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甄选5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范文参考网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3)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________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____;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帐的登记建档工作。
(五)负责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
(一)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负责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杀或者自残的。
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四章工伤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100元,由于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病历、员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
第十五条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条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并由吐鲁番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吐鲁番地区市劳动局审批后认可。医疗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公司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的,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并按规定支付医药费。
第二十二条因事业部委派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认为工伤,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不予确认工伤,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事业部工伤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诊断证明书"中出具诊断结论,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由事业部报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司工伤管理部门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本县住院期间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的,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派人进行陪护,陪护人员工资待遇由所发生部门按照原工资待遇执行,陪护人员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交通费的不再报销往返路费,未发放交通费的按照公司规定核发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护理人员的,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受伤人员伤情严重,父母不在本县的,父母从内地或疆内来探望伤者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同意,聘请他人护理的费用由公司根据现行护理价格支付;由事业部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每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医疗期满,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级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需往内地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入内地治疗,就医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就医地点交通费用报销50元/月,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报销规定执行,费用超过工伤规定部分自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前往内地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需要护理人员陪护的,由公司支付相应陪护时间的工资,在就医地点内交通费用50元/月,前往就医地点的路费(火车、飞机、长途汽车、轮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规定执行,超过差旅费规定的部分自理。
第六章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依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公司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为:托克逊县医院。
第三十二条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需经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吐鲁番地区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处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因工伤后医疗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未上班,又无医院证明的,所发生的缺勤日按照事业部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工负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满后,应向治疗医院诊断机构要求出具用药、检查治疗明细单、各类检查治疗结果、费用结算票据等票据并交公司工伤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经发现按照隐瞒事故不报进行处理,除按照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事业部《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工伤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事业部不予垫支。
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一致的,由当事人支付鉴定费;不一致的,当事人免交鉴定费。
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在紧急救治时所需的费用先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垫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先由公司垫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用药与伤情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工伤保险机构核实后不予以支付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由于“三违”所造成的工伤,除按照事业部有关考核标准处理外,视责任、事故、情节轻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所支付工伤费用的5%-30%。
第四十条返聘退休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人员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根据当时工伤档案记载被确认为工伤的,属旧病复发的,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到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公司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必须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工伤管理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每一起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存档工作,做好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伤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工伤赔偿、处理等,以国家司法机关判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内容有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5)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________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____;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