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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时孕妇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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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时孕妇的补偿问题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该分公司具有独立地法人资格,并且我只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分公司决定于今年10月份撤销,但我已经怀孕2个月,请问我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公司应该给我什么样地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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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0 19:51:08
  •   对于这特殊情况,劳动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我这里向你提供一份地方规定,可以参考。
    对“关于外资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时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锡劳社函[2003]7号)
    无锡市新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外资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时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处理的请示(锡新劳人发\[2003\]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资企业依法终止时,对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劳动关系和确定有关待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另应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并按其在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总额,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按以下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1、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女职工在剩余怀孕期、哺乳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其基本工资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3、女职工产期内的有关待遇参照生育保险规定处理。 三、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

    北***

    2007-10-10 1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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