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数显示,上海的新房价格经过此前持续10个月的同比下跌后首次止跌。
3月份,中房上海指数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月度报告显示,中房上海住宅价格指数为1310点,比2月份上升5点,涨0.4%。
更关键的是,这一指数比去年同期涨3.6%。
房价上行的同时,交易量也在逐步放大。根据中房上海指数办公室统计,3月份上海新房成交规模为187.9万平方米、15926套。整个一季度总成交量为461.7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11%。银行新一轮27个基点的微幅升息,并未对上海新房市场产生影响。
不仅一手房在涨,上海二手房办公室最新统计显示,3月,上海二手房指数也较上月增加6点,达1658点,环比上升0.37%...全部
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数显示,上海的新房价格经过此前持续10个月的同比下跌后首次止跌。
3月份,中房上海指数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月度报告显示,中房上海住宅价格指数为1310点,比2月份上升5点,涨0.4%。
更关键的是,这一指数比去年同期涨3.6%。
房价上行的同时,交易量也在逐步放大。根据中房上海指数办公室统计,3月份上海新房成交规模为187.9万平方米、15926套。整个一季度总成交量为461.7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11%。银行新一轮27个基点的微幅升息,并未对上海新房市场产生影响。
不仅一手房在涨,上海二手房办公室最新统计显示,3月,上海二手房指数也较上月增加6点,达1658点,环比上升0.37%。二手房市场整体表现较前期有大幅度回暖,中环以内大部分区域上涨,其中徐汇区涨幅最高,达0.77%,长宁、静安以及黄浦的涨幅也都在0.5%以上。
现场见闻:住宅价涨量放
记者走访了上海内环、中环、外环的代表区域:徐汇、静安、黄浦、杨浦、虹口、闸北和闵行共7个区的新楼盘和二手房市场,获得的情况也清楚地表明,眼下上海房价走势呈区域性分化,外环线以内上涨势头明显。
闵行区顾戴路新楼盘万源城靠近外环线,二期到2007年3月份才交房,但现在均价已升至每平方米1.1万元。
在2005年3月楼市调控之前、上海房价达到峰值时,万源城斜对面的楼盘江南星城当时的最高房价也不过1万元。宏观调控后,这一板块的房价最低时曾跌至7500元/平方米左右,而现在,已涨至9000元以上,高的已超过万元。
与新房相比,近来上海二手房的涨势更明显。
位于闵行区春申路、沁春路附近的三春汇秀苑,投资客在春节后开始放量抛房,但价格不降反涨。21世纪房产的物业经理冯新华说:“这里(闵行区)的房子从去年底到现在一直是处于上涨的走势。”
记者发现,与以前不同,眼下上海房价趋涨有以下特点:其一,不是有价无市,而是量价齐升。
截至4月13日,全上海一手房今年累计已成交4.56万套,面积529万平方米。在4月2日至8日这一周,上海商品住宅的周成交均价又突破了万元大关,达到10300元/平方米。其二,投资客较少,多以刚性需求为主。其三,区域分化明显,热销楼盘多位于中环以内的近郊区,如3月份成交前十位的区域,除浦东新区以外,9个是郊区。
其四,一个板块内新开的标杆楼盘对本区域的整体房价拉抬作用明显。
历史经验表明,第二季度往往是一年中楼市进入销售旺季之时。上海房地资源网上的统计数据显示,4月份前半个月,上海一手房成交量在逐步放大。如果这一势头能延续到6月份,那就意味着上海房价进入新的上涨通道。
“现在说房地产调控到位为时尚早”
3月初,上海社科院的一份报告说,2006年上海住宅价格指数增长负0.5%,上海房价自2000年持续上涨6年以来首次下跌。
但老百姓纷纷反映,没有感受到房价下降。“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计算数字的,反正我是没感到(房价)下降。
”有意购房者陈惠芳说,“不继续涨就谢天谢地了。”
更显蹊跷的是,即便用官方公开的数据进行测算,不同机构得出的结果迥然不同。上海房地产机构易居研究院将上海房地局网站“网上房地产”2006年每天公布的成交信息汇总,测算出全年的成交总金额,再除以成交面积,得出平均房价为9437元/平方米。
而上海房地局通过抽样、加权平均等“专业统计”,得出平均房价为7038元/平方米。
为什么主管部门公布的房价涨跌跟老百姓的切身感受不一致?为什么不同机构公布的同一城市的房价数据互相“打架”?
21世纪不动产龙茗路加盟店的置业经理冯新华分析,原因“主要是郊区的板块下降幅度大于市区上涨幅度”,只要“精心”选择样本,“最后的结果自然就是下降了”。
业内人士指出,“数字”房价与“感觉房价”不一致留下诸多启示:
其一,平均数并不能代表大多数。统计数据给的是平均数,只要多放些远郊的成交量进入统计范围,均价就拉低了。如实衡量一个城市的房价,应该分区、分圈层来统计。政府部门须及时公开不同区域、不同板块的新房、旧房的成交信息,而不是“饺子汤圆一锅煮”,只给出一个整体也许真实、但局部失真的概念——均价。
其二,不可轻言房地产调控已经到位。此前,个别“专家”大谈上海房地产市场已经调控到位,潜台词无非是不必再执行调控政策了。
上海社科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秘书长姚宏来指出,客观来说,上海在房地产上的宏观调控执行得比其他不少城市要好。
但2006年上海住房价格和居民收入比仍超过10,廉租房覆盖面仍不过区区几万户。他认为,在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房价没有降到合理水平之前,还谈不上调控到位。
。收起
我想你看了上面的那些也应该知道了,我这里就不多说了
其实这两个人里,那个男人是不正规的中介公司的,那个女的是“个人中介”,也就是所谓的“房虫子”,这个黑中介与房虫子合作,房虫子全款收购了这套房屋。现在的情况是房虫子想越过中介与你交易。 想要回定金比较困难了,继续交易下去绝大多数时候不会是房钱两空,只是会被赚取差价。 买卖房子还是需要中介的,尤其贷款的话没有中介根本办不了。但是要找一家真正正规的中介。
向阳律师回复:签名只要清晰即可,并不是说必须是一笔一画,备不了案肯定有其他的原因。
只要不潦草到大多数人不认识的地步那么就是有效的,这种借口还是第一次听到。合同是否违反规定规定要看具体条款。
给你变更有手续吗?所有操作的手续一定要有,这样就没问题了。
完全可以。 民法规定权利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你们只要在合同有两个人的签字,然后按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填写一份共有权的持证协议:约定谁拿所有权证,谁拿共有权证,共有类型是什么就行了。
各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规定不同。 一般来说,您先生可以申请公积金,但是只能对其所占的那1%进行公积金贷款。 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可以办理。 不过家庭购买住房那么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买了房之后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
向阳律师回复: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的合意基础上的,建设部提供的合同也只是推荐范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此修改、协商,对此达不成协议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婚前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划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房产的首付款及结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应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共同支付的部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应予以补偿,不过补偿时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不过你可以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共同到房产部门对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姓名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可以添上一个人,这样产权上就会写上你们两个的名字。
向阳律师答: 最好不要买。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符合销售条件的。
你有了,房产证后你那房子就是你的了,但房产证要是你的。有房产证就不用什么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了。如果是做房子那就要了。
一般签了合同缴纳定金之后,定金就不能再索回了。除非有卖方违约或隐瞒重大事实、欺诈等情况发生。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
公摊面积到底怎么算? 网易广东房产 查看广东房产部落 2004-11-12 10:53:46 来源: 楼市情报 不良信息举报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 当购房逐渐成为大部分人的人生必经之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上的种种行为的不满和投诉也是越来越多。购房者之所以意见特别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买房过程中,有许多事情是他们弄不清楚,把握不了的。 房屋的公摊面积就是其中最不透明的一项,很多购房者根本搞不清什么是公摊面积?哪些面积要公摊?为什么要有公摊面积?按照许多人的看法是,公摊面积不是自己户内的面积,却要自己付钱,而且长年累月地多交管理费,更令购房者觉得"冤"的是交了钱也弄不清楚哪些公共设施是业主的,哪些公建是开发商的?这些问题无法清楚界定,纠纷也因此产生。 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相信所有购房者都明白,公用建筑面积是不可缺少的,其中花园、走道、大堂等是最常见的公用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以公摊面积是不可少的。在一个楼盘中,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应该占多大比例呢? 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层楼房的分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分摊面积。一般来说,高层的分摊系数在0.18~0.26之间,多层的分摊系数在0.11~0.16之间。这位专业人士也强调,每个楼盘,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以实地测量为准。 公摊面积怎么摊? 上文提到的"分摊系数"是决定分摊面积大小的一个标准,那么什么是"分摊系数"?它和公摊面积有什么关系? 先来看看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怎么算出来的: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什么是"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里,哪些属于公共建筑面积,这些面积哪些可以用于公摊,哪些不用摊?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每户要怎么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呢?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黄小姐和林小姐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套单位,黄小姐选择的是A栋一套89平方米的3房单位,林小姐买的是C栋92平方米的3房单位。待到装修好后,同事们来参观,都说黄小姐的房子要比林小姐的大。林小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后来,黄小姐和林小姐把购房合同拿来一看,原来黄小姐所买单位的分摊面积是16平方米,林小姐却分摊了20平方米。同一小区,为什么分摊面积会不同? 其实,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栋为单位。也就是说,本栋楼房的住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栋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栋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假如有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因此,同一小区内的各栋单位的分摊面积是不同的。 公摊面积,购房者心中永远的痛 公摊面积的计算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实际上,购房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没办法算出。对于这么专业的术语可能连售楼人员也不能做答,就算得知也检验不了它的真实性。所以自己购买的单位到底要公摊多少都是以发展商说了算。在这样一种购房者和发展商信息获得不对等的情况下,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关于公摊面积的纠纷不断。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属于谁?应该说,公摊面积既然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了,所有权当然属于所有业主。然而,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发展商总不愿明明白白地公示哪些公有面积已经用于公摊,购房者就无从知道哪些公用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哪些是发展商的,就更无从讲到所有权和使用权了。正因为这样,发展商钻空子的机会也多了。前段时间,成都的某发展商就因为把已经公摊给业主的车库面积,又拿去销售,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由于发展商拿不出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的证据,结果当然是业主获胜。在广州某些小区,盈利性质的广告牌赫然竖立在小区花园中……从这些事多少可以看出,在发展商眼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有多大分量? 可惜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摊面积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怎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教你几招避免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得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文/陈佳)
申请条件: 1、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开发商没有做在建工程抵押或抵押已注销。 3、房产没有被设定行政或司法限制。 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 2、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面积测绘成果、申请书、不动产发票。 收费标准: 以普通住宅为例: 契税:房屋价值的1.5% 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 登记费:80元每套 测绘费:0.8元每平方米 申报资料和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同,请咨询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 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