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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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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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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0 01:00:17
    一、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怎么认定?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专门性立法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当然应当在刑事司法中遵照执行。

    二、信用卡诈骗受理归属地属于哪些?

    是犯罪地的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一)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带***

    2024-04-10 0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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