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yi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重点软件企业一样可以享受第(一)点中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