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支票结算和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小弟有2个问题想问一下各位前辈: 1.支票结算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增值税的单位名称和支票财务章的名称不一致可以么?有合法律依据或文件规定? 2.XX工贸公司用其上级单位XX物业公司的支票结算后,要求开具XX工贸公司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同时XX工贸公司出示了一份与XX物业公司属上下级关系的证明,那么可以为其开具么?(此工贸公司为独立结算单位,与其上级单位某物业公司的法人相同,但注册单位名称不同)。如果可以,有合法律依据或文件规定?如果不可以,有合法律依据或文件规定? 谢谢各位了!!
1、增值税的单位名称和支票财务章的名称不一致肯定是不行的!这一点是基本常识。付款方取得发票的意义,就是要说明你的款项到底付给谁了?如果不一致的时候,你能说清楚钱给谁了吗!?你的发票到底是真是假!? 2、XX工贸公司用其上级单位XX物业公司的支票结算后,要求开具XX工贸公司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也是不允许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收款方与发票提供单位不一致,与上面问题性质一样; 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严重的偷税违法行为,所以,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慎之又慎,不能出半点差错! 如果XX工贸公司需要资金缴纳税金,应当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借款,然后用本公司账户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发票分两种即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必须写上全称,否则对方不能抵扣,如果是普通发票可以写简称,但这样不规范,一般都应写全对方的全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