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县里租房子,跟公婆一起住,因为公婆在城里工作,但是我真的在县里住够了,还不如在农村老家,老家空气新鲜,看那都是绿油油的一遍,心情自然就好了
家里的钱全给你,东西全归你,债务孩子全归他,在确保不吃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不能教育孩子,结了婚就不要公婆,分开住要看条件
亲可以出来租房子住呀,住一起是很别扭的,生活习惯都不一样,我曾经也体验过,现在我们因为老公上班离家远,我们出来租房子住的,虽然要花房租,但很开心。但亲最好考虑孩子大一点出来,自己带孩子没经验,老人家多少知道多一些
单住挺好的,我现在也是在外上班,过年都不回去了。合不来。。。
现在孩子小,干嘛不一起住啊,自己带多累啊。要我说,这几年还一起住,等孩子大点,你们也存够钱了,就搬出去
我觉得他们这样想得也是挺好的,倒不是要公婆给大儿子盖房子,以后我跟老公没准在外面买房子。也可能一直往上盖,我心心念念就是想自己的家好看点而已
房子他们自己想办法,钱你别犯傻给了不然以后是真的麽有保障了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本案是一起由妻子携假丈夫卖房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 理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非日常家事代理。本案中, 乙所进行的登记卖房、接待丙看房、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一些列出卖房屋 行为看,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擅自以共有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其行 为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无权代理。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 代理。从丙的行为看,丙主观上是善意的;另一方面,甲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构成表见代理,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卖房为由对抗丙的交房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的要点是,甲的赠与房产行为是否能够撤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 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甲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 采信。因甲乙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甲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 揭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甲乙各占50%份 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 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 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 对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 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 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 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 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 撤销; (3) 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1)的规定,本案中甲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是不能够行使任意撤 销权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 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 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甲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 撤销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 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乙认为甲低价转让房屋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 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尚未偿还乙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 丙,涉案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 市场交易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 价的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甲在明知对乙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 仍将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该行为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 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讼争房屋,对乙的债权造成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 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且是以相当的对价转让的,债务 人的积极财产将不因转让行为而减少。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诈害 行为,即并未损及债权人的债权,无撤销权适用的余地。但如果债务人是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转让财产与其对价明显不 具有相当性,导致债务人积极财产明显减少,陷于无资力即支付不能,且对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及其导致支付不能的事实债务人及受益人在主观上均认知, 该转让行为就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可得行使撤销权。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 解释,“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 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涉案 房屋在甲转让时的评估价为50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 价。而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只有市场交易价的 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 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 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回迁房要建好好几年才会有房产证的,我家的房子是回迁的,都住了两年了也没房产证,就是商品房也是建好交房才会有房产证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br/>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br/>欢迎关注微信号:逸管家私人助理
如果您在这之前没贷过款的话,就要付20%首付,如过是二套了,就要不少于40%
现在交房需要到当地建委购买统一印制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如果没有,可以到当地建委投诉,这是建设部要求的。如果不是商品房就不需要了。
我认为房价肯定会降,因为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府肯定会调控。有可能物价成本不断上涨,有一些通货膨胀,但房价不变,变相降价。
如果政府没有特别举动,顺其自然,我想至少5年内全国各地房价不会有跌价的,基本上都是稳步上扬
市政府把房价上涨看成主要的政绩,聘请北京等地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如:思源等对呼市的土地市场进行重新包装规划,提高土地成本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收入。全国的房价上涨是一种必然,但呼市的房价近三年涨幅接近100%,领先其他城市。呼市近几年加大城市改造力度,大量拆迁,造成大量的被动市场需求,而这些市场需求成为政府引入投资与外地开发商的重要资本,随着温州开发商与其他外地开发商的炒作与运作,加之政府的鼓励,推动了整个地区的房价,其实导致房价增长最快的原因还是政府,这与地方财政收入有着很大联系。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确实要那好楼层,你可多给点钱,她帮你调配,所以这就是他的目的---高价 你可要冷静啊,不用担心买不到房的。 亲爱的朋友,买房时千万要冷静。 买房很苦啊!最近几个月我都在看房,像这位朋友说的情况可不少,有的我还换了手机号以另外人的身份去询问,可说的空房又不同了。所以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制造紧张气愤。让大家去抢房。 冷静就好了。 我还遇到了这样的事,我有半过月没理那卖楼的小姐,她还主动打电话请我几次去看,说是有人家调配过来了。让给我。 哈哈!我就懂她的意思。 不要急! 耍她一下!
类 型: 建筑综合体 建筑形式: 板楼、塔楼 交通状况: 周边为环线地铁和5号地铁的交汇处;开车至国贸只需10分钟;步行到达北京站仅需5分钟;从项目开车向东,盘东便门桥上二环主路,仅需2分钟; 价 格: 均价12500元/平方米 商铺:均价22000元/平方米 开盘价格: 均价12000元/平方米 物 业 费: 3.1元/平米/月 商铺5.5元/平方米 饮 用 水: 市政供水 供暖方式: 集中供暖 开盘日期: 2005-6-5 入住时间: 2006-8 开 发 商: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 销售热线: 67126688 这是标价,具体价格您可以打销售电话,而且可以问一下还有没有房了。
市中心顶级新楼盘最高一万五左右/平方.其他新楼盘一般在七千/平方左右.近郊的新楼盘价格就参差不齐了,三千五到六千五不等.有的价格还跟开发商的实力有关.开发商实力强,价格高些,反之就低些.市中心二手房价格也在五千左右了.
最直观的方法就是您到房产网站查询一下您所要的地理位的房屋价格您平均一下就可以了解了。
是谁压迫谁?政府压迫人民吗?关键是政府没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而是追求高额土地出让金的收益,其实开发商也不愿意房价高涨,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崩盘,房子会砸在手里。
把西山就是冬天冷夏天热,因为我是在天津做的,所以沈阳的房子条件差价我没有太大的把握,我认为也就是5000元的范围左右吧!在房地产评估上5楼的房子比3楼便宜,3楼的房子比2楼的房子便宜!这只是在评估是呀!我认为也就是4000左右吧
据我所知,淄博的房价还要涨,但幅度不会很大,在淄博的房价一是不会跌,但是只要不长,就很好了。我一直想买房。可是价格越来越高啊让人受不了。
市中心的房价很高,一般要5000--6000/平 市郊的要4000--5000左右 开发区,金州的也不便宜和市郊差不多 农村的房价也不低
要说明什么问题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现在就是这样,不管他们将来是怎么个平衡法,人总得住把?总不能等20~30年再买房住啊!所以有人贷款,所以有人成"房奴",去年去香港看了看,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人均是许多内地城市的几倍\几十倍!!!所以当地平民不会为房子愁,只是有钱人住的好,没钱人住的差,所以,你也该知道答案了..呵呵..
房价就是政府给推动上去的,政府怎么能够让嘴边的肥肉失去?这几年的房价上涨就是政府控制土地的结果,使房子的供应量大大减少,造成老百姓抢购,土地拍卖造成开发商天价抢购土地,周边的地主借机抬高手中土地、房子的价格,拆迁成本也随之抬高,造成恶性循环。其实土地根本就不缺乏,看看有多少土地闲置、荒芜?就是各地政府借机增加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只顾眼前的利益。其实拍卖的土地已经有很大风险,开发商也是头痛。
房价回落不大可能.原因:1.土地供应趋紧,地价上升;2.建筑材料价格攀升;3.拆迁补偿费用不断增加,市区内平房越来越少,下一步开始拆楼房,拆迁费将呈数量积增长;4.各项行政规费在长.所有这些都将转移到房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