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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是怎样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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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是怎样分类的?

我公司买了一个含有放射源的仪器,不知道要按哪一类办理相关手续,请知道的人告诉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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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15:24:46
  •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 。。。。。。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购买、运输放射源所需手续、步骤说明 1、购买放射源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使用、购买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需在省市环保局、国家环保局(进口源)进行登记备案。
       一、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及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购买放射源申请表》(写清购买目的、数量、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生产厂家、含设备则写清楚型号等 信息); 2、仪表用户的《放射源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副本许可范围页的复印 件; 4、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书; 工作程序: 1、用源单位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报省环保局; 3、省环保局对提交资料审查合格后,签发准购批件; 4、需进口的,省环保局出具购源凭证,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5、放射源购置到位后,向省环保局登记备案。
       审批时限:提交资料齐全后,一般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家环保总局审批手续: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 实施单位: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放射源与电磁辐射管理处   电话:(010)66556386,66556387 审批条件:进出口单位和用户单位应具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用户单位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放射源准购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进口放射源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环保总局受理、立项。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应文件: 申请报告及要求: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A4纸打印并盖公章,并应编制文号;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进口理由,进口设备名称,所进口放射源的总数,每枚放射源的核素、标号、出厂日期、出厂活度、出口国家、到岸时间、到岸地点及用户单位名称; 3、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编。
       相关附件及要求: 1、《放射源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省级环保部门放射源准购文件; 3、代理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数量、活度等内容); 4、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所进口放射源属1、2、3类源的,必须提供这些源使用期满后由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环发〔2004〕118号); 5、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传真件无效。 办理审批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在5日内完成形审,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通过审批的,颁发准予办理进口放射源报关手续的意见。 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运输放射源 1、根据国际运输惯例,放射性物质都必须空运,且必须单独运输,不得混装。
       2、放射性物质只能从北京、上海等大口岸进关,提货时必须提供准购批件原件。 3、放射性物质进关后,在中国境内运输,承运方必须有运输许可证。伯托公司的放射源一般符合国家二级运输标准。 4、放射性物质必须存放在有许可证的仓库内,或者存放在经过卫生防疫站或公安局审核同意的仓库。
       三,申请放射源运输须知 办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15条   受理范围:   上海市使用、销售、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需提供的资料:    A、本次运输包装情况说明;    B、货包计量检测报告;    C、放射性同位素购买备案表;    D、运输单位运输放射性物质资质证明;    E、 如属运出放射源的必须有接收方的资质及相关接收协议;    F、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受理程序   向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核发《放射性物质货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办理时限:    1、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受理后20个工作日作出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做出审核决定。   接待时间:   每周二~ 四 上午:9:00-11:30         下午: 13:30-16:00   联系方式:   地址:沪太路500号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环境监理科   邮编:200065   电话:56087112*3305   备注:   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今***

    2007-12-21 15:24:46

  • 2007-12-21 12:04:53
  •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 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t***

    2007-12-21 1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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