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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出问题了

买房子出问题了

一个月前我通过街头广告看见一栋楼房感觉很好,是新楼13/17,挺便宜的,卖方告诉我说是动迁房,是他老丈人的房子,原来是个双室,动迁时劈了两户单室,分给两个孩子的,然后又增的双室。我要动迁合同时他说合同已经交给开发商了,我问其他动迁户也说已经交上去了。我就信以为真,交了定金5000元,说好他把房屋落到我名下我就再给他10万,(因为我没那么多钱一次付清)我交给他10万元后,他才把临时房票,交款收据,房门钥匙交给我。给我后,我拿着手续去本钢房地产去核实情况,我想核实的事,我们买的房子是否是私产,房票的底根是改在我们的名下不,房款和面积是否相符,因为房款收据写的才5万6千,和我们的面积差很多,我不放心,但办事员说,这个问题谁也不可能保证什么,来办房子的人手里拿的批条,也就是说这个人是空挂户,不存在改名,直接落在我们名下的。我感觉出问题了,卖房子的人说,5年以后,拿着临时房票,就能换正式的,我没信,一听动迁办人说的话,我就去市房产局,问办理动迁户,5年以后正式房票的手续,他们说你缺一个手续,就是审定书,就是动迁房的原始房票,没有审定书就办不下来正式房票。我才知道上当了。我还有6.3万元没给他,现在我知道正式房票办不下来了,但是那家说能办下来,我就让他带我去问房产局,房产局的办事员也说手续不全,如果办不下来正式房票,我不可能在给他钱了。他说要去告我 我的合同还写的是临时房票,因为本钢新开发的都是临时房票,就是控制买卖房屋,等着我们到房管所,就是办房票的地方,他大姨姐又说是两证的房子,(她说,就是在动迁楼的范围内,盖个小房,托人办的房子)具体的房子来源和我们没关系,当初说的是动迁房,什么手续都有,我们买房协议,还没写明白,也就是写的合约对我们不利,我们当初就担心一户房子卖两家,没想到那家没有审定书,(就是房票),我们知道也不能买呀,但幸好我们没有把钱都给他,否则我们真的后悔死了,怎么办好呢? 
售房协议;甲方负责办理临时房票 交纳进户费用(后来甲方又反悔了说物业太多了,不给我们交了,我们想买房子,也没计较,物业钱是我们交的,一千七百多)将临时房票,进户费用收据交给乙方。 
乙方首付10万,已交钥匙十五日为限,付余款6万3,甲乙双方房款结清后,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义务。 
我想知道合约对我们是不很不利。这种合约有效吗? 我们打官司,胜率是多少,我们能得到多少违约金?是他起诉我好,还是我起诉他好?

全部答案

买房准备

看房选房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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