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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界限为: 1. 1993年以前的方法专利侵权均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2. 1993年以后方法专利侵权实行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 倒置。 3. 2000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被控侵权人需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新产品的制造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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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上,这一规定重要的依据在于法的作用以及法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与正义,法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在于法对社会生活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这种积极意义就体现在法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最高效益之中. 我们注意到,在民法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存在于原告举证有重大困难或有难以排除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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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可能无法对一些事 实进行举证,而另一方却有进行举证的便利,这时在法律有 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另一方,称为“举证责任倒 置”。目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主要有专利侵权、高度 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或建 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
我国民法领域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主张,原告举证。但是在特殊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证明过程中,某些方面由被告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就必须承担证明不利的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卫生领域,目前在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医院对于医疗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生...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方法专利侵权时,有时会发生特殊的 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 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 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权利主张 一开始就可以不提供全部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 主张不成立,否则即由被告承担不举证的责任。
一般来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 件是: 1. 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不 能在实践中随意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2. 需要举证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责任对象,不能超越 被告人正当的责任范围。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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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 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 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 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 是举...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在以下8种情形适用: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经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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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
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