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总共分3类。
中国一类(C-I ):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 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 [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6(4)],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
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 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 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中国二类(c-Ⅱ):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CD ),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 I至M-V案例, 其中M-I、M-Ⅱ、M-IV、M-V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概率较 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 强。M-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 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
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中国三类(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 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DBCD ),即虽已 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严格按DCD程序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案例按c-Ⅱ处理,既类 似M-IV,又不同于M-IV (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 心脏停搏)。C-HI具有相当强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