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的房子是否可以不通过原中介进行交易?
本人通过中介签定了浦东一套房屋的意向金协议,但是因房东妻子此前病故,而在签协议时房东没有办理遗产公证,中介也没有提醒房东办理。房屋共有人(房东妻子)亡故,交易中心要求重新办理产证,把房东妻子从房屋共有人取消,现无法签定买卖合同,这样的意向金协议是否还有效?我们买方是否可以不通过该中介进行交易,中介若据“看房协议”起诉我们索要中介费,是否会得到支持?
1.在此套房产中没有成交或有房东和中介造成的原因不能成交的你无需支付中介费因为责任不在你,你是善意购买方。 2.中介和房东有责任但可以弥补需重新鉴定房屋买卖协议,但不能据此而与房东私下交易此房屋,是算你违约。 3.个人观点。
1.在此套房产中没有成交或有房东和中介造成的原因不能成交的你无需支付中介费因为责任不在你,你是善意购买方。 2.中介和房东有责任但可以弥补需重新鉴定房屋买卖协议,但不能据此而与房东私下交易此房屋,是算你违约。 3.个人观点。收起
你可把他的产权证翻到倒数第二页叫收件收据,记得不大清楚了,后面大概有贷款计录,和相关银行和贷款额数,贷款年数。或者你去交易中心去调查,只要告诉他什么区什么路几弄几号几零几,什么小区就可以了,这种方法在上海就可以,大概30元就很清楚了,上面什么都有,要是不是上海的,你就去土地管理局,去查房产的备记录就可以,只有这种方法。没有其它的方法, 有的产证是补办,上面就没有收件收据这一页,你可以看产权证第一页什么时候产权证下来的。
这种事情一般来说最好的办法是委托有主管部门的熟人去找开发商比较好(比如建设局、房产土地局啊什么的)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关系的话,就试着找楼盘销售经理,事先就要给付一定的好处,然后在许诺成功之后又怎么怎么。具体操作根据自己实际情况
1.如果是期房的就先 和销售方签买房合同 2.到楼房封顶以后,销售方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给销售方交付首期款,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对方开具收据。 3 到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你要提供买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收取证明 4 签好贷款合同后,银行审批下,
如果房主或者客户心有不轨的话,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和积累经验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平时跟客户或者房主多沟通,不管你跟哪一方沟通的好,遇到双方中的一方有这种想法,对方都会考虑到你的感受。事情既然发生了,我建议你不要想那么多,把心思用在日后的工作里,别为这种事情牵扯太多的精力。不要想你丢了多少钱,要想你要挣多少钱,这次当个教训。
我教你一招,如果你能确定房东已经和第三方签了合同,你就和房东说不退房了继续住到合同期满,这样的话她就要陪对方违约金,叫她里外不是人.她会主动叫你退房的.另外有线费你是应该交的,不管你用不用,提供房屋时都已包括这项设施了.
观澜不是太远,最近龙华房价大涨看清楚再买也不迟
当然要找一个你住得好的房屋了,但最好房屋还要有保值、增值的作用,这除去价格不说之外,还要考虑以下的问题: 一、房屋本身是否在设计上合理、实用空间大,通风、采光良好,质量好 二、房屋的周边设施如:花园、市场、车站、医院、学校、有没有商业城等等(包括治安好与坏) 三、将来的规划情况是怎样的,你所买的房屋几年到十年在什么之列 四、算下投资回报率有大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的比值乘100% 总建筑面积就包括项目内的所有面积,自然是楼体每层面积的累加。 绿化面积和容积率没有关系,它属于占地面积中的部分。所谓占地面积就是项目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不考虑立体的楼层部分。
花点功夫可以自己制作一份,主要包括看房位置,看房人姓名,看房人身份证号码,带看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还有 就是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双方的违约责任(就是私下成交的违约责任)。不过这个一般只不过是给对方心理上的启示,最重要的还是你 最好能把握一方。
很认同你对“跳单”的看法,客户的“跳单”行为让中介公司的劳动付诸东流,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中介公司“食价”的行为,也是白白挣了老百姓的辛苦钱。人的素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不管是中介公司还是客户都不能保证这种事情不再发生,要律人应先律己,中介的名声好了,这种情况自然会少很多。
如果你想以后留在北京 而且经济实力也允许的话 那就在北京买房 但是如果你想转房赚钱的话 我个人不赞成 北京的房子可能还有上涨的空间 但是现在二手房子交易成本大了 而且二手房交易也不是很容易
实际上此题为合作开发建房中的常见模式,只是把建成的房产不是拿去销售变现,而是变成了长期的置业投资了。 假设B集团的成本利润率为H%,现解答如下: (1)对于B集团而言,假设为N年可以收回投资并达到目标利润率,那么对其而言,年纯收益A=3600*(1-35%)=2340万: 项目开发总价值P=2340*(P/A,10%,N) (2)项目开发成本: A、建造成本=建安单价*建筑面积=4000*(4000*5)=8000万元 B、专业人员费用=8000*10%=800万元 C、管理费用=(建造成本+专业人员费用)*5%=(8000+800)*5%=440万元 D、融资费用0 E、财务费用:(建造费用/专业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利息) (8000+800+440)*[(1+10%)^1.5-1]=1420万元 项目开发成本合计:8000+800+440+1420=10660万元 (3)B集团开发利润=10660-2340*(P/A,10%,N) (4)利润率=(10660-2340*(P/A,10%,N))/9240=H% 所以你自己算算就知道是N年了
是一个概念,但最准确的说法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纯板式小高层(11+1一梯二户)二层好 明楼梯, 不临街,前后楼间距35米 比较好吧,主要看你喜欢什么样的风格和环境了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