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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办理外国人专家证和工作签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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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办理外国人专家证和工作签证的流程

公司两个老总要办,一个是美国籍,一个是加拿大籍,在江苏盐城,请问详细流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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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7-14 10:19:07
      你讲的问题实际上是要执行我国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如何办理外国人的“职业签证”及工作条件,具体看下面: 
    ·······(略)····· 
    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 (三)······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

    高***

    2008-07-14 10:19:07

其他答案

    2008-07-14 14:49:23
  •   我们上海办理是去市外国专家局办理(设在上海市人事局的)。你们盐城也有相应的机构吧。 
    办理《外国专家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曾办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文教类、经技类); 
    4、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专家本人需提交2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含贴在申请表上的照片);随行家属需提交1张1寸正面免冠照片。
       (二)未办过许可证,持有工作签证(Z)或居留许可的,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须有中文版本);文教单位须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附加合同也一并提交。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文教类、经技类); 4、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Z)/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专家本人需提交2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含贴在申请表上的照片);随行家属需提交1张1寸正面免冠照片。 6、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7、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附有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8、上一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信或离职证明。 ========================== 申办工作签证,首先要去你们的社保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 1。
       持“Z”(职业)签证入境; 2。 由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健康证明; 3。 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2。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3。 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 4。
       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注意: 一、外国人申办工作签证必须先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签证通知函》方可申请Z工作签证; 此签证申请人必须在境外换取Z工作签证后,方可在中国申请就业证; 二、如果申请人在你们盐城直接办理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可申请两证并一证办理就业证,这种免出境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1、直接投资人或法人代表。
       2、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提供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 3、副总经理以上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和工商部门备案的董事成员名单及外经贸委备案的企业章程(均为复印件),不设董事会需提供外经贸委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确认函。
       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办事处需提供外经贸委的认定书或批准书。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材料准备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复印件盖章) 3、履历证明( 简历:中文件盖章) 4、资格证明( 技能证书、学历证明;中文件盖章) 5、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

    烟***

    2008-07-14 14:49:23

  • 2008-07-14 14:38:51
  • 你好,由于你知道的原因,近期内办签证都比较难。可以通公司出公函给你朋友,让他拿着公函到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办理。

    1***

    2008-07-14 14: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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