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天津买房条件一: 原先非本地居民在天津贷款购房(即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按二套房贷款处理,也就是首付五成,贷款利率上浮10%。但此次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购房贷款,对一些主要面向外地购房者的新盘,造成了不小压力。 天津买房条件二: 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外来人群十分重要。“二次调控将很多难以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人挡在贷款买房门外,一次性付款的负担又太大,未来这部分客户可能会大大减少。”很多市民也反映新政策出台对于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限制减少了,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出台“十条”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强调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 天津买房条件三: 根据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实施细则,天津将从税收、信贷、住房用地供应、住房限购政策、新建成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对新建成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对天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税收方面严格加强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 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 天津买房条件四: 需要符合津十条的规定。首套房可以购买。外地人在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 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天津本 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申请此贷款要提供一年以上在深圳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以申请贷款.外地户口户籍人士想在深圳申请购房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将户口迁此.;2.在深圳的单位公司交满壹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3.在深圳开设公司或者营业场所,拥有自己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并缴纳满壹年以上的税后方可 个人还有个不错的选择。 (2)疑问:请问外地户籍,社保不满一年能在深圳买房吗? 回复:不具备买房的条件,而且你的社保中间不能断,如果社保中间断了一两个月,然后加起来刚好一年都不具备买房的条件 三、深圳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1)疑问:深圳户申请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 回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先是准备查询所需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材料: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又分为结婚证、未婚证明以及离婚未再婚证明;)3、户口簿;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其次是填写《购房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房改房情况协助查询表》。 《购房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由购买人如实填写,并承诺保证遵守昆明市的住房限购政策,知晓“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住房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房改房情况协助查询表》需查询人如实申报查询情况,并到所属房改部门(省直房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呈贡县房改部门)查询,请相关房改部门协助查询后签章确认。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无论有无分到房改房,都需要填写此表。自表填的7个工作日后购房者方可到产权交易中心领取《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 购房者资格审核一般由开发商或者中介代为进行,购房者只需如是填写“两表”即可。同时开发商和中介都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的,将无法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对于符合限购政策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进行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购房人信用档案是经地税管理部门认定、需记录在案的与购房人购房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录,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的信用档案。增设的购房人信用档案将用于记载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将被暂停其在厦门购买住房资格,即暂停其在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住房人信用档案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购房人信用信息归集、地方税务管理部门核实认定、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书面告知购房当事人、纸质材料存档以及购房人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等六个程序。 按照厦门市相关政策规定,非厦门户籍居民家庭在厦门购房,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不得补缴。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北京购房限制一: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2、北京购房限制二:户口、购房数量和缴税期限限制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一: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三: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五: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1、首选清楚个人银行的信用状况。? 为什么要查询银行信用状况?银行在批准购房贷款前,首先会查询贷款人的银行信用状况,如果有多次银行逾期还款的先例,很有可能不会提供贷款,那么购房者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购房。这点十分重要,也是绝大部分首次购房者容易忽略的问题。 2、评估确定自己每月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 先要确定下来你的家庭每月能承受的的最大还款额,前提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毕竟住房还款是一个长期的事情。通常情况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当然你也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 3、确定能承受的最大贷款额度。 上个步骤中我们确定了李先生的贷款年限在20年以内,月还款额在4000元以内,上面的图为万元月还款额查询表,也即一万元对应的月还款额。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额度均一样,等额本金还款是逐月递降的方式,一般情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我们以基准利润6.55%来算,还款年限为20年,一万元对应的月还款额为74.85元/月,现在我们来算下李先生能承受的贷款额度,算法为4000(月还款额)/74.85=53.44万,也就说李先生能承受的贷款额度为53万左右 4、评估自有资金与首付款。 5、评估能承受的总房款。 明确了自己能承受的贷款额度和首付款后,您所有承受的总房款自然也就清楚了。
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差不多的房屋价格?准备齐全的资料?还是申请完毕的房屋贷款? 不是,其实你最应该具备的是购房资格,如果没有被认可的购房资格,就算贷款有了,房子看好了,那也一样不能买房,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你是否有购房资格。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 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 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 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二手房购房资格审查具体步骤如下: 1、网上预签 购房人需认真阅读相关限购政策,可先行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如下)向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网上查询结果 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经核查48小时后,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符合条件者才能到房管局打印并签署备案的纸质合同,完成交易手续。
购房资格查询需要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又分为结婚证、未婚证明以及离婚未再婚证明; 3、户口簿;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资格查询是否收费;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郑州限购政策:限制外地人在二环以内购房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度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 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缴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一)、“个人住房贷款”1.购房品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含可供上市的房改房)、别墅。 2.贷款额度:最高为购房价值的80%。 3.贷款期限:一手房最长为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 4.贷款利率:期限在1-5年(含5年)的,月利率为3.975‰;期限在5-30年的,月利率为4.2‰。 外地人苏州买房资格(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购房品种:一手、二手商业用房。 贷款额度:最高为购房价值的60%。 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1、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2、评估每月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 先要确定下来你的家庭能承受的每月的还款额,前提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毕竟住房还款是一个长期的事情。通常情况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当然你也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 多数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年限要求,男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的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3、确定能承受的最大贷款额度。 4、评估自有资金与首付款。
1、估算家庭可动用资金 购房之前,先要计算一下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各种货币补贴等;再计算家庭的日常开支;然后,还要留一笔用于医疗、保险、预防意外灾害等方面的预备资金。 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加上家庭以前的积累存款,就可以估算出自己的购房能力。 2、考虑欲购房屋的面积 房屋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售价。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了解一座建筑物的有效面积系数(即“得房率”)。它是指建筑物内可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效面积系数越大,可使用面积就越大。 一般情况下,多层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为0.7~0.8;而高层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在0.7~0.75,低的只有0.65。因为购房者都是根据建筑面积付款的,所以,有效面积系数的大小,意味着购房者花同样的钱,买到房子的使用面积的多少可能差别很大。 3、衡量家庭偿还贷款能力 如果您准备一次性付款,那么最好还是能准备一定的家庭应急资金。如果您决定贷款,就需要对贷款后的生活做好安排。 由于贷款是固定的一项生活支出,这就需要您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同时,由于增加了贷款的支出,不可避免会对之前的财务计划产生影响,因此,在购置房屋前应做好新的家庭收入和支出计划,以免购置房屋后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以上就是“如何准确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的内容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之前应做好新的家庭收入和支出计划,需要慎重,以免买房之后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1、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主要看银行还款是否有逾期,主要有信用卡逾期还款和贷款类逾期还款,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信用卡逾期还款。 为什么要查询银行信用状况?这是因为个人银行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购房者进行贷款买房。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会先查询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如果银行认定你的银行信用不好,那么房贷审批就比较困难。但是如果只是偶尔出现过一两次非恶意的逾期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最好在贷款之前就和银行沟通,获得银行的谅解认可。 2、评估现有资金 购房者应该对现有进行评估,要查看银行账户,计算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和其他收入:租房收入、利息收入等。另外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是可变现的资产有多少,比如手里如果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是多少,可以变现多少,这都可以算作现有资金。 3、确定首付款 目前银行贷款政策对首付款有要求,首次购房者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即可,二套房购房者至少为总房价的40%。另外一手房置业者要注意一手房除了要按比例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外,你还需要支付维修基金、契税和配套费用等。购买二手房的要注意除了支付首付款外你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契税、增值税、个税、贷款评估费等。 4、评估每月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 接下来要确定下来你的家庭能承受的每月的还款额,通常情况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此外,你在贷款购房时,最好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毕竟住房还款是一个长期的事情,你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综合考虑制定。另外,多数银行对借款人有贷款年限的要求,例如有省市规定男性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等。 5、计算养房能力 在房子购买后,还会有一系列“养房”的费用,一个小区和一个小区的生活成本也有一些差异,例如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等,这些都会导致生活成本的一些差异,如果购房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还需要考虑到一部份的交通费用。将这些费用加总,与自己的月收入进行对比,就可以衡量出自己是否具有养房能力了。
1、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 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主要是看自己在选择一次性支付房款或者贷款购房的时候能否支付这一笔费用,如果是贷款购房,那就应该评估你的还款能力,即以你的月供与家庭月收入比来衡量,一般月供不宜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了解购房的年龄限制 年龄太小或者年龄太大也是不能购买房屋的,由于购房被视为重大的经济决定,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和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买房。如果年龄过大的话,在贷款买房的时候就可能产生无法贷款的情况。 3、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现在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贷款买房,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首先查询借款人银行信用情况,如果有多次银行逾期还款的情况,很有可能一票否决,那么购房者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购房。这点十分重要,也是绝大部分首次购房者容易忽略的问题。 4、规划自己的资金 对于目前自己现有的资金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不一定要把资金都用于支付首付款,只要满足当地的首付款下限就好了。目前银行贷款政策要求首次购房者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即可,二套房购房者至少为总房价的40%(各城市银行稍微有些差别)。评估自己的首付能力时,一定要加上房屋的装修费用,因为你不可能住在毛坯房子里。 5、确定能够承受的贷款额度 住房贷款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等,在办理贷款的时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自然是好的。但具体选择哪种贷款方式,申请多少的贷款额度,都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判断。另外购房者还应考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额度均一样,等额本金还款是逐月递降,一般情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6、评估每月的还款额度以及贷款年限 还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是有关系的,如果选择的年限比较长,每月还款的金额就比较少一些,购房者每月的月供控制在月收入的50%左右。在贷款购房时,应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毕竟住房还款是一个长期的事情,所以应制定行之有效的购房计划。 在买房前做好购房能力的评估和规划才能避免日后因买房压力过大而影响生活质量,买房完后须养房,除了还款之外还有每个月物业费、供暖费、每天的热水费,如果你购买的房子距离上班地点很远,你还要考虑到交通费用,所以买房前一定要计算好养房能力。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具体情况不清楚 分辨不出你这个不合理是如何的不合理不敢说一定可以去撤销 你看看这个法条衡量一下吧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只要是没有结婚是没有办法同时写两个人的名字,要想证明是否是共有的除非你们私下有写明
开发商没有权利给你涨价。这就如同你买回家的电器,商家怎么给你涨价?同样开发商卖房子的价是他们层层计算好的,开发商卖多少钱你给多少,而且你是经过总经理同意一次性付的总房款,他们没有理由再给你涨价。你再看看购房合同里的总房款包括的都是那些,和不包括那些,你都要看清楚后才签字。以防万一也可以法律公正。
你要确认一下,这房子是不是校产的,如果是,就别买了,如果是商品房,就买吧,你一定要确认这房子能网签,在网签的时候(签完)在给首付款。这样你就什么风险都没了,就算这房子有贷款也没有事情。 派出所就不用去了,没事的,只要你有房产证,你就能签进去
你们前一套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没有房贷,所以这次可以算首次购房,不过各个地区政策不同,最好征询下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
开发商卖车位要签订专门的“车位销售专用合同”,不和之前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和现售)合同通用。这份共列出13个条款的《南京市机动车位销售专用合同》,就车位销售方式、计价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予以了详细说明。 “车位规格的大小,是按照市场调研及规划部门的要求来确定的。”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处商品房管理科人士介绍说,一种是标准车位规格,长5.3米、宽2.4米,另一种是微型车位规格,长4.0米、宽2.2米,面积分别为12.7平方米和8.8平方米。开发商在卖车位的时候,必须提供这两种规格的车位,不能过大或过小。 如果买了车位的业主,发现开发商交付的车位面积有差异,开发商的责任怎么认定?这次格式的合同范本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购,退还已付价款(包括贷款利息),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一套正常得瑟商品房,那么就要与开发商确定好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因为之前是由你的朋友购买的,如果仅仅签署的是购房合同,那么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合同撤销的相关手续,主要关注一下你的朋友是否会有费用损失,如果仅仅签了一个协议,那么开发商是很方便更改的;另外在购房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发展商收款后要开具正轨的票据给你,还有就是签署正规的,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并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应该就没有问题了。
(1)是否与产权人本人签订合同,如是代理人,卖方应出具产权人的委托证书。(2)房屋权属证书的地址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3)明确标明房屋售价及各种费用由哪方承担。 (4)明确交付房款的时间及交接房屋时间。(5)明确交接前后关于所购房屋的相关费用如何结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与进行合同公证有必然联系吗?在日常情况中,哪些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取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可以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这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按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和收到收款收据时,特别要注意审查其中的用词,不要把“定金”写成“订金”。
应该不好吧,要把合同写好,看过没问题了,再签字付款,我们做任何生意都是这样的. 你想一想,把款付了,合同还没签,(到银行款再签之前也有几个小时差吧,在这中间任何事都有机会发生,消费者是弱者,你手上没有合同,拿什么保证,) 我没这样买过房,具体问一下法律专家好一点
你好!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别担心,有问题应该会联系你的。 有没有代办公司?如果有可以让他们的工作人员帮忙查一下,如果没有就打电话问一下面签时候的银行。
只要房屋地址,房东的户口迁走了,你就能把户口迁进来,因为你是首次在江阴买房,可以把户口迁到江阴!如果你觉得我的回答不够确定,你可以去当地派出所问一下。
合同中已有约定,而且一旦下“定”,定金是不退还的。问题的关键是你用的哪个“定”字,若用的是“定金”你完全不必退给他,这个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若用的是“订金”,你必须将款全数退还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生效条件。同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从该规定可知,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过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并不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与进行合同公证有必然联系吗?在日常情况中,哪些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取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可以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这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解答: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开始还贷后任何时间都可以. 但要提前一个月去银行申请.若每月还款日为10号, 则提前还款日为10号以前的一两天为妙. 因为可免付当月利息.
还款年限是由你贷款的总额和你的还款能力决定的。 还款数额是按你的家庭月收入的一半计算,要是收入少了,月还款就少,贷款期限就长。
是否合理,要看你说买的这部分楼盘是否办理了预售许可证。要是办了,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具体规定,请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买房利息虽然较自营买房低些,但是有利有弊的,公积金贷款手续很麻烦的,而且不能一次还款!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分三种的,虽说利息较公积金高些,但是你根据你个人情况而定的话,也是可以省去一些钱的,而且还可以提前还贷!
一般都是建设银行有这种业务,你住房公积金在什么银行你就到那找。
应该可以。你可以先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然后向商贷银行申请提前全额还款(有些银行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公积金贷款一下来就可以用来还商贷了。不过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开发商配合,因为一方面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盖一些章,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只能放给开发商,你要从开发商手中取出还商贷。
据我们建行的处理,一般在年底会让机器试算新利率下的月还款额,由于贷款户过于庞大,难以有人手进行挨户通知,所以最好还是自己多费些心,主动到银行查询一下,毕竟是自己的血汗钱嘛!
沈阳市的规定不应当违背辽宁省的规定。公积金贷款的确只能由本人申请,沈阳市的做法也许是突破了辽宁省的规定。建议你以丈夫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不会太麻烦,好处是可以解决问题。
拜托,大哥,公积金贷款最多只能7万啊 你怎么贷了30万哦?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操作的,但是你要回去仔细看看你当时的贷款合同上面有没有一个提前还贷的时间要求,因为有的银行会要求贷款满一年以后才能提前还款,现在绝大多数银行都没有收取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能配合就可以。让你爱人先去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商要在申请表上盖章),贷款批准后只能放给开发商,你们从开发商处取出,向北京建行申请提前全额还款,用公积金贷下来的款还商贷就行了。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2、到当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3、到当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若贷款时); 4、采用银行贷款的须到银行咨询、签订贷款合同; 5、若为一次性付款,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6、本单位核算、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可以申请的 公积金就是用来买房用,并不是只允许买一个房子
这个很好办的啊,到你缴存公积金的银行查到你的公积金账号后,证明在过去的六个月里有连续缴存的记录,就可以直接去贷款银行办理房贷了. 当然,还要有其他的资料,不过这一般房产商会帮你把资料准备好的(因为这也是他的事情哦^_^)
还有一种方法,有些地方的政策可以按月用公积金抵缴银行贷款
没有什么具体格式,写明那些地方没有达到收房标准,提出您的要求,整改还是退房并约定好日期,要求整改一定要约定好实际交房日期以整改好为准
平稳中略有上升。杭州的房价并不和它的城市建设成正比,别留在那里了。
没有理由,协助办理产权是他的义务,你可以不要代理。
请说明什么地方。 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人口生育率低,外来人口少,这种地方的房价基本上不能支持它的上涨。 有的地方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房价将稳步上涨。也有的地方的房价近两年涨的太高将回调的可能性,比如前几年广东的房地产。 总的来说由于耕地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突出,房价将稳步上升。
王立宏律师答: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条件、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等)为准。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物业公司为外资公司,则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具备退房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预测,未来二手房的价格是下走趋势,不会上扬,价格估计在每平方米3000元-5000元左右。市民不应对房产抱有过高的期望值,市政府将及时通报一个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但是中高档二手房的价格还是呈上升趋势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你老婆的名义贷或者用你的子女的名义撒,谁的年龄合乎要求就用谁的贷。(但人家也愿贷才行哟)
共产主义社会总会到来的 不过你我肯定是赶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