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热门5篇)
税收制度(1)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比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场为代表。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证券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税制,制定科学的证券税法。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不是孤岛,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割裂不开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外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来科学地设计我国证券税收制度。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 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 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 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 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 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制度(2)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有关问题
1.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
(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
税收制度(3)
“阿伦纽斯假说”与“京都会议”
早在19世纪2O年代,法国科学家Jean.Fouxier 就发现自然温室效应,并进一步论证这一效应对生物生存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温室效应是地球能量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世纪未,天才的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 Arrhenius),又提出了人为温室效应的可能性,认为矿物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CO2(二氧化碳),将使大气中的CO2 浓度提高,会带来气候变暖问题,即每当大气中CO2浓度增加1倍时,气温会上升4—6℃(DST-SUU,1996)。在尚无复杂的大气环流模型的情况下,阿氏的这一断言或许只能称之为“假税”。但在其后的近百年间,虽然曾有反复,如在相当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工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气候变暖问题并不太为人所关注。直至7O年代未, 气候变暖问题才重又引起重视。而至1985年,在一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祖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共同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将引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观点得到基本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之一。
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第二次评估报告称,温室气体,如CO2、 CH4(甲烷)和N2O(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从18世纪的工业化时代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加。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主要是矿物燃料的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农业造成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了大气和地球表面的变暖。自19世纪末以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3—O.6℃;在过去的10O年中,全球海平面也相应上升了10—25厘米(IPCC,1995)。倘若不采取相应举措。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仍按目前的速度增加,再过50—10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3℃,海平面将上升30—100厘米,从而使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受到极大的危害。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形势显然更为严峻。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了。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首倡制订气候公约。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自1991年2月始,历经15个月共五轮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当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朕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缔约方已达165个,我国政府早已于1992年的巴西会议上签署了该公约。1995年这一公约生效.并于当年如开了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经过激烈地争论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再次明确了公约附件1①国(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率先减排的规定,并强调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诺。至1997年12月,又在曰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l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的中国,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不久,就公开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宣布中国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围绕“控制二氧化碳,减轻大气污染”等问题提出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会议“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形势却是不容乐观的。在“京都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主张。而且美国国会还明确宣布“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中。应“有意义的参与”否则国会将不予批准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所谓“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就是指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而所谓“有意义的参与”,实质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未来排放的限制(kopp ctal,1998)。从根本上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温室效应而带来的气候变化灾难,符合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利益;但从现实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将限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受相应的利益损失,将影响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正鉴于此,才使得温
税收制度(4)
现行工商税收共有 30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①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金额或数量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
②所得税类就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计所得,以及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③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⑥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编辑]中国工商税制的特点
①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 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②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前,税收收入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占99%,改革开放后仍占90%以上。
③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④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现行工商税收共有 30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①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金额或数量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
②所得税类就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计所得,以及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③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⑥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编辑]中国工商税制的特点
①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 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②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前,税收收入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占99%,改革开放后仍占90%以上。
③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④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税收制度(5)
当信托财产属于应税不动产时,信托业务的财产受让方可能还负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在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将应税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时,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承受人的受托人可能需要按其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在运作信托项目过程中购入其他应税不动产时,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在信托终止环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如不动产)归还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所取得的信托财产缴纳契税。
与契税类似,信托各方在信托设立、信托存续、信托终止等环节还可能涉及印花税等其他税务事项。
现行信托税收制度的总结
一、实质课税原则缺失、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尽管信托业务已经发展多年,但我国信托税收制度迄今未明确类似信托“一物两权”特殊状态下的税务处理,亦未明确“名义转让”不征税或免税的待遇。实际上,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不确定的状态。在税务实务中,基层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往往是直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区分"名义转让"和"实质转让",对名义转让行为也一律课税,结果导致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一些典型重复征税情况包括: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相重复;信托终止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如归还信托财产)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
二、信托税收制度存在征管漏洞
由于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造成实际上多重征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引起征管漏洞,进而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从我国实践来看,税收流失主要发生在信托存续环节。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交易以取得收益,这就可能发生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应税事项。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设计,一些税种在适用于信托业务时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实体障碍或程序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重复征税等问题影响信托业务发展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明确的信托税收政策,我国信托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突出。这种重复征税问题使得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公益信托等多种信托活动在实践中一直无法正常开展。以不动产信托业务为例,如前所述,此类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面临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对同一税源的多次征税,加大了信托业务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最终导致行业内该类信托业务一直未正常开展。
由于税收制度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我国信托行业目前主要的业务是资金信托业务。但即使是这一类相对简单的信托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也存在税收处理的不一致性,加剧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信托当事人的税收遵从风险。
四、“营改增”带来巨大挑战
自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都在经历一场影响深远的增值税改革,即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此进一步解决现行营业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政策规划,“营改增”将于2015年全面完成。基于此,现在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包括信托行业),也应在2015年底前纳入营改增。
目前来看,在信托行业推行“营改增”是我国建设信托现代税收制度的大势所趋,也会有利于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但从微观来看,“营改增”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相当大的`挑战。具体而言,在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信托业务中的交易各方将更有动力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实际上,如果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未能及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取得后未及时提交负责认证的,都可能增加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此外,如果将信托计划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则目前为数众多的信托计划将需要信托公司投入更多的合规成本,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匹配更大规模的征管资源。最后,由于信托计划的持续时间长短各异,对于单个信托计划而言,其进项、销项税额的匹配在实务中也可能会出现问题。
整体而言,“营改增”会将信托业务的各方纳入更为严密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中。从这个角度出发,信托行业迫切需要一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以促使各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实际负担税款人有统一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征纳矛盾和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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