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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酉阳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市xx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乙方来xx投资相关事谊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乙方在xx投资注册成立商贸公司,预计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年入库税收约40万元。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乙方
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二)甲方落实专人对乙方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
全程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三)甲方是该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有权向乙
方收取投资相关依据。
(四)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落实xx县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酉委发[20xx]7号)。对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根据乙方实际入库税(费)额,按一定比例对乙方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的形式每半年兑现一次,且优惠期从企业实际入库税款月份起年对年计算。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目的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乙方所产生的经营纠纷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在20xx年11月底前开始经营,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他开办手续,确保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乙方在xx县境内每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额不少于80万元(含80万元)。乙方若当年没有完成合同税收额,需补齐合同数后的第二个月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乙方有权享受xx县现有及以后出台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以下关于总部经济(含商贸公司)财税奖励扶持政策:
1.增值税。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入库总额的30%、25%、2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总额的15%进行奖励扶持。另外,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
2.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
3.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完成的50%奖励。
4.个人所得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5.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三年按地方所得部分50%进行奖励,从第四年起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进行奖励。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县招商局、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各备案一份。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酉阳县国家税务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0xx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