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啊,他们都有专业验房人员的,通过专业地对新房进行全面检查,将交房前的问题提交开发商整改 避免后期收房后,业主承担房屋质量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有用啊,他们都有专业验房人员的,通过专业地对新房进行全面检查,将交房前的问题提交开发商整改 避免后期收房后,业主承担房屋质量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收起
短期内不会有很大的降价可能性,年轻人买房应该先选主城小户型或二手房,这样就业选择面会宽一些。
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建设部门颁发有评估资质的机构,目前惠州有17家此类机构,具体可在惠州市房产中介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目前西城生活圈的产品价格还比较低,是比较适合购买的,呵呵。返乡置业是每个地区都有的现象,家乡发展了,落叶归根还是比较好的。
这就是所谓的恶性循环;也是限购的综合症、后遗症!
借名买房是规避限购令的方式之一,个人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风险,如确需建议双方签署产权确认书,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保留好相关房款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确权依据。
对于实际买方来说,存在房屋被名义买方债权人查封抵债或居为己有的风险,对于名义买方来说存在业主拖欠供楼款被银行追债,以及自身后续购房、及贷款资格受限等问题。
通过正式结婚、离婚等方式规避限购令并不违法,但存在一定风险,如离婚弄假成真,建议慎重而行。
如果有值得您抢的好房子,当然要抢,至于房价刚才已经谈过了,石家庄会是稳中有涨。刚需请在仔细选择的基础上果断认购,等待我相信会留给自己遗憾。
不合理的不是价格,是价格体系,或者体制,中国房改20年以来的房奴们与“无产阶级”谁更幸福,更自由呢。
如果没有购买能力,但必须买房,父母又有支付能力帮你支付,先借用也未尝不可.
我们都需要在适合的时候做适合的事情;买房子也是一样.房子是一项重要的投资.所以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发展等来决定买什么房子\什么时候买.如果遇到周遍有大配套,如地铁;有大规模小区配套如幼儿园等,价格房型都适中的房子,当然可以做为首选.
如果一定要以国事为重,要么从严一刀切,外籍和港澳台不要搞特殊化,否则把人分三六九等太气愤内地中国单身青年了;要么从权贵入手,打击权利屯房者,而非伤害刚需。。这个问题请和 回答。我不专业,仅仅代表非沪心声。
不是经济适用房卖不出去,是公共租赁住房租不出去,原因是有三方面的1)位置偏,2)配套不完善,3)租金高。
国家的政策不好评价。买房这件事看自身情况,该出手就出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如果是这样,我建议直接跳过安居房阶段。别浪费这个参与市场的时间。安居房带来消极心理暗示,商品房带来积极心理暗示。心理也是价值!
是的,实际上,很多城市已经在那样做的。目前,各家银行对于贷款利率的下浮优惠一般是9折,一旦首次置业下幅优惠调整至8折后,将比较有利于资金短缺必 须依靠贷款,却有强烈置业意愿的购房人。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