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了优惠政策的,因此,购买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买的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了优惠政策的,因此,购买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买的收起
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一样,都要缴纳契税.所以说赠与和过户都是一样的.都要变更产权所有人,还要缴纳契税和营业税等费用. 说过了,中国房产采取登记制度,就是说不过户之前产权证上是谁的,就是谁的,你们的协议只是君子协定,他违约以后不给你的话,在真实案例中我看到过只要他赔偿你一点违约金就可以了,房产还是他的。 所以此种赠与关系无法保护你的利益。 如果你想解决我决得可以签一份协议。约定 1、此处房产甲方愿意赠与(过户)给乙方。 2、约定过户时限(可以问一下产权证办理下来的时间) 3、约定违约责任(在产权未过户之前如甲方违约不过户或托着不过户,甲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金) 4、注明出资情况(是不是你来出这个钱,如是要写明) 还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你交房款,让你的朋友给你写一个欠条,这样对他有约束。 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到我空间留言
据我所知宋家庄的经济适用房要到明年年初才能开盘,只有到开盘前后才可以排号
你的存款用于30%首付和进住的税费已经够了 其余就得借贷了 如有亲属借,当然好了 否则,你应该利用好公积金贷款 因为你夫妇二人月收入2500,公积金就应该有500(每月按10%扣,单位再给你1:1存,相当于20%,这部分钱放在公积金中心只给你活期利息,不合算,应该用足。为此你应该公积金贷款,我看你每月还款1000就行,其中,工资交500,公积金还500,设定20年还款期完全够了。 这样压力不大,今后有条件再一次性多还点 祝你早日住进新房
你的计算方法是单利,银行都是用复利的,就是黄世仁借给杨白劳那样的,俗称“驴打滚”,计算公式为: N年以后的本利和=起初贷款余额×(1+i)^N i=利率,就是N年为N次方,10年就是10次方,30年就是30次方,因此数额巨大。 也可以用EXCELL做表格,把N年的期初余额、本年还本付息、年末余额(为本年的本金+利息-还本付息)作为横栏,然后年末余额作为下年度的年初余额,一年一年列表计算,就可以直观的看出来。 年度 年初余额 还本付息 年末余额 2007 2008 2009 2010
你准备新买的房子应该属于集体产权,也就是小产权的房子,没有房证日后可能也无法进行买卖交易,所以银行基本不给贷款的. 建议你目前的办法,是把老房子做抵押,从银行贷些款出来,一次性付清新买房的房款,然后你每月再偿还老房子的月供就可以了,这样也还算方便的.贷款年限一般分为3-20年不等,根据当地的银行政策,如果你只贷5万块钱的话,每月的月供也不算特别多,几百块钱吧. 至于办理银行,我不知道你是在哪个城市,反正北京大部分银行都能办理,你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银行,看他们能不能办此项业务. 你办理的业务应该是"住房抵押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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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属于。 2、只要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婚前财产。 3、结婚以后再买新房,如不做公证,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想买经济适用房你得经常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关注。一般现在一手的很难买到,建议你可以考虑二手经济适用房。
最好公证一下你的付款凭证,保留证据,万一今后分手,可以保证利益。如果老公明白道理,应该主动要求财产公证。你可以旁敲侧击一下,说某某的例子(瞎编的,就举你自己的例子),人家的老公主动去公证了云云,看看他的反应。正常人应该马上明白的。
可以写多人名字,需要办理共有权公证手续,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合同,和本人到场。其中一个户主年龄大了,只要另一个能贷下款来就行。
年收入不到6万的家庭.平均住房面积不到7平米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表,表格使用期限是1年.但是对于购买二手房没什么帮助
问题一,是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总合,这才是可支配的收入 问题二,同上。 问题三,拆迁补偿费就是家庭资产 你说的买不起房的问题,我认为确实是个实际问题,拆迁部门的上级是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的上级部门也是房产局,所以,我建议你把你的具体情况向拆迁部门反映,并请他请示房产局后,给你一个说法 总不能让你们住到大街上呀
可以办理异名转按揭业务. 如果买方的首付款不够卖房还银行贷款的钱,可以找担保公司办理异名转按揭业务.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担保公司.
报名已经结束了,如果你要想考的话可以留意北京市经纪人协会网站就可以了。
你好! 根据规划来,经过规划批准的,可以按六层计算。
你好!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一、容积率的内涵及其特性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从微观上影响地价最重要的因素。容积率具有如下特性: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 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虽然各因素影响地价的途径各不相同,但其作用机制可抽象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影响土地收益来影响地价,二是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影响地价。收益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市场供求关系使地价相对经济剩余量产生波动,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的分配,使地价的变化趋于复杂化。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同时受收益机制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总体说来,区位条件愈优越,地价水平愈高,供求矛盾愈突出,土地规划控制愈严格,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遵循“报酬递增递减规律”。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土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地价影响的报酬递增递减规律表现在:在建筑密度一定时,容积率的增加,主要引起房屋层数的增多,随房屋层数的增多,开始时由于基础工程费及地基处理费的分摊,单方造价降低;当层数达到一定值时,就需要加固基础、增加电梯、加强抗震等,单方造价由下降转为上升,而单方售价则由于建筑容量的增大造成的建筑环境质量下降而呈递减趋势。当单方售价等于单方造价时,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土地价格也达到最高,此时的容积率为最经济容积率。若继续增大容积率会因单方售价低于单方造价而使土地投资收益开始下降,地价也随之开始下降。如(图一),MC为单方造价,MR为单方售价,某一容积率L时的地价是该容积率下的总收益(DCGF面积)减掉投资者资本、劳力的正常利润,剩余部分即为地价。当容积率等于M时,单方造价等于单方售价,土地开发的边际收益为0,总收益(DCNF面积)达到最大,地价达到最高,M为最佳容积率。超过这个容积率,地价开始向反方向变化,随容积率提高而下降。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与城市规模成正相关关系。首先,城市规模大,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高,地价总体水平高,楼面地价占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比例高,通过降低楼面地价来降低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效果明显,而小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低,地价总体水平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主要受房屋单方造价影响,通过降低楼面地价降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效果不明显,而且房屋层数达到一定数值后若继续增加层数会增加单方工程造价;另外,大城市有比较系统的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开发受规划控制比较严,而小城市规划控制一般不严格,容积率的确定往往具有随意性,许多地方没有容积率这个指标限制,或有,但控制不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为树城市形象,往往鼓励建筑物向空中发展,愈高愈好,容积率在这些小城镇缺乏实际操作意义。所以,城市规模愈大,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愈明显,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幅度愈大。 (三)容积率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城市中心区位条件优越,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土地利用效益、土地需求量、土地稀缺程度、规划控制程度均高于其它区域,特别是城市边缘区,投资者的激烈竞争使地价随容积率变化的幅度保持或接近土地收益机制作用下的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规律;而在其他地区则随着土地利用收益、土地需求量及其稀缺程度降低,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随之下降。因此,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在同一城市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四)容积率对不同类型用地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商业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最敏感,只能布局在少量区位条件优越的沿路区域,土地稀缺程度、供求矛盾比住宅、工业用地突出,容易形成卖方市场,众多用地者的竞争促使容积率增加产生的经济剩余主要以地价形式表现出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住宅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的敏感程度比商业用途弱,但比工业用地强;工业用地一般分布在城市外围,不但受区位条件影响最不敏感,而且受工艺流程的制约,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容积率的限制。因此,在同一城市中,容积率对不同类型地价的影响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你好!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好别买,估计是小产权房,国家明令禁止的,如果拆迁不会给你一分钱的,另外随时可能以违意建筑的理由,让你拆除,其时你想下就明白了,你那朋友能有这么好的事让你白捡吗?真有正规产权的,随便挂个二手中介也不止这价,还是要买就买让你能正规办到产权房的,再者经济实力不够也别买超出你能力的房子,房子大花的装修钱可就是非常大的一笔开支,另外交通的开支也不会小。慎重!!
你好! 1、购买拆迁安置房,其办理手续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但最重要的是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划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拨土地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但也可以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出售,但必须要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 2、如果你想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等卖主有了房产证方可交易,目前很多拆迁房都暂未拿到房产证。 3、您要对转让方(个人)有一定的了解,安置期房交易时,需要注意该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关补贴以及相关的限制,还是纯属市场行为,必须调查清楚。其次要查看卖方与开发商的签定的合同,在转让时,需要对方把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给你。 4、关于拆迁协议您可以向拆迁办调查清楚,在交易时要与卖方签定合同,把一些相关的风险问题都纳入合同中,(如该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等,以便违约时可退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把,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过你可以和他们协商看看能不能退给你一些
环境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小区里的绿地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增进了邻里的交往,扩大了“家”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小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活动的要求。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4.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的,再者执行上级政策时间也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你查一下当地政策,祝愿你好运!
我在网上有看到团购看房的,有好多网站都有的,房易网fe108.com7月份就有这个楼盘的看房活动的.
在二手房买卖中,最有必要被提醒的是买家,如果买商品房上当受骗至少冤有头债有主,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则要高得多。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 2、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 3、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 1、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2、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 3、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2、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开水龙头观察水的质量、水压; 2、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个台的节目; 3、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现象; 4、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5、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 6、煤气的接通情况,是否已经换用天然气; 7、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 8、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七、追溯旧房的历史 1、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 3、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 4、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八、产权是否完整 1、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要知道即使在法律十分完善的香港,也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2、只可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定要在过完户以后才能将房款转移到原户主手上。 九、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 1、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 2、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行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十、保证产权顺利过户 1、必须要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行、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 2、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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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正在施工中的房子的时候,主要是看该房子在结构上有什么大的安全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影响结构上的问题就可以了,当然其他方面也就是小问题了,关于结构方面,仅仅是承重方式不一样罢了,建议如果买小户型就不要高层,得房率太低
海淀区清河花园楼不错,周围环境优越,缔造出舒适悠闲的感觉,附近有幼儿园和学校。
买保险,财产以外保险,在海边的住户这个保险还是要买地
理论上说是完全可以的,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如果是因为开发尚手续问题您可以选择退房,现在来说签合同之前都可以退。如果您很喜欢该项目又不着急住也可以等等但要先考察手续
只要美签证时合同时可以退的,我也刚买的期房,我也咨询过,再说了协议上也有注明是可以退的,你的协议没有注明吗,你在好好看看你的协议书,如果没有的话是不合理的
关键要看你买卖预售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而且,你说他已经2次延期了,应该说每次延期他都应该有书面的东西来告知你们为什么延期,延期多久,如果再延期该怎么赔偿,不然,他这样2次延期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你当然可以向他索赔,包括利息。如果都有约在先的话开发商也不同意赔利息的话,那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们。
如果你在购房时所签合同中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你当然没有土地使用权。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权属,你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一般情况仍然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今后到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者可以申请续期,但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个区县的房地局的交易所办理备案,加盖“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字样的章和经办人章,购买已取得大产权证的商品房是不需要备案的
我是研究房地产的专家,我建议你最好别买,因为这是施工时管道后安装,没有在管道周围采用水泥现浇,修理非常麻烦,而且修理好以后也容易漏。就象没有得胃病的人,什么都可以吃,但是一旦得胃病,能够治好,但是难根治。买房子的钱不是小数目,符合你标准的房子还会有的。
王立宏律师答:购买车位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可以购买。
王立宏律师答:登记分为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你所说的应该是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应该是在买卖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到房管部门办理。当然,买受人此时至少已经支付了首付款。
王立宏律师答:因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交房条件,你可以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由于开发商还要为你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虽然银行把钱付了,你依然不能享受一次性优惠。
向律师答:按照我得理解,这个开发商可能在实力上还可以的,不然的话也没法先盖房子,但是可能规划可能和国家的规划设计向冲突,所以规划许可证就难以取得,销售许可证现在当然更加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是不能够销售的,其他的一些任何承诺都不足以深信的。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因为销售证还没有办下来是不可以销售的,下定金就意味着将来要订立合同,而将来销售证办不下来怎么办呢。
王立宏律师答:如果你采用的是按揭贷款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你应支付首付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我是地产公司的。有什么可以联系我 Eail:xiong_tao1111076@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如果能够找到付全款的人,你可以按照转按揭的方式办理。 即你与买主一起到房产交易所去,把你的所有权转移给买主,买主同时付给你全款(但在全款中扣除尚未付的按揭贷款部分)。这时,所有的手续就转移给新的主人了。 这个手续较复杂,你可以委托给二手房中介机构去做。 如果不能找到付全款的人,这中间的手续包括一些不确定因素,一般难以成交,详细情况也可咨询二手房中介机构。
你说的这种况的房子现在很多。我也买了一套这样的房子,当时我交了首付,开发商只给了我一张很普通的收据,过了半年左右才签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做了贷款,而现在又过了一年,但我的产权证还没有影呢。其实这样住着也没什么,反正房子是我的了,物业、银行、供暖所也都承认房子是我的,那我就踏踏实实的住我的了。所以你要想要这套房子,就不要这么犹豫了,否则,等你想好了,或者产权证下来了,房子也早就成了别人的家了。
只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没有房产证也可以转让。 如果你的房子还没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现在转让会涉及到营业税(5.5%),另外还会有个人所得税、契税什么的。 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和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建议请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 2、到银行办理按揭还款。 3、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所有房款。 办理手续请到你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就可以了。现在各区的政策还有所不同,建议你先跟房管部门电话联系咨询。
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 公积金贷款最大的问题就是银行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周期太慢,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办理下来。 比较小的中介机构大多没有这个办理的实力,而且亦庄没有什么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据我所知,在亦庄美廉美旁边的鑫尊地产应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是市管理中心的那么就可以办理。
个人公积金月缴存70元,贷20年,最多只能贷7万元。如果贷30年,那最多可以贷9万元了。如果结婚了,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那一起贷款就可以多贷了。
强者恒强,弱者不到底不会改势.一般而言,是发生了重大的财务危机,要不就是庄家拆台的缘故.很多崩盘主要是市场资金所为,和基本面的影响不大,但是,有时会有更深的原因,只能说:不可说也.
他有没有商品房合同,可不可以改,如果可以改合同,那你们一起去把买卖合同变更成你的名下,购房发票等全部更名,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了。
目前房价居高不下,买不如租,待房价下落,或赶巧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在搬家不失为好办法.
我觉得你可以从贷一些款,然后采取等额本金法较好.
现在公积金还款采用的是自由还款方式。每月均还款1113元,每月最低还款额为900元。如果你每个月都按最低还款900元,那你最后一个月就要一下还52000—5300左右了。如果你每个月的还款数都要高于1113元,那你可能会提前几个月或提前更长时间结束还款,而且也会减少贷款的利息。
约定俗成 老百姓打官司的代价 已经接近共产主义了
当然可以,公积金不会直接划到你工行的帐户上,但是只要有公积金就可以办公积金贷款,就是以后你要从中行的公积金帐户里取出公积金,再还
根据你税前工资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算的,有设定上下限,而且不同的城市比例不同。如税前5000,比例8%,则个人存缴400,公司400。 上海的比例: 北京的比例:
可以,只要将公积贷款的房子费用交清就可以买第二套了。等第二套贷款还清后还可以买第三套。
1、过户写低(低评)没有什么风险,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 2、房产证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办理房产共有; 3、如果想提取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恐怕就只能写你母亲一个人的名字了; 4、买卖双方同时到土地局当天就可以视为过户,只是产权证不一定当天可以拿到,在立契过户之后卖方就不能够再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