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房子没有过户仍然是a得将来因房子发生任何风险都由他承担,这种情况或者去法院起诉,要求币履行合同,履行房产登记手续,或者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a造成的损失,但是正常情况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地方一户一房的规定,a也有责任,结果可能是少赔点损失
你这个问题就贷款合同比较麻烦点,其他的都好办理! 1、想办法把剩余本金全比还清,产权无抵押直接去房产局办理更改共有人(去掉其中一个共有人 也就是你的名字)。 2、找你所贷款银行负责人,找关系,通过关系可以把贷款合同拿出来,去掉你的名字,也就是走捷径! 以上两点都是要两人同时在场签字盖章的
全部一起做原告,一起起诉.这样集团诉讼会加大社会影响力.程序是以他们违约为由写诉状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他们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来他们一旦破产,你们的权利将无法保证,因为典当行那个担保物权优先你们的债权受偿。
全部一起做原告,一起起诉.这样集团诉讼会加大社会影响力.程序是以他们违约为由写诉状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他们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来他们一旦破产,你们的权利将无法保证,因为典当行那个担保物权优先你们的债权受偿。
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二、 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四、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维修基金应该是随房屋走的不是随业主走的。前任业主应该已经交纳过维修基金否则应该是办不下产权证的。你可以去委托中介卖房的银行查下,去房屋交易中心也可以查
为了防止装修污染的问题,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先让它释放一下污染物半年后再入住为好.或者进行一下污染指数检测达标后再入住。尽管这种建议可能对您良好的心情是一种破坏,但为了身体的健康而是值得考虑的哟。
如果开发商的交付通知书是在购房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等于是他按照合同建好了房屋,并且要把建好的房屋交付给你,此时,不论你是否取锁匙,他建的房屋都具备了使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采暖区域的房屋,供暖配套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并且,第一年是不征求业主意见直接供暖。 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向你收取当年的采暖费没有问题。其中其交付通知书是在年底下达的,在下达之前的供暖期,供暖费应该扣除。 如果你第二年不需要供暖,需要通知供暖单位,在第二年不再为你供暖(指实行了分户供暖的小区),到那时,你就可以不支付采暖费了。
五年内可以过户,只不过是税要交得多 现在买也并不是不能入住,只不过是你想要少交税而等满五年再实现交易。 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就视为谁的产权。
先找专业公司为看看房子是存在什么问题,是结构性问题就比较麻烦,需要修补的时候填充防水的材料.
既已书面约定,是为一方的义务,没有履约可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依约究责。可建设局或消协投诉。
可以申请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其是否在结构方面存在问题,如果结构没有问题,可以让开发商维修。 如有问题,开发商有义务给你调房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并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这个是包括毛坯房在内的。如果物业说你装修破坏了防水层只要你没有进行开槽,他的话也是站不住的脚的。可以向当地消委会反映。
2008年2月装修入住。但卖家现在反悔我在怎么办。(我们协议上写的如果违哟付10%,但现在房价那么高,我损失太大。我该怎么办 ? 没有关系,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你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是合法有效。该合同自你们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时成立并生效。但该合同因为你们双方约定“钱付完过户”,因此,在你们之间仍然是一个债权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法律关系。现在对方反悔,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你也可以放弃继续履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们“协议上写的如果违哟付10%,”并不影响损害赔偿金支付,两者不发生冲突。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要求赔偿即得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内在设施的明确约定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曹某拆除空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则王某即可以要求曹某恢复房屋原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曹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拆除空调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及合同规定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对标的物的内在设施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曹某应交付标的物内在的设施。王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王某实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屋,综合考虑了房屋的位置、面积、质量、结构、装修、设施情况后,鉴于房屋设施齐全、装修完备,才与曹某签订的。曹某本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王某看到的房屋原状交付房屋,不应在合同签订后,拆除房内空调设施。所以,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首先要确定的是是否你们确实是没有收房子,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会设置陷阱,表面上你没有收房或没有入住,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已经是收了.比如,已经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或包含在购房合同中),已经办理了收房的相关手续拿了锁匙可以随时装修和入住.如果是这样,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已经收房,你必须交清所有费用. 若如你说,所有手续都没有办,你可以凭合同去找开发商来处理此事,但要注意留有证据,比如首次提出问题有没有书面的证明,3月提出的问题有没有书面的证明,或者他们的维修记录等等.来表示这个房子确实是有问题的,我相信开发商应该会按合同来办理. 关于供热不论你有无入住是都要交费的,和管理处的性质是一样的,即使你一冬天都不开也是要交.不论是何种情况,物业公司不应该以不交费为由拒绝你入住(要注意,你一旦入住表示这个房屋已经符合标准),如果管理处要求你先收房再入住就是合理的,若是先交费在办手续在入住就是不合理. 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去找地产公司,说明情况,同时在去找物业公司的领导要求他们重视这个问题,并希望他们能够按照合同进行办事.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开发商身上,如果开发商实在不愿意解决就去法院告开发商违约,不过一般不会这么严重.
扣押证件是违法的,而且他如果真的要恶意耍无赖的话,可以挂失的。到时候你什么都没有。 我建议你这样操作:做成借贷协议,你把钱借给他,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无偿享受借贷期间的房屋使用权,参考银行的基准利率3倍收取利息,写4年归还,提前还款属于违约利息定死4年,4年后未还清则违约罚息,所以还要确定罚息额度,这样你按照协议就可以收取违约金了,届时对方如果耍赖,你就以债权追索行为,要求法院判决,如果对方不耍赖,你就和他办理过户,然后把协议书还给他就可以了。 注意,利率超过4倍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利息必须是单利计息,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罚息除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律师公证。
一、开发商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在2003年就作了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早在1994年7月5日就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就规定:商品房预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第二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商品房开发商是在欺骗你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开发商办理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不可能办理不了过户登记手续。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你自己细算一下,在此就不给你细算了。不过有一点你不要忘了,那就是首付49000加上至目前包括贷款支付的总款的两倍,这才是真正的“已付购房款”。 三、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否则你的权利得不到保证,至少,你们之间自己和解的结果,届时你不发行时你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你要先确定,你的门是不是方向对的,门分左开和右开的,如果事先知道门的开向,再装的反向门,是不能索赔的,如果所有门是开发商装的,那顶多就是反向装,索赔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