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所谓5大主体验收,各地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讲,房屋验收合格有如下几条: 1.房屋必须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2.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七通一平"。 3.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 4.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5.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具备了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后期的基础设施的增加只要是前期开发商售楼时承若有的东西都由原开发商承担相应设施费用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不会有推诿情况.
是惠州哪里的楼? 这个问题有点专业,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也不敢贸然解答,你再去法律板块发一个吧,那里有不少专家。 不要心急,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分期验收。每期都有对应的规划批文,建筑设计是根据批文设计,图纸是根据批文得到批准,规划验收就是验收建筑物是否符合经过规划局批准的图纸。
先看看合同的约定交款时间,一般尾款是在交房时交清的。
要看是否全部遮挡,还是局部,每天有多少小时遮挡,然后参考建设部有关规范,如果确实不符合规范可以要求退房,可以起诉开发商或者要求仲裁(看合同如何约定)。
有的地方允许在通过验收之后就可以交房,虽然道路没有修好,但水、电、暖、燃气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能,但如果误差在规定范围内,证明此前提供数据正确。而你要支付复核时的再次测绘费。若超出范围,你可以找开发商讨说法。一般经房管局测绘的数据是不会出错的,最好不用做
下面有没有地下室?是否框架结构?是多层还是高层?如果是没有地下室的砖混结构一般属于回填土不实,还有可能有地下管线回填不实,虽然不影响房屋的质量,但是需要处理,否则以后还会沉降。如果地面是楼板就是属于质量问题,需要采取补强措施。
想法是很不错的,但是恐怕操作起来会有些困难,第一是现在的购房合同基本是格式合同,即使你为购房人协助签订合同,也无法改变合同的内容,第二是收费标准很难明确,每个购房者的需求都不同,如何收费是个问题。 我的知识有限,个人意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