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措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措施是什么?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 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答: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情>>
答:教育培训是一个大的行业,你已经确定了,所以没有什么方向而言。你想进入教育培训行业,和你现在的汽车是完全不同的领域,所以你要思考的最好路径是。转行成功的可靠保证是...详情>>
答:地理信息科学,详情>>
答:山香的培训和教材都很好,书本上的重难点和老师们的讲解,学员们都能接受呢。加油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