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而且在同等条件下,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你跟他说的价高点,看他还买不买。想让他走得说好话,退给他房租,不然打官司你都没理
有可能,不过体质弱的易此,而强的则几率极低。问题在于刚装修完的房子的化学物质使人受到极大的污染引致骨髓增生异常,若出现较多的分化、分裂不全的细胞进入血液,而人体免疫又不能识别及清理是致病的原因,望采纳。
一般没有啥大风险,但是如果时间太长,那就危险了。。。。。。。。。。。。
原因:建房屋用到的熟石灰,它在固化过程中,跟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作用生成水,所以新建的房屋比较潮湿,最好过一、二个月才入住。另外,新装修的房间中,因为各种油漆、化学涂料会会发出一些有害气体,应将窗户打开透气15天-30天,才可入住。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隐名代理、撤销权等等专业法律知识运用。单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并且购房人已经入住相当时间。可以从事实履行概念判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出售方(指被代理的实际产权人)对其子代理出售并对外签约的行为是明知的,且未行使过撤销权。)民事合同行为仅凭程序上的瑕疵不能推翻实体既定的事实。如果本案出售方具备办理交易登记的条件,你可以要求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必要时,建议你作好诉讼准备。最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这项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的,而不是效力性的,不应作为认定合同的论据,如果本案能解决好代理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br/>《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房产证当然不能过户,对此情形公证处也不与公证。只能签好买卖合同。
如果是住房,使用权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 <br/>如果是商业房,50年。 <br/>所以,你的假设不成立。
这个也需要看是哪一个年份的呢。搬家的日子通常是指:“入宅仪式”的日子,最好在“入宅仪式”前把所有家电、家具就定位、床、书、衣服、等杂物(锅、碗…)整理好,封门(把门关好),等“入宅仪式”的吉日开门、上香祭祖、开火(点火)或放鞭炮…等,在当天入住。“入宅仪式”是吉日开门、上香祭祖、开火(点火)或放鞭炮等。
合同无法履行的,房主应当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房主不予返还的,你可要求在拆迁补偿款予以扣除
住新房该高兴啊.如果有什么不好,那就是劣质的装修装饰材料带来的对人体健康有害气体之类吧,它们会不断从材料里散发出来,材料里毒气也会慢慢减少.住在散发毒气的房间里当然对人体影响.把毒气稀释,清排掉就好.加强通风透气,多养几盆吸收毒气的植物.一般情况下这样做就行了,如果你住进去后感觉身体很不舒服或有口干发苦,鼻孔刺痒,眼红流泪等,可以找有关部门进行空气检测,然后根据结果向业主提出补偿.
等额本息比较好,一般都采用这个,每个月的还款钱数是不变的,你贷款金额不高,利息高不了多少,等额本金是一开始还款高,每个月逐渐递减,看你自己的选择了
应该先去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更名证明之类的东东,然后再去房屋所在地的产权处办理更名手续,需带上合同、身份证、户口等之类的证明文件。。<br/>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有点不一样,建议你还是去下当地房产局的产权交易中心咨询。。。
一般高层和多层的收费是不一样的。但住与不住都收费,不然物业没有钱运作啊各小区不能一慨而论。要查当地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物价局对每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都有文件规定。一般容积率小的社区环境要好很多,物业服务费相对要高一点。
一般一个月左右 用油漆和胶都的话要多一段时间 租给别人的最好也要空一段时间 不要害人 哈哈哈 如果自愿另当别论
应当签订好买卖合同并取得收据<br/>免费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20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