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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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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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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3 08:00:45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的权利。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猪***

    2024-04-23 0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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