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有哪些?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证人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人的 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自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 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面目。应注意从以下几方 面进行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 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 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 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2。审查判断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言。
一方面应审查证人证 言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无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取证言,另一方面应审查证人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人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利诱、指使或威胁。如存在上述情形,则有关证人的证言即不具有证明效力。
3。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应查清证人所作的证言内容是亲眼在场目睹,还是间接获取,不能以证人的主观臆想或道听途说作为定案的根据。 4。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由于证人的 生理、心理、受教育程度等等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也各不相同,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及模 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一般都能客观、准确地表达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逻辑思维强的证人就能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紧扣问题的实质部 分,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
反之,证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颠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含糊不清, 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证据力的强度。 5。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 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 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 据。 6。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
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答: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