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是否允许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是否允许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_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注: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表述,为理解准确,在细则中对此进 行了明确。 原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 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细则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没有规定。
答: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