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既然承租人进行转租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其性质显然属非法转租,则转租合同当然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承租人擅自将占有、使用权转让他人,实际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为亦属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行为。关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认,则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追认,则转租合同应当解除。 3、有效。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出租人无权要求解除转租合同。因为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无权直接要求解除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并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该条款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
近期关于租房合同到期是否租住的问题矛盾也日渐增多。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小刘租的房子七月初到期,由于之前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因此直到6月25日左右他才通知房东自己到期后要搬走,没想到这么一来房东不干了。房东说,如果到期不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这样他好及时对外放租。而小刘现在只提前几天通知,之前也完全没有跟房东表示过要离开的意图。房东认为小刘给他造成了房屋空置的风险,说是要扣除一部分押金。” 小刘这样的情况如果之前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标明不继续租住一定要提前说明,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租客和房东之前确实需要提前沟通好,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最好都能够提前一段时间向对方表明租赁意图,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其他事宜。 继续租住需续约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任何一方都没有当然的续约权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约却被出租人拒,认为出租人不愿续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问律师有没有办法维权。然而从法律上看,既然约定了期限,就必须认识到这个期限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还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续约,不是自己一方能决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权拒绝续约,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漏洞一般有: 1、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2、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3、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案例:张某在大学毕业后因为找不到房子,所以就匆匆忙忙地合租了一个单间。与房东签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入住一个月后张某发现那里的环境不好,而且还很吵杂。于是张某向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自己不租了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案例分析:依照上述情况,张某如果不想租了,解除租赁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为租房合同是张某与房主双方自愿签订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张某要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这一行为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成为违约一方,非违约人理所当然地有权利按照约定处理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处理。 在租房违约金上,张某可以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协商不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那么你可以选择支付违约金后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租方同意你将房子转租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情况 3、住房面积 4、配备设施和设备 5、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 6、住房用途 7、租赁期限 8、房租及支付方式 9、住房修缮责任 10、住房状况变更 11、转租的约定 12、违约责任 13、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还是和中介签订租赁合同,建议租客和中介协商中介费,也之前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查看是否有此项说明。租客也可以和房东自行续租租赁合同,无需再通过中介进行续签,双方自愿签字,那么租赁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行续签合同是,租客和房东要注意把新增加的部分问题都在合同中标明。
1.房屋合法,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3.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不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是擅自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如本文前提到的陶先生,他租赁的房屋是未经出租人同意被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这样的合同即是无效合同。
一、交接房屋时履行交接手续,即在出租人收房和承租人退房时,双方均应仔细查验房屋及室内物品和附属设施,并通过交接清单将当时的房屋及物品状况、数量等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引发口水战;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质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损坏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现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维修;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需安装附属设施等,应征得承租人同意; 五、出租人在准备退租时,应主动结清由其负担的各项费用。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合同条款的要求 合同条款要具体,阐述要清晰,避免歧义。 2、 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 对于租金的支付的方式,尽量要求房客在境内付款;如果选择境外付款,银行在转账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将扣除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由谁负担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3、租赁保证金的约定 作为出租人,在将名下房屋出租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风险,保证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及作用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的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进行抵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保证金补充完整,否则应就抵扣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 4、有关承租人提前退租或擅自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租赁合同中还应约定当发生类似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中途退租(解除租赁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等重大事项时,承租人对出租人有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如果租赁关系是通过中介公司建立的,承租人仅将上述决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视为出租人也已经同时知道该项决定。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 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但这既为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这种结果的,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1.《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具体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规定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 2、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违约双方应该做出什么赔偿。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 4、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是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 另外,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写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关况。 三、价款 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 五、违约责任 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或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如果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
1、选择中介公司保证其具有真实的资质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前需要严明中介公司的是否是真实合法的。详细了解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同时也要看原房主的委托证明,避免被欺诈。 2、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完全一致,一个字的差别原则上都是不可以的,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检查房屋的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还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已经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 3、合同中注明各种设施交验时间和费用承担时间 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各种设施和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以及水电媒体费的划定承担时间。 4、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需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条款比较重要,因为价格的变动可能出现卖家决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对买卖双方进行约束,如果出现违约也可作为一种经济救济的法律依据。 5、购房者付款和双方过户的准确时间 购房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 6、对于贷款无法办理下来的约定 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1.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 2.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陷阱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中经常会"不可抗力"者四个字。不可抗力经常针对的是不能如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所以购房者要注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陷阱二:购买意向书摇身一变成买卖合同 很多中介为了达成合作,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让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这里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项条款,有的中介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告知购房者这只是意向书,购房者在购房目的还不明确时就签订了买卖合同,所以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 陷阱三: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除了签署一份实际成交价的合同之外,再签一个低于实际交易价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购房者不能因为为了减少甚至不缴纳交易中的税费和中介一起签订阴阳合同个,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购房者很难保证自身的利益。 陷阱四:卖房者并非房主本人 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卖房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购房者交出了定金并与卖房人签了合同,如果买卖生变,追讨定金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就需要确认产权证归属问题,是否有共有人等。 陷阱五:中介好心帮着购房者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有时会因为受到催促购房者往往会不看条款二做填空题,却忽略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和 “霸王条款”。
如果是定金的话,是不能退,如果你不租这个房子了,定金也是给房主的违约金!!如果这200是中介给扣的话,是违法的! <br/>之前虽然价格谈好了,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益!你交那200块钱的时候,中介应该给你打收条,你看看收条上面的写的是什么??如果是写的押金的话,就能退,如果是定金的话,按法律讲是退不了的,但是前提中介有一个口头的欺骗,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可以了,就为这口气!!
在你老公身上找问题,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不管对方使用啥诱惑手段,你老公坐怀不乱的话,别人一切所做都是徒劳。
1.房子主人是否是出租房子的人<br/>2.对方和中介的联系方式<br/>3.租金,租期,违约责任<br/>4.电表,水表,如何交费<br/>呵呵,就想起来这么多
没证就提供证明,然后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注明,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给我留言,明秀东这边,两房一厅,280元,不过在农村,你考虑一下吧.......(我是房东,还可接一台机上网,。。。。40元每月...单间有但是上不了网,150元,你看着办吧,还有菜市有点远..没家具..我都是老实说的....
借口找房主核实情况跟房东签订份租赁合同才能保证权利既跟房东关系签合同跟、跟房东都熟肯定需要合同保证权利跟沟通<br/>像种转租<br/>仅供参考望采纳
要先看看你当时和拆迁人签的协议或书面证明怎么规定的,开发商已经说清楚的了. 就是使用权,相当于租.估计你价格拿得也相对便宜. 买不买看你自己选择了啊. 拆迁开发商有没有欺骗你们的成分?还是继续找拆迁开发商把这事搞明了
算了吧,你会住的不安心的。中介会让你难过的哦!<br/>中介那里讲讲价嘛?那有这个收法,物价局有规定最多月租金的50%。你可以投诉嘛!
你买过来再转手(不管住没住)统称为2手房,要是将来想买而且想买好价钱的话,就别装别住也别租,裸房(毛坯房)最好转手而且价格要比住过的旧房高一些。你见过专业炒房的有谁装完租租完卖的?
看你的经济条件以及对生活品质要求的高低了!如果经济允许,你又想住得舒服的话,那果断选1200,如果手头不怎么宽裕,对住的条件也不怎么讲究的,那就选600的喽!
1楼说的有道理的,但如果开发商执意要你退掉房子,你也没有办法,就只能看一下当初的合同上有什么约定吧,你没有权力看他们的买卖合同的。
如果你不卖,别说以租养贷什么的,反正你就得让29万元的房出租个36年(在租金与通涨同等的情况下),这样一来,36年你这房也快没什么价值了吧(新房过40年的价值也没多大了)。所以不售转租也不能给你带来什么好日子,除非这旧房价值在不久内能大涨。卖出去,最起码能过上新的好生活,当下活好了,就更容易为将来做更多。<br/> 各有道理吧,如果只是从家庭的资产来考虑,租售比一般分界点为1:300,也就是当月租高于966元时,租出比售卖更有投资价值,当然这个只是我个人看了其他朋友的观点总结的,有无用处,你自己权衡。
一定要看的,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没什么不好,他也会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呀!房东一般都会准备合同,至于房产证,你就说“不好意思,我这人做事就是喜欢把丑话说在前面,省着日后麻烦,大家都不好做。我想看一下房产证确认一下”。记住:一定把事情都摆在前面说,否则日后可能真的会出现麻烦,到时你就会后悔了!不要为了面子,给自己留下隐患!
房东不能影响租方的正常生活,不能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房间。房东一点法律意识没有,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解决,押金一定能要的回来,不过要费一些周折。改变房屋的结构是在你们入住之后,未经你们三家同意,他毁约在先,因为你们租的是有客厅的房子,现在没客厅了,当然可以不租了,通过诉讼还可以要求一些补尝。
主要看协议的内容,这是一个三方的约束,如果没有不利于自方的条款,可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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