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第41条第1款第3项的内容。 这条说的是,房屋的承租人(也就是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或单位)并不在其所承租的房屋内居住,而是由其他人居住,其只是负责租房的情况。 比如,A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A是承租人。但A并不在所租房屋内居住,而是让其弟弟B居住。这种情况下,如果A死亡或A单位终止,那么租赁合同也变更或终止。
而拥有在京院校集体户口的外地大学生在2009年购房,但现在已收房,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该不受影响。
可以得到搬迁补偿、因为搬迁停产停业补偿。
房东的合同和你的合同是一式两份,他的也可以
可以的,但是你去银行可能不行,应为要抵押的现在,要做无抵押贷款的话要看你有没有在苏州固定收入,然后居住苏州等等凭证,我是平安易贷的,如果有问题你也可以打我电话哈 联系方式是我的昵称、
不能 按照法律和合同来说,房东扣这个押金是合理合法的。 (合约中有一项违约责任的问题:合约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约,如果违约,心须支付对方一个月的押金作违约金),这说的很明白了,你未到期就解约了,当然属于违约。
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此押金实际上是违约金的性质如果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诉讼解决,要求法院适当调整。
合同上面写了不能转租,而且如果我不要他可以直接再次租出去,那有这样的合同,我还能转租吗?
租房子的一种付款、压金方式。为了确保房子在你租凭期间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住后有损坏或是部分费用没有结清的话,你退房的时候会从这部分压金中扣除,以保障租凭人的权益。付款方式不同,要与房东或是中介来谈,一般大采用的是压一付三的方式。第一次付费用时,要给共四个月的房费心,就是压一个月的房租费用,付三个月的房租,以后每三个月付一次租房就行。其他也是同理,付一押一,一个月一结费用,第一次交二个月的,其中一个月费用为压金。(感觉有点话多,呵呵,能理解就好)
你要有里弄承租的合约的话,将来拆迁补偿跟他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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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律师。 关于3日内签合同而没有签这个问题,如果《居间协议》里没有说明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就不用承担,也没有说明这个时效性是作为买卖合同确立的必要条件,也不可以不签。这笔交易并非买卖双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的。我认为法律上不会承认将这个问题作为不签买卖合同和违约的理由。 关于你的买卖合同是否应该签,就要看居间协议是否约定了以及确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建议将卖方承诺的条件,若违反买方可免责的条款,还有在什么条件下居间协议无效的条款那里好好看看。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二房东履行了,口头的额外承诺他可以不履行,也不受法律约束,你如果不租的话,违约金(押金)很难退。合同一旦签订,要单方面增加合同条款必须经由另一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当然,如果二房东人好什么都好商量了。
不用,你到张家港租房网上去把租房,卖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和你的权益保护,和法律维护看一下,再去和他协商。这样你才有道理跟他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