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甲方证据: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经理和会计签名).乙方证据: 1)出借人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3)甲方直接将款交出纳(出纳,银行的证明) ,4)公司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5)因为甲方是公司股东,身份特殊,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公司还本付息,是股东和公司的特殊约定,已成惯例(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在公司拿了高息,现在公司不行了就起亏心. 甲方认为: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不同意借钱公司,只借钱给私人,所以要你们写私人借据,一直都是借给私人,二人签名,是私人借据,我将钱借给他们二人,如何还款和利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人的私人借款. 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为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前后在利息公司签领表上签名留下的书证,以往的借款惯例,直接将钱交公司,自己是公司股东,对方是公司工作人员 ,还有法人的证明其再电话里谈妥一事(只能算人证)不能证明是甲方明知公司借款(代理关系) 和甲方在主观上(为了利息)和客观(直接给钱公司)上都是借款公司 ?
证据情况看,借据双方当事人承认,借据有效。该借据已经明确借款人是XXX XXX(经理和会计)二人,可以认定为私人借款,应当由二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借款人主张是代公司借的,可以在偿还出借人的款项后,向公司追偿,与出借人无关。
问题一,我个人认为上述借款系个人借款.理由如下:1,甲方在乙方签署借据时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体现出其是知道委托行为存在的.委托书在借款合同中,必须事先向债权人出示,如果没有明示的,债权人可以不予以认可.2,乙方出示的之前一次借款由公司偿还,不能代表本次仍可以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还是由公司偿还.因为之前的一次借款有公司法人的签名,而公司的法人签名当然可以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3,该借据上也没有任何为公司借款的说明. 问题二,证据效力显然是甲方更加强.因此如果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的确是为公司借款的,可以在履行义务后,向公司追讨.
答:不用写甲乙方也可,就直接写,出借人某某某人,借款人某某某。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有个电话热线,可以咨询法律。 对方又不是律师 能听他们的吗? 我...
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