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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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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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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9 15:42:21
  •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级。 1。9 心功能级,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
      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
      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
      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
      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
      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
      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级。 2。5。15 呼吸困难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
      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
      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
      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
      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
      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
      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
      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
      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
      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赤***

    2018-04-09 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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