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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和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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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8 22: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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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产品和业务介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3  更新时间:2004-12-6  文章录入:moneyman  责任编辑:moneyman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则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 信托业务的分类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 我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 信托的业务领域 一、信托与企业 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
      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 1、公司理财,信托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工具 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
      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动产设备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
      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附担保的公司债: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
      据说目前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2、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信用帐户信托。
      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
      周博士说,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表决权信托。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二、个人信托 居民个人也是信托的主要消费者。
      根据我国的情况,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针对富有阶层的,主要体现为投资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种,例如子女的教育信托、养老金信托、储蓄性信托等。 目前,我国个人信托产品主要以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为主。
      既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不断增长,对于富裕阶层来说,信托有时可以解决别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富裕阶层,可以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庭的荣耀。
      改变“人无三代富”的俗论。例如,一个人有 100万元,两个孩子尚小,自己生病去日无多。关于身后的财产,其愿望是在孩子长大时把钱给较穷的孩子2/3,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
      按前一种方式因还无法确定两个孩子中哪一个将来会更穷,无法实行;而法定继承一般是平分,也无法达成愿望。这时候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把钱交给受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这个例子中,信托已不只是代人理财,而且还可以帮助人们达成非财产方面的愿望。
       ■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业务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系指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营运范围加以指定。目前的业务种类包括: (1) 逐笔指示运用范围: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 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 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应负担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各项费用及支付受托 人信托管理费用。 返回页首 ■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系基于风险分散原则,由具备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将不特定多数投资人资金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系指经营下列业务之事业: 1、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2、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及其相关商品的投资;3、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4、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关业务。 目前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种类包括: (1)普通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普通股。
       (2)债券优先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获利率稳定的债券或优先股,以求稳健。 (3)均衡型基金: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普通股、优先股及各种债券。 (4)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主要运用于货币市场上高收益的短期票券,如国库券、商业本票、银行定存单。
       (5)成长基金:以追求买卖证券的涨价利益所得为目标。 (6)收益基金:以获取股利收入为目标等。 ■ 财产权信托 管理层收购(MBO)   MBO(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的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信托即是通过信托的方式实施MBO方案,由信托公司提供方案设计、融资、股权管理等全套服务。 员工持股信托(ESOP) 由同一企业员工组成员工持股会,以取得及管理自己公司股票为目的,每月固定由入会员工(委托人兼受益人)薪资所得中提存一定金额,加上企业依一定比例提拨奖励金一并交附受托人(信托机构),并由员工持股会代表人代表全体会员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由于员工持股信托委托人人数较多,每月所提拨的信托资金系以集合运用、分别管理方式,并以定期投资取得管理委托人所服务公司股票为目的,以分批投资、风险分散来追求稳定 的投资报酬。由于该项业务有助于员工长期储蓄投资达到累积财富的目的,颇受劳资双方肯定。
       股权信托   它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股权信托可以信托的方式解决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不规范做法,并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为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建议。 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抵押公司债信托   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是有价证券管理信托中的一种,是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表决权信托合同,在信托期间内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
      其特点是将股东拥有的两个重要权力(获取红利,股息的权利和参与企业管理,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分离,单独使用。原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而受托人在信托期内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代为保管股票、处理公司事务、代转股息收入。 ■ 租赁信托业务   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
      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它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买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经营性租赁。也称为操作性租赁,是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它是指当企业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取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这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3、节税租赁。
      它是指,这项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赁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用于筹措设备的租赁成本低于贷款购买成本。   4、销售式租赁。也称为非节税租赁。
      这类租赁在考虑租赁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的税法上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5、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
      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6、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7、转租赁。转租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8、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 企业托管信托业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部分或全部让渡,即作为委托方的企业财产权法人主体,通过一定的契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条件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受托方,从而实现财产经营权和处置权的有条件转移,并以此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企业托管在本质上属于金融信托范畴,所不同的是托管职能主要集中于企业债权和物权的管理和处置,其直接目的在于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金融信托的经济关系上,托管是通过契约形式而缔结的信托关系,体现着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即在托管关系中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托管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方式可以归纳为: (1)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条件,决定托管企业的有关资产重组或处置方式; (2)按契约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在受托的有效期限内,由受托方分阶段获得委托方有关资产处置权,最终实现受托资产法人主体的变更或消除; (3)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受托财产的经营管理、代理、出售、拍卖; (4)受托方以接受受托企业全部或部分债务和职工安置义务为条件,无偿受让有关企业; (5)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债权人的债权委托,并以相应的经营手段使债权人得以兑现或改善。
      企业托管的具体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风险金抵押模式、期权模式和回购模式。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别***

    2019-04-18 22: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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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22:34:04
  •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则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
      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 信托业务的分类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 我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 信托的业务领域 一、信托与企业 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
      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 1、公司理财,信托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工具 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动产设备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
      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附担保的公司债: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据说目前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
      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2、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信用帐户信托。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
      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周博士说,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
      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表决权信托。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
      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二、个人信托 居民个人也是信托的主要消费者。
      根据我国的情况,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针对富有阶层的,主要体现为投资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种,例如子女的教育信托、养老金信托、储蓄性信托等。 目前,我国个人信托产品主要以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为主。
      既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不断增长,对于富裕阶层来说,信托有时可以解决别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富裕阶层,可以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庭的荣耀。
      改变“人无三代富”的俗论。例如,一个人有 100万元,两个孩子尚小,自己生病去日无多。关于身后的财产,其愿望是在孩子长大时把钱给较穷的孩子2/3,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按前一种方式因还无法确定两个孩子中哪一个将来会更穷,无法实行;而法定继承一般是平分,也无法达成愿望。
      这时候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把钱交给受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这个例子中,信托已不只是代人理财,而且还可以帮助人们达成非财产方面的愿望。 ■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业务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系指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营运范围加以指定。
      目前的业务种类包括: (1) 逐笔指示运用范围: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 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
      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 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 ■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系基于风险分散原则,由具备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将不特定多数投资人资金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系指经营下列业务之事业: 1、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2、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及其相关商品的投资;3、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4、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关业务。 目前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种类包括: (1)普通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普通股。
       (2)债券优先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获利率稳定的债券或优先股,以求稳健。 (3)均衡型基金: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普通股、优先股及各种债券。 (4)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主要运用于货币市场上高收益的短期票券,如国库券、商业本票、银行定存单。
       (5)成长基金:以追求买卖证券的涨价利益所得为目标。 (6)收益基金:以获取股利收入为目标等。 ■ 财产权信托 管理层收购(MBO)   MBO(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的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信托即是通过信托的方式实施MBO方案,由信托公司提供方案设计、融资、股权管理等全套服务。 员工持股信托(ESOP) 由同一企业员工组成员工持股会,以取得及管理自己公司股票为目的,每月固定由入会员工(委托人兼受益人)薪资所得中提存一定金额,加上企业依一定比例提拨奖励金一并交附受托人(信托机构),并由员工持股会代表人代表全体会员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由于员工持股信托委托人人数较多,每月所提拨的信托资金系以集合运用、分别管理方式,并以定期投资取得管理委托人所服务公司股票为目的,以分批投资、风险分散来追求稳定 的投资报酬。由于该项业务有助于员工长期储蓄投资达到累积财富的目的,颇受劳资双方肯定。
       股权信托   它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股权信托可以信托的方式解决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不规范做法,并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为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建议。 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抵押公司债信托   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是有价证券管理信托中的一种,是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表决权信托合同,在信托期间内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其特点是将股东拥有的两个重要权力(获取红利,股息的权利和参与企业管理,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分离,单独使用。
      原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而受托人在信托期内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代为保管股票、处理公司事务、代转股息收入。 ■ 租赁信托业务   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
      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它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买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经营性租赁。也称为操作性租赁,是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它是指当企业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取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这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3、节税租赁。
      它是指,这项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赁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用于筹措设备的租赁成本低于贷款购买成本。   4、销售式租赁。也称为非节税租赁。这类租赁在考虑租赁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的税法上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5、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6、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7、转租赁。转租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8、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 企业托管信托业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部分或全部让渡,即作为委托方的企业财产权法人主体,通过一定的契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条件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受托方,从而实现财产经营权和处置权的有条件转移,并以此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企业托管在本质上属于金融信托范畴,所不同的是托管职能主要集中于企业债权和物权的管理和处置,其直接目的在于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金融信托的经济关系上,托管是通过契约形式而缔结的信托关系,体现着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即在托管关系中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托管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方式可以归纳为: (1)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条件,决定托管企业的有关资产重组或处置方式; (2)按契约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在受托的有效期限内,由受托方分阶段获得委托方有关资产处置权,最终实现受托资产法人主体的变更或消除; (3)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受托财产的经营管理、代理、出售、拍卖; (4)受托方以接受受托企业全部或部分债务和职工安置义务为条件,无偿受让有关企业; (5)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债权人的债权委托,并以相应的经营手段使债权人得以兑现或改善。
      企业托管的具体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风险金抵押模式、期权模式和回购模式。 。

    姚***

    2019-04-18 22:34:04

  • 2019-04-18 21:56:08
  •   我始终认为目前信托公司潜在的风险比较集中于证券类信托产品中。 
      最重要的原因是受目前大盘整体下跌、资本市场持续性低靡和连创新低的拖累。 
      其次,信托公司做证券类信托产品或证券类投资没有明显优势: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专业化程度不如基金管理公司高,没有高级的专业人才;和证券公司相比,没有证券公司的完整体系,快捷、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天然紧密的联系;和其它大的金融机构如QFII相比,资金实力也没有优势,因为信托公司操作的资金都是一二年的短钱,而且大多都是信托资金,承担一定兑付风险。
      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信托公司不顾自身特点和专业业务能力盲目地做证券市场投资,是信托公司目前较为容易出风险的一个环节。   但是证券类信托产品只是信托产品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真正会爆发兑付风险的可能又是一小部分中的一小部分,投资者无需因此过于担心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
         我个人的看法是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可以进行投资,可以发行此类的信托产品,但这不是信托公司的优势和强项。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应该是慎而又慎的,从规模上加以控制,从投向上充分借鉴基金管理公司的理念,通过不同市场之间的组合投资来规避风险、控制风险。
       信托业务的分类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但也正因为其业务范围广,导致了信托业市场定位有问题,信托投资公司什么都做,成为"金融百货公司",最终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严重,这些违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超范围的违规经营,比如说高息揽储与银行争夺存款、非法集资等。
      信托公司曾一度成为金融欺诈的代名词,是被公认的"坏孩子"。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由于划分信托业务种类的标准不同,信托业务的种类非常繁多, 比如,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金钱债权信托: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又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等等。
      无论信托种类如何划分,每一种划分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信托业务的性质,每种 划分方法又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例如,一项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它可以分别是个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动产信托和私益信托。本章将逐一介绍信托业务的主要划分标准及种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
      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
      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
      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
      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
      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在这种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比如委托人只说明金钱要用于贷款,但不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利率、期限,或要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规定有价证券的种类、形式。
      指定金钱信托又分为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和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把运用形式、范围 相同的金钱汇总起来,共同进行投资,收益统一计算,最后按各项金钱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个委托人的金钱单独开立帐户,各项金钱独立运用,各项收益分别计算。
       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目前,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资金信托业务将会在第九章第一节中有详细介绍。 (二) 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
      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有价证券信托的具体介绍在第九章第二节。 (三) 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详见第九章第三节。 (四) 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这部分在第九章第二节中将有详细的介绍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
      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就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
      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就是一项担保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广泛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在公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发行债券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担保品的保管问题。
      从举债的角度看,债务人举债必须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以信誉担 保,或以财产担保,以财产担保居多。在其它的举债形式中,比如从银行借款,企业可以直接把担保品交给银行,由银行在借贷期间持有担保品。这样担保品可以直接由债权人持有,但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举债企业面临的是为数众多并且不确定的债权人,举债企业不可能让每一个债权人都能直接持有企业提供的担保品,企业就必须为众多债权人确定一个担保品的持有人,在债券还本以前,由这个持有人为众多债权人持有担保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企业可以向信托机构申请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妥善保管担保品,待企业偿还债券本息以后,再把担保品交还给发债的企业。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
      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间,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对象设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将设备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动产出售变卖,换成其它形式的财产。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
      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例如以房屋、设备等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先将房屋、设备等出租,然后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处理信托财产。
      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企业在销售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时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难将产品销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业又不能及时收回成本。企业以这些商品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则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融通资金。
      这样,商品可以顺利销售,企业的资金又可以顺利回收 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
      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开始生效。生前信托都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但具体到每个人目的多种多样。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
      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例如企业发行债券、销售设备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财产价值巨大,个人作为受托人难以承担这样巨大的责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
      从信托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后来,随着各种企业公司等法人机构的出现,法人信托业务也逐渐发展起来,法人信托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法人设定信托的目的都与法人自身的经营有紧密关系,但具体形式各异,主要包括: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等。
       (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业务、公益信托等等。 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一) 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营业信托是在信托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出现的,在信托发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个人,所以不存在营业信托,后来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私营机构出现了。这类机构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是收取报酬获得利润,信托机构的出现是信托业发展的自然结果。
      同时它又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绝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属于营业信托。 (二) 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信托产生的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委托人寻找的受托人也大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大多是为了私人情谊,而不是盈利。
      委托人有时也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这只能看作是一种谢意。从受托人角度看,他并不以收取这种报酬为目的。这样的信托就是非营业信托。 七、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从信托性质上看,信托主要是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为他人利益而产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委托人开始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利益,也就出现了委托人将自己定为受益人的情形。
      通过这种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项委托给信托机构去做,利用信托机构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设施,使财产获取更大的收益。 (二)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
      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的,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经济利害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为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那么这种信托可视作私益信托。
      例如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时是全体企业职工,但这种信托仍属于私益信托,因为企业为职工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使职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最终使企业获利。 (四)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为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等等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凡是符合公益信托受益人资格的匀可作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同时公益信托又极大地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依据,信托可以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一)国内信托 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即是国内信托。 (二)国际信托 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
       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一)广义信托 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都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也都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严格地说,信托与代理是不同的,从当事人来看,信托有三个当事人,而代理只有两个当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称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称委托人;从财产上看,信托需要转移财产权,代理则不需要转移财产权;从权限上看,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并有较大的权限,而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业务,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约。
       (二)狭义信托 狭义信托仅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 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对您起到帮助! 再这里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娶个好老婆,找个好工作,出门就拣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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