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分录简略地做法(税法也有规定做法,但很复杂,可以参考下面,实际中这样做就可以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就可以了按照正确做法应该如下,类似固定折旧差不多,有点复杂,实际操作中,用简略地做法就行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所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指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及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打印机。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应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分录:支付税控系统设备、技术维护费1416+370=1786元借:管理费用 1786贷:银行存款 17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86贷:营业外收入 1786购买通用设备借:固定资产 11076.92借:应缴税费——进项税 1883.08贷:现金 1296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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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买增值税专用设备全额抵减部分在抵减的当月是否需要做会计分录?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注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