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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到法院办案时间最长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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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到法院办案时间最长为多久

年前办的取保后审,但现在案子走到检察院又被扣下了,人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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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8-08 10:25:01
          因为刑事案件的不确定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以下回答(后附刑事诉讼法,对照情况确定时间)
    应当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吧,拘留根据刑诉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已经先行取保候审了,不会再拘留了,应当是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逮捕。
      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但有时间限制 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如果没有上述125条,126条的特殊情况,逮捕的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达到3个月。
       在逮捕的最长期限内(可能少,但不能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复杂、重大案件期限为1个半月(没有改变管辖)。 但是如果检查机关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不需要补充侦查,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就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公诉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诉到法院后,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是一审,还有可能进入二审程序,甚至再审,所有有些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判决生效长达数年。 。

    1***

    2008-08-08 1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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