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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荧光灯选购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重灯管上的标识: 正规的标识应注明灯具生产厂家或产品商标,以及电压、功率和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且与外包装标识相符。由于环形荧光灯不属于国家3C强制性认证产品,因此产品上没有3C认证标志,而一些厂家却打着这一标志进行噱头喧传,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多家注意。 2、注重荧光灯的外观: 环形荧光灯的外观应光滑整洁,玻壳上没有毛刺,没有气泡或杂质,玻管内的荧光粉应分布均匀、厚薄一致,色泽白亮。消费者在选购时不要贪图便宜,选择灯管灰暗的廉价荧光灯。 3、注重荧光灯灯头固定性: 环形荧光灯灯头的固定部分应不易拉开,受力时不易脱落,并具有一定的耐热性。消费者可以用打火机烧烤灯头的塑料固定部分,如果塑料不能燃烧,就说明材料很好;如果燃烧,也应在30秒内自动熄灭,否则就说明灯头的塑料固定部分阻燃性差。

  • 设计装修时量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量房需要细致,减少误差。有特殊之处用不同颜色的笔标示清楚;在全部测量完后,再全面检查一遍,以确保测量的准确、精细;用卷尺测量长度的话,需要两个人配合才行,否则很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

  • 客厅灯具选择有什么注意事项?

    1、搭配风格:无论是中式、现代、还是欧式、美式,风格不搭就会很突兀。2、房间高度:高度低于3米的,不建议使用吊线灯。3、灯的大小:灯的面积不要大于房间面积的3%,太大会降低装饰效果。4、灯重量:考虑吊顶的沉重。5、灯泡质量和色调:选用好的灯泡,少于很多更换的烦恼,同样太多白色的灯光容易引起视觉疲劳,适当用黄色柔光。

  • 环形更管更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在操作之前一定要切断电源总闸。 2、卸下灯罩时的卡片,螺丝等小的零部件一定要实现放置好,以便较后重新装回。 3、新的环形灯管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试一下,不要买到坏的灯管。

  • 开收入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第1: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2: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第四:年收入应为一年内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总和,并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金等。   若是私营业主没有办法开具收入证明,则需提供的资料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连续缴税时间各地规定有所不同)或近六个月的银行存款流水单。若是自由职业者,如果有存款,可以提供存款证明;如果没有,要前往有收入进账的银行办理流水单,流水单可以证明你有持续收入。

  • 签订定金合同要知道哪些十大注意事项呢?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较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 厂房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转租厂房的用途不得超出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用途;转租厂房的用途不得超出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用途; 2、承租方应在厂房转租租约中列明,倘承租方提前终止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那么承租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承租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承租方与出租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承租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租方终止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交出租方存档。 4、承租方对因厂房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负责,无论承租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因厂房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 购买新房有哪3大注意事项?

     一、新房交易、签约时应注意:  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大家不要给自己添麻烦。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  6)、注意律师代表谁?目前在房地产领域,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有3种,其中包括:开发商的律师、银行的律师、业主的律师。只有业主自己聘请的律师才能替业主自己说话。  7)、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或集体签约;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这样太被动。   二、收楼时应注意:   1)、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进行验收,据此办理入住手续。实在不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2)、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标准实地进行验收,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注明相应的问题。如果不让您入室查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三、发生纠纷时应注意  1)、从签约的开始就要注意留好证据,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对方的书面材料。  2)、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如:先行政诉讼还是先民事诉讼?这是决定官司成败的关键。  3)、可能的情况下,发挥集体的力量或请消协或媒体介入。

  • 如何申请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及注意事项?

    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出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首先凭房屋资料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2、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3、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 当承租方为个人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房屋租赁管理所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取标准  出租房屋办理合同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3%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五、个人出租屋纳税标准  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近日公布税率为准)  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近日公布税率为准)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2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2、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1、2、3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2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2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2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2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2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2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2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2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2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11、本合同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填写以下五大类之一: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 (盖章) 年月 日

  • 按揭房产证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签订委托协议 2、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开发商或代理公司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要求缴纳。双方约定的时间业主入住时,由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为征收。业主需保存好缴费收据并及时交给开发商或代办公司,以便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 毛坯房装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 在上一步完成之后进行红砖的砌筑和批荡的工程,让空间格局更加完整合理。   2.水电改造,安排好每个空间的用途。这里是隐蔽工程,做到好坏,很直接影响到日后生活。   3. 生活插座务必不要怕多,还是比设想的要多几个为好。强电和弱点要保持20公分的间距。   4. 水工进场,主要对地面,墙面,卫生间,厨房防水等进行包装,就是铺设地砖,瓷片。这里需要注意,地砖,瓷片的空鼓现象的检查。   5.检查房屋内部最为原始情况的防水效果。比如沉箱池的内部是否是养着积水,仔细的观察房子每个墙角位置是否渗水。这个很关键,如果出现问题,需要找房屋的管理处进行处理。 6. 根据家装设计师给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基础工程。这里主要的包含的是需要拆除的墙体,窗户,楼梯等。

  • 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页、第页)”分别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1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2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 加拿大房产税新政有哪些注意事项?

    外国在温哥华买房不但要缴纳其他税,还将需要多缴15%的财产转让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中国土豪想要在温哥华购买一套200万加币的房产,以后要额外准备30万加币来缴纳此税!

  • 满五年二手房交易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1、契税:房款的1.5%(90平以内,首套,1%;90-143平米,首套,1.5%;144平以上或者两套,3%。)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米   5、权属登记及取证费:按各县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在200元以内。   卖房人应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为: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1%(房产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武汉二手房过户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武汉市近日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流程:房产过户与户口在哪里,是否非家户口没有关系,都可以办理的。具体如下: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由父母转让房产给子,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买卖过户如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 床的摆放位置有什么注意事项?

      床不宜接近窗户   床的位置摆放,不宜靠近窗户。风水学上,窗户为理气进出之所,所以床头贴近窗口容易犯冲。在睡床上的人因看不见头上的窗口,容易缺乏安全感,造成精神紧张,影响健康。   床头后忌有空隙   床头要紧贴着墙或实物,不可有空隙。否则易令人产生幻象、悲观情绪,严重者可能导致精神分裂。   床底不宜紧接地面   床下至宜通风、清洁,以防止感染阴湿之气,致碍健康。床下勿置杂物,尤忌铁器、玻璃。   床忌背门   床的位置摆放,较好是在床上的时候可以看见门外的一切。不宜背门。看见外面的一切无形之中会增加人的安全感。否则易受干扰、惊吓,影响情绪健康。   床不宜在吊灯下   床的上放,不宜安装吊灯。无论是光线上还是精神上,都会给人产生不好的影响。   床忌对梁   床在横梁下,会产生压迫感,长期会休息不好,影响睡眠。

  • 佛龛摆放位置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由里朝外,佛龛或神台由家里面向门外摆放,由厅向外摆放。也就是说要对着大门,但如受环境的限制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也应把他向着大门口的方向,忌冲门,即一进家门就见佛龛或神台[指离门太近],要和门保持一定的距离。 2、宜在静方,安放的地方要清静,整洁。佛龛或神台附近较好不要有音响,电视机等东西。  3、不可对着床铺。不可对着餐桌。厨房,厕所,因菩萨见不得不雅的行为和荤腥之类。如条件所限,有的把佛龛或神台放在卧室,那么在睡觉时要拿个黄布帘挡上。 ? 4、佛龛或神台要有靠,背后不能空虚。靠墙的隔壁不能是厕所,厨房。 5、佛龛或神台忌在横梁下。 6、如条件许可,设置的佛龛或神台不能太低,高度要适中。 7、供奉的数目,一尊即可,不可太多,如供菩萨和其他神明,要菩萨在上神明在下,因神明的档次要底于菩萨,佛和菩萨是至高无上的。 8、佛龛或神台的方位;一般不要放在家中的正南方正西方[此方位稍偏一下也可以],其他方位皆可,较好根据其家里的风水布局来决定。 9、供奉佛和菩萨较好坐西向东。 10、供奉中要注意的问题: 11、上香的数量,一只香就够。三支也可,如平时忙可在初一,十五上香。 12、供奉水果,供奉的水果较好要保持新鲜,不要等水果坏了才换。换下的水果可和家人一起享用。 13、佛前要供一杯清水。 14、有条件要供奉鲜花。

  • 床头朝向风水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床位较好的选择南北朝向,顺和地磁引力。当人们头朝南或北睡眠,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中,主动脉和大静脉最重要,其走向与人体的头脚方向一致,这样有益于健康。人体处于南北睡向时,主动脉与大静脉朝向、人体睡向和地球南北的磁力线方向三者一致,这时人最容易入睡,睡眠质量也较高。床头不可朝西,因为地球由东向西自转,头若朝西,血液经常向头顶直冲、睡眠较不安稳;如果头朝东睡,就会有一种安宁的感觉。   2、床头不能靠门,如果迁就卧室有限的空间,而把床位放在大门口侧,就犯了卧室的大忌。   3、床头的朝向要以能接受光线直接射入为宜,以向南或偏南方为佳。一般来说,一天之内阳光能射入时间2-3小时,对于消除房间内湿气,杀灭细菌,调节室内温度,加速空气流动均有好处。   4、床铺忌横梁,上方天花板更是不宜有摆放灯饰否则会导致精神压力头痛等疾病发生压迫感造成的问题。

  • 鱼缸的摆放位置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财位之应用 依八宅派论法,财位在进门之斜对角,故可在此位置视实际需要安置水族箱(鱼缸)、盆栽等来调整屋内磁场,除财位有门扇而格局未破者可不必安装鱼缸等物来带动,因开门、进出就可引动财气。 财位墙角有门,而一开门就出到屋外,则此宅财位论破。因财位讲求「藏风聚气」,故财位宜在直角上,才适于聚气与纳气,如斜角、走道、门,不规则形状等均不适宜,此外如有梁、角柱、窗户均对财气不利,故财位弱者必需补强。 财位上宜光亮来显现生气盎然之象,除前述外,忌放煮食用具以散其气。 财位所在若无适当空间安置鱼缸,可在橱柜或壁橱挖空处或凹处放置鱼缸,此均宜择良辰吉日来装设。 用黑色背景有利于发挥各个神物的功效,让鱼看起来也舒服一点,何乐而不为呢?在这里,个人有几点意见给鱼缸放在靠泥墙的朋友,请尽量找一点背景来把鱼缸后面的泥墙遮住,因为呢?神物和人其实都是一样的~例如人如果觉得天气热就睡在地上,那就会慢慢的被地上的所谓的阴气把你的运气,福气吸去,同样道理,所以尽量不要让鱼缸背景是空的!特别是靠墙的。 安装“风水鱼”必记的; 1、风水鱼不应与神像直线对冲。 2、鱼缸不应对正厨房炉灶 3、风水鱼不宜放得太高(不高过一人头顶),水不过胸,否则主灾、主病符。

  • 农村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对此,《继承法》第2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房产部门出具的临时产权证明以及私房产权证要特别注意(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房产部门对私房进行换证时,许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产权证上,但在房产部门的底册上明确记载是共有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核实,应具体参照拆迁协议、房产部门的房产档案底册、购房合同等应认真审查清楚,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为房管部门作好把关服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   (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   第1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2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在这里应注意,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规定,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互为第1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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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我11年买的房12年交付但至今建设局没验收也办不了房产证咋办

    这个应该是开发商办理的,建议找开发商,让其办理验收

  • 房地产综合竣工验收需要哪些步骤,涉及到的部门有哪些

    综合验收包括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水、电验收等!

  • 山东潍坊中金世界城的房子如何?听说未验收就交房

    未验收是不符合交楼标准的,作为正规的房企是不会这样做的!

  • 商品房综合验收有哪些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商品房未经消防验收交房,业主火灾损失惨重,开发商有责任吗

    肯定有责任 还要付大部分责任 国家规定没有经过消费验收的房子是不能交房的

  • 惠阳白云自在谷验收报告为什么还没有?

    你好,你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因为报告还没做好

  • 该商品房经分期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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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寓楼与办公楼消防验收标准有什么不同

    寓楼只要做消火栓,办公楼烟感和喷淋系统,消防栓都需要安装。

  • 本验收批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验收界限是怎么计算的

    不管你那边条件 如何,你应该了解国家关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标准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114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现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有关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和选择混凝土配制强度的有关条文自行废止。   该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及系统的试验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进行试点应用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计)表示.   第2.0.2条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2.0.4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2.0.5条 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3.0.3条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二、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3.0.6条 当检验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节 统计方法评定   第4.1.1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   σo——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   第4.1.2条 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fcu,i——第i批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m——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强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少于15。   第4.1.3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强度变异性不能保持稳定时,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   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当 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表 4.1.3   第4.1.4条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sfcu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第二节 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4.2.1条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所保留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三节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   第4.3.1条 当检验结果能满足第4.1.1条或第4.1.3条或第4.2.1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合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不合格。   第4.3.2条 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4.3.3条 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第4.3.4条 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附录一 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换算关系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的混凝土标号可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标号与强度等级的换算附表 1.1   二、当按TJ10—74规范设计,在施工中按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先将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并以其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u,k(N/m㎡)按本标准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可按换算后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强度标准差采用插值法由附表2.1确定。   附录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N/m㎡)    附表 2.1   注: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   附录三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可根据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按附表3.1划分。   对预拌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附表 3.1   (二)在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25;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No——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组数。   (三)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   (四)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混凝土搅拌地点连续地从15盘混凝土中分别取样,每盘混凝土试样各成型一组试件,根据试件强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Δfcu,i——第i组三个试件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m㎡)。   2 当不能连续从15盘混凝土中取样时,盘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进行统计,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30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试件组数。   附表四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注:本标准中,混凝土强度的计量单位系按1kgf/c㎡≈0.1N/m㎡换算。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竣工验收备案表没出来我就提前收了楼,两年了才出来我可以告开发商逾期交房吗

    这种情况开发商是没有具备交楼条件的,你可以不收楼,并告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 北京未进行环保验收影响入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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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消防吗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四、备注。

  • 枣庄孟庄蟠龙河社区什麽时候交工验收

    区环保局局长高永和通报了我区空气质量和迎淮项目建设情况,高区长对项目进度逐一进行点评,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一是增强做好迎淮核查工作的紧迫感。各项目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措施上加大力度,在资金上加大投入,逐个项目抓进度、抓落实,加快推进治污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抓好迎淮核查项目建设的措施落实。区住建局要牵头抓好惠营、汇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确保10月底完成任务;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作为建设重点,6月底前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问题,年底前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永安乡、西王庄乡和孟庄镇要积极克服困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永安湿地、西王庄郭里集湿地、天一肉牛沼气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完工并申请市里验收;税郭镇人工湿地作为南四湖生态示范工程,要科学规划,迅速施工,确保取得效果。三是要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各乡镇要按照《市中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迅速辖区内河道垃圾,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秸秆、蔬菜等入河污染。明确专人,组建保洁队伍,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 买二手新房,房屋未验收,房东契税已交,我买的话怎么过户

    不能过户,必须验收后才能办理出来产权证,也才能办理过户,否则是不能过户的。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 出租屋没有消防验收导致营业执照办不下来怎么办

    建议要求业主进行规划验收,否则可办理退租!

  • 安置房业主分户验收房有权利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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