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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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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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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8 23:35:56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大***

    2017-05-08 23:35:56

  • 2017-05-08 23:35:56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留***

    2017-05-08 23: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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