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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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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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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8 11:20:51
  •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 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各项 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 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或者纳 税人已将该项发票提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1) 折扣方式销售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予购买 者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按增 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纳税。 (2)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实际收到的全部收入确定销售 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 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3)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即按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计 算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 行为。
       (4) 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退回或折让,如果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 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减除。因 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扣减。
       (5)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 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 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 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6)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 (7) 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销售 额。
      其核定顺序为: 1) 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核定。 2) 根据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核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或实际商品销售成本。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如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 润率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 (8) 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是指经国家税务 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认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应按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计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 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9) 包装物押金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 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这里所说的“逾期”,其期限由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10)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的确定 单独进行核算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减免后确定销售额;未 单独核算的不做减税、免税处理,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进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后,由海关代征应纳税款,不得抵 扣任何税额。计税额的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 价格。
      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关税是指海关征收的纳税人进口 货物缴纳的关税;消费税是指纳税人进口货物中属于应纳消费税货物 在报关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 (12) 外汇结算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应按外汇市场 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曰的 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某种折合率后,1年内 不许变更。

    熊***

    2016-05-28 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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