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去贷款银行去咨询是否能办理转按揭业务,要是能就转过去,这个要看银行,令一个办法是先借点钱去提前还款,解除抵押登记后过户给你母亲,在把房子做抵押贷款,这个需要一个周转资金的介入.
找个律师帮助你处理一下比较好,免得今后发生纠纷!<br/>要么女方要房子,给男方首付,然后做一个公证,就是证明这个房子已经是女方的了,就是因为无法卖出才写的两个人的名字<br/>希望帮到你哦
买房人是有权利选择贷款方式的;肯定是公积金的贷款划算些。你只要提供稍微高一点的银行流水。直接找相关负责人谈,就可以了。贷款他们最看中的是你的流水和,贷款记录!
现在女性退休年龄是60 所以你婆婆如果要抵押贷款的话 按照原则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是不见得银行会给你贷。你可以找小银行问问。 如果银行给贷的话,那么就可以操作。 如果实在没有银行接受这种贷款的话,那就只有通过赠与的方式把产权转移到年轻一点的人身上。但这只是一个方法了。
住几天肯定没事的,时间长了肯定会有意见的,毕竟你什么都不出的,人家没有义务帮你支付,我想如果你提出分担点,我想那应该不会有意见的。你现在没有能力租房但是两个人分担点应该也不会要很多的吧,我想这样你同学应该不会有什么的吧。。。
按你们的购房能力评估。应该可以承担!因为你们年轻,而且已经有套房子,你们只需要住一套。可以考虑出租,租金养养车有余吧。父母又不需要你们负担。还答应给你们还款20万。目前月供办理公积金月冲,可以抵掉3000,余额3600应该可以承担。
按你们的购房能力评估。应该可以承担!因为你们年轻,而且已经有套房子,你们只需要住一套。可以考虑出租,租金养养车有余吧。父母又不需要你们负担。还答应给你们还款20万。目前月供办理公积金月冲,可以抵掉3000,余额3600应该可以承担。
我老公06年底0以自己的名字签订购房合同,07年4月批下的贷款,是以他自己的名字还款的,这个月我们领的结婚证。09年取得房产证,上面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家如果以我的名字购房的话,是属于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呢?
答:<br/> 1、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你很难维护你的全部权益;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该没有异议,婚前的七万就不好说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钱是共同买房子的,而不是借款,甚至连借款算不上。<br/> 2、你家条件差些,女友不嫌弃,还出了这么多钱,说明她家是通情达理的,你应该好好待她;<br/> 3、你有这种想法也很正常,但如果没有很巧妙的方式取得证据,建议你不要轻举妄动,以免伤了感情。<br/> 祝你好运1
如果你有这样的能力为什么不呢? <br/>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行了。 <br/>这样既可以和父母住在一起,又进行了投资,应该是个不错的决定。 <br/>再说了,老房子是父母的,只是暂时让姐姐居住,如果你不介意,就让姐姐住。如果,你父母怕亏待了你,他们也可以留遗嘱将老房子分给你一部分。 <br/>一家人也要清清楚楚的比较好。
首先 你可以去做公证 原则上这种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 如果你入住后卖家时间很久不还款 银行有查封该房的权利 因为尚未过户目前来看 五证交易的人很多 但是风险也存在 不过你通过中介 风险也许会降低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委托中介 联系并做下公证
晕这样显然你吃亏,应该首副你也付一半,这样产权的名字才好理所当然有你的名字。<br/>但是你可以和你朋友协商,产权的名字仍然可以写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请问有关专业人士,这是不是质量问题或地基问题?现在裂痕还在继续延伸。 <br/>答复:六层没出现问题,就表明不是地基问题,但这是质量问题。按你所说该墙体为填充墙,该问题出现的原因为砌筑的隔墙上部砖未按规范进行斜砌、顶紧上部构件(梁或者板);同时可能砌筑时一步砌筑到位,而未按要求预留40cm左右待墙体强度上来后再进行补砌;也有可能下部的梁或者板刚度不够发生了变形导致出现裂纹。总之出现了裂纹就是质量问题,根据你描述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把裂纹处剔凿后,重新粉刷就好了。找建设单位进行解决。 <br/>具体建设局和勘察设计单位所说的原因,第一条可能有些道理,就是通常所说的热胀冷缩导致,但不是主要原因,向来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政府职能部门都是找一些自然和业主的原因来推脱责任。 <br/>以上问题肯定为建设单位责任,让他们拿方案进行处理,不然就让媒体曝光。你们四家联合找媒体。此问题好解决,不是什么大的质量问题。
房子是可以买的,你的名下没有房就可以买!就算买过一套了也可以买第二套的,只不过多了三成首付!如果你要是一次性付款那问题就都没了!如果你还担心 那就不要交定金,用诚意金来交!就算到时候你不想买了,他们售楼处也要退你诚意金的!买不买房完全取决于你自己!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深圳市: 评估报告费:500元/份 * 委托公证费:300元/份(包含2正本,副本20元/本) * 买卖公证费:合同价*0.3% 赎楼担保费: 最低收费:2000元(关内) 关外:2000+300(手续费)[最低收费];赎楼利息:1%*欠款额 按揭手续费:关内1000元 关外1100元; 抵押登记费:50元 (关外不收) 营业税:5% 城市建设维护税:1% 教育附加费:3% 查档:50元 印花税:0.05% 个人所得税:20% (个人)15%(单位) 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合同工本费:20元
是的红豆集团是在锡山区港下镇的,我已经在你的另外一个同样的题目里回答过了,详看那条问题吧!
红豆集团是在锡山区港下镇那里,是属于乡下,如果是租房的话,那里基本是平房,房价应该不贵只租一个房间量三百块钱这样,如果买房的话也不贵的楼房一千五六到两千多一平方这样的价格,当然贵的也有的,不过不多的!对我的回答满意不??可以采纳吗?
这没什么吃亏不吃亏的,公积金的钱也是你的钱啊~~你如果想用在你使用公积金前一次性多交上一些就行了,银行是看你的一个总帐户的。用完再取出来就行了。
这个问题不应该在恋爱的问题中出现吧 你还去去别人专题里面解答这问题的人会多一点 也会更专业一些
我认为深圳的房价将下跌,呼和浩特、东莞、惠州还将上涨。
开发商的利润这么高,根本原因就是政府的土地招拍挂的政策造成的。在前几年土地没有采用招拍挂的时候,由于开发商之间的竞争,很多城市的房价都是下降的,由于土地招标出现了大大超出正常价格的地价,造成周边的开发商手里原来便宜取得的土地也大大升值了,所以房价就和招标取得土地的房价看齐,造成这些开发商的超额利润。 这个现象是政府造成的,难怪有的开发商说数钱数到手软。
研究生4000应该差不多 在吴江应该还算不错的了,房价也在这个价格左右 其他关于吴江的你可以通过搜索互联网得到答案
呵呵,这个任谁也不能妄下定论,只能随行就市,2008年奥运会举办城市青岛也在列,那么现在看来房价在08年前只能是上升的趋势不能是下降的形势的。在2008年之后房价的升降是我们现在不能估测的,在我看来是有可能下降的,也许是2010年以后的形势了。
晓彤:你好! 根据今年11月8日江西省“推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座谈会”的精神,今后全省各地(包括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必须低于同类商品房的70%,公式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去日常生活支出的纯收入8年的累积乘以家庭人口,再除以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知道东湖和光谷那边房价如何?二手的如何?我也想过年时回家好好看看,买来投资,过几年入住,我现在也在深圳打工,我是黄陂人,呵呵,大家一起讨论下啊
不用想的太复杂,开发商未取得房产销售许可证售房,就应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是赚钱的时候,法律可参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