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如何的?
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如何的?
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2)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3)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4)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答: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