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处理?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由此可见,处分对公务员影响很大,故《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 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公务员的权利得到合法保护,比如,对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务员的处分,还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 员本人。 为了充分保护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 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只有行 政机关的公务员不服处分的,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 法》的规定办理。其他公务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就不能对其所受到的处 分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二是只有公务 员受到的人事处理是处分时,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如果公务员受到的不是处分,而是辞退、免职等人事处 理,那么,也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答: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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