需文件,即《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产权
证》、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合同等)
2、房地产转移登记税费
*契税(卖方3到5成,其余全由买房支付)
*印花税(买卖双方)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卖方)
*手续费(买卖双方各一办)
*房屋产权登记费(登记人缴纳)
*其他费用(中介服务)
五、房地产按揭
1、按揭基本条件
*银行同意给予贷款额度
*购房者有完善的购房手续(个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按揭申请书、房地产产权书证明
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首期付款收据、抵押承诺书、过户后的房地产证原本、房屋财
产保险单正本、买卖双方在借贷款银行开户的存折账号等)
*担保手续
*评估报告(所购住房价格需符合银行的评估价值)
2、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程序
*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出示产权公证、交付物业评估报告、各项资
格审查及认证、买卖双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出具抵押承诺、申请人于银
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委托扣款协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卖方按房
产评估值进行全额投保、银行按协议将贷款交付卖方、卖方根据按揭合同还款)
*按揭手续费(查册费、按揭手续费、评估费、保险费、交易税费、他项权利证登记费、房
管杂费等)
(注:贷款还应重视房屋贬值风险,因此房屋投保对于双方都及其必要)
根据你的要求
*等额本息法
你需要在5年内(即60期)交付1105803。
8 元(按当前利率)
利息为105803。8 元
每月平均交付18430。06元
*等额本金法
你需要在5年内(即60期)交付1102429。17 元(按当前利率)
利息为102429。17 元
每月交付
第1个月:20025元
第2个月:19969。
03元
第3个月:19913。06元
第4个月:19857。08元
第5个月:19801。11元
第6个月:19745。14元
第7个月:19689。17元
第8个月:19633。19元
第9个月:19577。22元
第10个月:19521。
25元
第11个月:19465。28元
第12个月:19409。31元
第13个月:19353。33元
第14个月:19297。36元
第15个月:19241。39元
第16个月:19185。42元
第17个月:19129。44元
第18个月:19073。
47元
第19个月:19017。5元
第20个月:18961。53元
第21个月:18905。56元
第22个月:18849。58元
第23个月:18793。61元
第24个月:18737。64元
第25个月:18681。67元
第26个月:18625。
69元
第27个月:18569。72元
第28个月:18513。75元
第29个月:18457。78元
第30个月:18401。81元
第31个月:18345。83元
第32个月:18289。86元
第33个月:18233。89元
第34个月:18177。
92元
第35个月:18121。94元
第36个月:18065。97元
第37个月:18010元
第38个月:17954。03元
第39个月:17898。06元
第40个月:17842。08元
第41个月:17786。11元
第42个月:17730。
14元
第43个月:17674。17元
第44个月:17618。19元
第45个月:17562。22元
第46个月:17506。25元
第47个月:17450。28元
第48个月:17394。31元
第49个月:17338。33元
第50个月:17282。
36元
第51个月:17226。39元
第52个月:17170。42元
第53个月:17114。44元
第54个月:17058。47元
第55个月:17002。5元
第56个月:16946。53元
第57个月:16890。56元
第58个月:16834。
58元
第59个月:16778。61元
第60个月:16722。64元
。收起
个体私营企业主,有正规注册公司就可以自己给自己开个收入证明加盖公章就行,具体金额你自己写,大于你贷款月供的3倍或以上就可以的。现在首付多少因银行不同有差别的。 格式: 证 明 兹有XXX(人名)系我公司职员,月收入XXXX元人民币,职位:总经理 特此证明 XX...全部
个体私营企业主,有正规注册公司就可以自己给自己开个收入证明加盖公章就行,具体金额你自己写,大于你贷款月供的3倍或以上就可以的。现在首付多少因银行不同有差别的。 格式: 证 明 兹有XXX(人名)系我公司职员,月收入XXXX元人民币,职位:总经理 特此证明 XXXXXXX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收起
生活有点无奈啊 房子升值了 还是 可以卖出去 不知道你的装修费 能不能卖出来, 卖了 可以买个稍微便宜的 要不以后还有很多花钱的地方啊
一般二三线城市的广告宣传比较单一且比较直接,通过当地的市场调查及了解相信会有解决的办法! <br/> <br/> <br/> <br/> <br/> <br/> 到置业顾问网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宅亲属间赠与:两证满5年的情况下,还是二手房买卖比较划算如果是普宅两证未满5年,情况则不同,赠与比较划算,所需费用只需要4%。
你好<br/>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很难能收回定金<br/>因为你是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一般中介的合同都非常完善,各方面都会考虑到,并且中介是个纯盈利性机构,一旦你与他们签署了合同,违约的话定金是不太可能拿的回去的。<br/>当然你可以找中介协商看看,或者找找中介负责这方面的人用用别的方法看看<br/>祝你好运吧<br/>----------------<br/>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兄弟四人和我爷爷分家析产,我父亲跟我大伯共同分得老屋一间和宅基地一间,但是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爷爷的名字。几年后我父亲与我大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大伯用其分得的半间宅基地和2000多元钱买下我父亲分得的半间老屋,我爷爷作为见证人签下名字。但是,现在我爷爷突然反悔了,要重新分家。我父亲和我大伯不同意,请问这件事如果我们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大的分家书就一份,我爷爷说是丢了,现在我们手里只有我父亲与我大伯签下的合同)
我赞同你的观点,<br/>现在房子本来就不适宜去买<br/>不知道国家什么时候再挤房产泡沫<br/>房子就彻底不值钱了<br/>要一个不在自己生活城市的房子<br/>干嘛呢?<br/>给谁看啊?<br/>老人思想比较落后<br/>不关注国家大政方针<br/>买了房就会有后悔的时候<br/>再说,一家人都没有那个能力<br/>打肿脸充胖子好玩吗?<br/>这个男孩子的爸爸妈妈脑子有问题呢。
你男友那句话让我觉得好搞笑,什么叫父母辛苦为他买房子不去住是不孝呀?再说,那房子是父母为他买的么?那是为全家人买的好不啦!<br/>你男友其实就是没能力再买房罢了,说别的都是瞎扯。要是他有能力可以自己买房住,那父母才会觉得高兴和自豪呢;如果再有能力,把父母接来一起住,那才叫孝嘛!<br/>你们现在的问题其实就是房子的问题,其他都好说。不过看样子你男友是没有能力再买房子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要坚持,就要一起住。所以这就要看你自己的意愿了。<br/>不要什么都听家里的,什么他家不同意、你家不同意的,关键还是你们两个人什么态度。<br/> 我个人觉得,主要问题还是在于他。如果他和你一个态度,自然就不会有这些问题了。所以你现在不要抱怨他妈怎么样,他姐怎么样,还是要和他进行沟通。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
他们家很现实 ,且做事不公平。<br/>那这样吧 ,你也提出 各自的钱各自花,只是家里的开销共同负担,例如 ,煤水电气等等这些费用,及 将来抚养孩子的费用共同负担,你们住的房子是他爸的 由他父母来还贷。非要你们来还贷 那就把房子改成你们两共同所有。将来还他父母的首付,先打欠条。<br/>不同意 就散伙。
no,这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房子写的两个人的名字,第二婚姻期间是两人共同还的房贷<br/>望采纳<br/> 哦哦既然已经签过了就没什么事了<br/>望采纳
经济适用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呢?《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 具有市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
男人都是一个臭德性,你老婆因为你变成二手了,她以后还有幸福么?? 你为她想过??付过责任么??? <br/> 真是个不要脸的小人
1、可以贷款。<br/>2、找中兰德担保公司办理“直客式”业务即可。<br/>3、流程为:联系中兰德担保——提交审批资料——签署担保服务协议——中兰德担保帮你找银行贷款——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认购书(一次性付款合同)——交纳首期款——中兰德担保出具保函给贷款行——贷款行将贷款部分全额打给开发商——购房成功。<br/>4、我就是中兰德担保的,你这笔业务是我司传统业务之一,操作比较复杂,但解决问题还是可以的。
打<br/>那就直接跟她说,可以买房,不过以后要一起还房贷,可以就在一起,不可以就算了,毕竟说句现实的话钱是自己的,女朋友不一定是老婆<br/>额,那就得你自己想了,毕竟我给你的是建议<br/>让你付全款,太那个了?一句话,没钱,要跟就跟,不跟就拉鸡巴倒。对吧?
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兄弟四人和我爷爷分家析产,我父亲跟我大伯共同分得老屋一间和宅基地一间,但是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爷爷的名字。几年后我父亲与我大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大伯用其分得的半间宅基地和2000多元钱买下我父亲分得的半间老屋,我爷爷作为见证人签下名字。但是,现在我爷爷突然反悔了,要重新分家。我父亲和我大伯不同意,请问这件事如果我们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大的分家书就一份,我爷爷说是丢了,现在我们手里只有我父亲与我大伯签下的合同)
首先要结婚的话房子是肯定要的,如果贷款不是很多的话最好问亲戚借,有钱情愿还亲戚也不还贷款。然后房子买下来先别急着结婚也别住进去。先租出去,用租来的钱还借款。结婚证书可以先开好。等到还得差不多的时候再办酒席,正式结婚。如果你是在大城市里的话那就算你不结婚也得先买套房子,这个年头房价是只会涨不会跌的。]<br/>你说你上海的,那更要买了,不管贷款有多贵都要买,以后早晚要买的,以后买只有贵,再说你们的工资加一起有5000选择年还应该是绰绰有余的了,推荐你们一个地段挺实惠的,凇发路这里,离三号线很近但房价只有9千不到,全上海我看过了只有这个地段的房价还算合理。<br/>如果你贷款10万的话每年就是还1万多 你自己算算吧 加上你们双方父母肯定还有工基金的还能充掉个几万 还有千万别选市中心的房子或者景观房<br/>对于未来的上海来说根本不存在市中心这一说法,上海就这么大块地方,按照这样的发展速度要不了几年周边地区都和人民广场差不多了,而且方便不方便也不是光看地段的,关键要看你的工作地方在哪,再说现在的工作趋向本身就不稳定,何必局限与一个地区呢。叫我说只要附近有地铁站的地方价格适当就赶快趁早买吧,希望说了这么多能给你点启发,真的 我也是上海人 我只知道在上海不管你现在结不结婚都得要先买套房子
有能力自己买房不和父母住在一起,这样很好<br/> <br/>我的很多姐妹都是在婚前自己买房的,<br/> <br/>现在社会 ,女人应该独立一些。<br/> <br/>而且以后找男友,也可以和对方说清楚,<br/> <br/>婚后两个人一起过,不要靠父母住一起的,
您的问题需要拆成两方面给你做答。<br/>1,您有卖方的房屋销售委托书,前提是这个委托书是有公证处出的公证书,如属个人手签,房管局应该不认可。<br/>2,你的委托书为公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您想收入佣金,即中介费,需要您有全国房产经济人证,注意,经济人协理证无效,如果没有,属于违法盈利,交易顺利买卖双方无所谓,万一不顺利,您轻则会被罚款赔偿所有经济损失,重则会以诈骗罪被公诉。
退不了 因为这是您的疏忽 您看房表明您已经实地堪测过确定没问题才交的定金吗 如果房价还行的话 我觉得您就买了吧 越往后越贵 从新装修一下和新房一样 没必要生气
xiaobaby1118:你好! 没有对此类补偿作出规定。但是,因为已经是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法院不会判要他们搬出。不知道当地的廉租住房制度是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试试,老是租别人的房子是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你好 房型不错! 1.卫生间可以如图做隔断,做储藏间,这样避免了卫生间门与入口能互相看到的问题. 2.玄关如图多点设计,这样避免出现房间墙的尖角问题. 3.沙发与电视墙建议对调,这样沙发墙宽一些. 问题补充: 每个房间都有窗,采光不错,而且通风也可以,每个房间的新风几乎能穿过整个房间,只要入口门一开,那室内换气数分钟就能一次.
xiaobaby1118:你好! 1、国家没有拆迁征用老夫妇的财产,怎么要国家补偿?没有这样的法律和政策。 2、老夫妇确实有困难,符合低保条件,可以申请低保补助。但是他们要每月生活费不到800元,一般也不符合低保补助的条件。 现在国家正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老夫妇可以通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shencaifushi888:你好! 已经发现问题了,对方还不认真对待,真是太不负责了。 面对这种情况,一要坚持对方找到原因,彻底处理好;二要清除干净;三要彻底处理好才能办理交付手续后交物业管理费。
如果他把楼层顶面(外部)和室内(内部墙面)都补过了的话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只是在室内墙面粉刷或在裂缝处嵌上涂料的话那以后还会漏的。 不过最好还是在合同中写清楚事后的赔偿办法,那对你来说才是最公平的,祝你生活幸福啊。
大概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了 容积率 该社区的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绿化率 房屋层高 使用率及公摊面积 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商 总户数 周边配套设施及小区内部配套设施 交通情况 未来片区的政府规化情况 物业管理、本体维修基金及其它费用 户型内的朝向、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采光、通风、排水等情况 隔音、隔热、防水、防火情况
首先,交房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会对房屋进行实测,并出具相关的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你可向开发商索要交工验收备案表,上面的数据一目了然。 其次,建筑面积=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而你自己测量的面积只是套内使用面积,俗称净面积
朝阳:你好! 如果对方反悔,你是没有办法的!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对方是2007年取得房产证的,而你们是2003年就交易的。违反法规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上法院只能拿回自己的12万,最多加上利息。 但愿对方不是反悔,想办法到上海请他出具一个委托书,并在当地公证,赶快办理过户。否则对方不反悔,也还有其他可能的。
朝阳:你好! 不行! 除了对方夫妻签字,还要签字的文件进行公证。 如果对方反悔,你是没有办法的!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对方是2007年取得房产证的,而你们是2003年就交易的。违反法规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上法院只能拿回自己的12万,最多加上利息。 但愿对方不是反悔,想办法到上海请他出具一个委托书,并在当地公证,赶快办理过户。否则对方不反悔,也还有其他可能的。
由于冷却塔有电机的噪音,因此对于顶层有影响,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开发商。北京的新东方就是由于楼房的前面有冷却塔,因此起诉开发商,并且胜诉了。
133131311:你好! 风险更大! 1、说明这房产不是这个所谓的“房主”的,而这个“房主”只是炒房的;现在采取这种方式炒房,成本相当大的,并不比直接购买商品房便宜,而对方不是真正的房产所有人,你一旦受骗,国家包括公安都不保障你的权益。去年,我就经手处理了一个这样的诈骗案,共骗了36人,近300万元,移交公安后,只追回100元。没有万字。和街上被人骗一样。 2.就是对方不是诈骗,我给他五十万,他给我开四十万的写有我名字的购房发票,一旦没有成交,打官司,你只能要回40万元。 建议直接购买商品房或者有房产证的二手房。
wlj121197:你好! 根据规定,除了购房款以外,不应该再交房价款以外的什么配套费了。因为市政配套费,在建房时已经交了,进入了成本。小区配套成本本来就是商品房成本的组成部分。 但是,实际上开发商都收了很多费,物价部门根本不管。 配套费开发商一般是交房时收。
这样的房子不能买.产证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没有通过正规审批.也就是说他们的用地和建设是没有经过政府正规审批的.这样的房子购买后将来会出现很多问题.而且一但出现问题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帮你解决的.所以建议这样的房子再便宜也不要购房.千万不要用钱来买烦脑.祝你一切顺利.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开发商将房产证办理后再作抵押.你都不会知道.这样会更危险.
那还不容易啊!现在短信一发保证找到好房子 给你推荐一个简单又快的方法!如果你想买房子或租房子不用找中介不用东奔西问只要你拿出手机一条短信就可以给你解决所有题.... 手机短信房产,每条一元, 移动发送到5123060 联通发送到9122060 格式:S+城市区域房屋租售信息 拓房网 全国短信平台; 手指点点就能完成你想要的房子,不管是住宅,别墅,商铺,厂房,仓库.....,或是求租、 出租,...房子.
此合同不属单方就能解除的合同。属有缺项的合同。可进行补充后执行。1.通知对方增加付款日期的合同款项,或交房催对方付款。2.告知对方如因他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定金就是保证合同履行的违约金。3.卖房前上房产局进行公示4.谎称房屋已经另卖自己的朋友,造成的你先违反合同的假象,让他找你(让别人帮忙造谎,必须让对方信以为真才行)。
1,业主没有取得房产证就没有处分权。 2。合同是无效合同。 3.中介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状况,即业主没有取得房产证,没有处分权的事实,是违法行为。
你的这个问题很难要回中介费的。我在暑假时做过一个月的房产中介,基本上你签了合同给了中介费就没有中介的事了。只要你签了合同,那么中介费就很难要回来。
你算问对了,我最近刚买了套房,就在南湖度假风景区内,现在有一期将推出的很有说头哦,方位绝佳,风向好
房屋买卖合同在你购房的时候,售房部的工作人员会给你。当然,你买的房屋所在区位不一样,需要注意的也不一样, 不过,你可以从房屋的质量,结构,采光,交通这些方面考虑一下。
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收据上也没有说是定金或订金,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可以要回!
个人认为经纪公司人员房屋买卖行为和经纪公司无关的,其买卖行为也不应无效,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房东自己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有判断的能力,要小心避免上当才对啊。你可以去好房在线myfun7上面看到更多的专业的知识讲解。
如果想不买这套房子,又不存在违约责任,那你前提就是必须要有“顶替”的责任人! 1。贷款问题 《中介公司是否给你做过预审?资信等是否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之前就确定?》 2。是否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之前,和房东洽谈过“贷不下款的友好解决方案”? 3。再回顾一下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有什么漏洞可抓的? 如果都没有产生对你有利的理由,那么就请你看一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看是否自己可以接受!能够接受的前提下,那你就违约好了!
你的证明是你付的钱才有机会,比如从你帐户付款的转帐凭证,另外,房子你们约定比例了吗,如果没有,就得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了。
这要看你得了,如果你就要住三十年,三十年以后,您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也不想要卖这个房子的钱啦,那你就卖吧,如果你想要的话那就别卖,因为三十年以后房子跟钱肯定不是你的了,最后的绝定全还是要看你的!!!
其实合同的签署没有硬性的规定说是多少天是正常的,根据每个公司的流程,只要你买房子的开发商实力没有问题那么他的一周签署合同就没有问题
主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对方违约。合同中肯定有时间方面的约定,如果对方原因,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仍然没有办好相关手续,定金肯定需要退回,且如果对簿公堂,甚至应为双倍返还。至于中介费,肯定是不需要支付的。
要看有没有下证了,下证了的要过户才算你的房子的,这样才安全,没下证的也可买,要到开发商更名,然后由开发商给你下证。
福建贷款网提醒你:1.要查询该房的建造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 2.要仔细查看二手房外观,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要仔细查看二手房内部结构,许多所谓的二室一厅都是由一室一厅改造的; 4.要查看该房内部是否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 5.要查看二手房日照是否充足,附近是否有营业场所产生噪音、油烟; 6.购房若附送家具必须在合同上说明; 7.在支付定金前,最好向该房邻居了解该房相关情况,且要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住户情况。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能用于还最后余下的贷款数额.比如你现有贷款余额5万元,你用其他的钱还了后还余2万元,你的公积金余额有2万多,你就可以取2万元用于还贷.一次还不完贷款是不能动用公积金还贷的.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你应该事先和他说清楚你用公积金贷款啊,你们合同里有写你是用公积金贷款么?如果有些的可以算他违约,如果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
国家一些政策制定的没有人性化,很多二手房卖家都有类似顾虑。只要过了户产权就是你的了,卖家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尽量和卖家沟通,实在不行就别买了。
你从哪里听来的? 在北京绝对没有什么退息一说。 你都两套房子了怎么也不能算低收入了吧。
哦,对,现在银行都是见到抵押登记才放款呢,在没有做完抵押登记的时候,他申请的那部分贷款的钱谁的名字也不是,银行根本不会放钱。其实你需要担心的是买方首付那部分钱是谁的名字就成了,呵呵,也不用担心,如果是直接通过银行做的话,银行不会关心这部分首付给谁,见个首付款证明就可以了,所以估计是会在中介公司的帐号里,但如果是通过担保公司做的贷款,这部分首付是冻结的,中介客户在没有办完所有手续前谁也拿不出来的。 不过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你不用太担心的,一般按揭的单子都不会有问题的
不成,两种贷款是不能混着用的,必须选择一种,如果用商业贷款写你爱人的名字,可以加上你的名字,做大小两个产权证。但选择公积金就不成了,必须是借款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