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办法(必备6篇)
费用管理办法(1)
为切实加强移动通讯费用管理,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和“一线从宽,二线从紧”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集团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
2.成员企业助理(包括财务主管)以上干部。
二、报销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500元;部门(含本级的业务部门)助理以上中层干部每月200—300元;一般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每月50—150元。
2.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月250—500元,其他人员补贴标准由企业自定。
三、报销办法
1.移动通讯费用每月按定额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
2.原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移动通讯费用的,自2011年1月起取消托收,以自费方式支付。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各部门、成员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定额列表报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对补贴定额进行审核,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定额标准超支过大需要追加定额的,经集团公司核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定额补贴。
2.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本企业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作出规定,按有关政策做好通讯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办法须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3.享受补贴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手机号码并开机使用,以不影响工作。
4.本办法自2011年8月1
日起施行,凡集团公司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
费用管理办法(2)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一. 薪酬标准。
三包服务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当月全勤的员工可享受公司全勤奖待遇。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务的按劳动法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部门负责人 元/月,其他工作人员 元/月。
2.岗位工资。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部门负责人 元/月,市场服务调度 元/月,市场服务员 — 元/月,档案管理员 元/月。对各市场服务员的岗位工资由服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的工作质量考核指标“p”值予以发放,当p≥0.8时发全额岗位工资,0.7≤p<0.8时发85%的'岗位工资,当0.6≤p<0.7时发70%的岗位工资,当0.5≤p<0.6时发60%的岗位工资,当p<0.5时扣除当月岗位工资。“p”值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评价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评价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绩效工资。三包服务部应严格控制三包服务净损失,公司每季度对三包服务净损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净损失在控制范围之内,则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三包服务损失考核办法》执行。如三包净损失超过控制标准,则不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二.服务差旅费。
所有人员外出服务除按公司制度报销外,另按以下补充标准执行。
1.生活补助。对在普通地区(含省会城市)外出服务的均按3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经济特区按4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
2.市内交通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应急服务的不报销交通补助,允许到达目标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车,其它市内交通凭票报销公汽费。
3.电话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300元/月报销电话费,应急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电话费。
4.服务急件发运费。按公司规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或按核报标准报销。
三.办公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按公司标准报销。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邮寄费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服务部业务招待费。因用户来访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服务部按200元/月包干开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规定报销。
3.办公电话费。服务部负责人手机费每月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市场服务调度按3元/天报销手机费,服务热线座机、传真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四.用户走访或服务索赔谈判业务攻关费。
由经办人在使用前报服务部认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核报。
本办法由服务部起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编制: 会签: 批准:
费用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 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几项费用。费用标准见费用开支标准表中内部发生费用,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费用管理办法(4)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
汇总、 审核,报主管付总经理、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即为公司下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部门费用开支指标。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主管副总经理、总监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超费用计划10%内总经理批准,超费用计划10%以上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财务部门审核 总经理 或授权主管副总、总监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由部门负责人申报,经主管副总、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
准。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 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 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2.· 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a. 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管理员核准行政部经理批准; b. 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行政管理员核准主管副总批准。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办公用品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凭《入库单》和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销手续。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4.5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由使用部门申报计划,主管副总、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1.·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2.· 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3.· 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4.· 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根据情况报销,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 5.· 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6.· 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第九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1. 根据公司核准的接待标准。 2. 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 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 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费用开支标准第十条 差旅费?1.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2.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3.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4.趁出差或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5.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6.工作
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8.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9.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10.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11.与高职位者同行,可享受高职位相应的住宿和交通标准。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凭乘座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报销。?第十二条 加班及加班费规定??1.法定节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副总、总监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加班费:? 下一页
费用管理办法(5)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 适用范围
2.1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2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2.3 因公司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2.4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凡承包公司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3.2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上级领导由公司领导接待。
3.3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3.4 接待标准,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
3.4.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3.4.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瓶)。
3.4.3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60元以下/瓶)。
3.4.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3.5 程序和要求
3.5.1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3.5.2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公司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3.5.3 公司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瓶)。
3.5.4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5.5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3.5.6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3.6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费用管理办法(6)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的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9〕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
第九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19〕5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
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等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贴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逐级转拨。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十)需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拨补贴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转拨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每月的贷款发放额和月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划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补贴资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拨补贴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或取消其获得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安排和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未能限期整改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地区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9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