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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个门面引起了与门面原主人、门面租赁者的纠纷!

买了一个门面引起了与门面原主人、门面租赁者的纠纷!

我与今年7月份与房东A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交10W定金,当时有书面承诺,若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定金的一半即5W元。房东A的房是一个门面,此前已经出租给租客B,房东A给我的说法是跟租客B签了3年租房合约(2006/09/08-2009/09/08),每年9月8日交下一年的房租,不过当时说是租凭合同已丢失,所以我没有看到合同。买房之前房东A也跟租客B说过,当时B的说法是如果A要卖房就不租了,直接搬走,就是说房客B准备中止未到期的合同。
接着麻烦事就来了:我这边把手续全部办好,准备9月8号交房,然后付给房东A其余款项,而此时房客B却不愿意搬走,而且拿出了一份跟房东A签的五年的合约(2006/09/08-2010/09/08),此时房东A也承认合约是签了有五年。
我买这个门面是为了做生意,之前确认了是可以用所以才买的。现在肯定是不能再租出去给房客B的,但是房客B态度强硬,根本不搬走。我跟房东A又算是比较熟的人,也不好收他的赔偿金。现在我的底线就是门面一定要买。
后来又了解到的情况是:1.房客B手上的合同是房客C转给房客B的,跟房东A签合同的是房客C,房客C收了房客B2.5W门面转让费,房东A也知道并默认了这会事儿。房客B的要求是房东A必须退2.5W给B,B才愿意中止合同并搬走。房东A既不想退2.5W给房客B也不想退5W赔偿金给我,因为跟我比较熟所以他就劝我不要买了,直接退10W定金给我。可是我这边办手续什么的跑了不少地方也花了不少钱,谁来补偿我?
2.房客C跟房东A签的合同很搞笑,上面写的租金居然是“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因为相邻的门面是熟人租给熟人,所以年租金不高。
我的问题是:a.房客B如果要租三年的话,我要求合同另签,因为我要适当加租金,至少要保证年租金可以让我在其它地段相似的地方租到大小相近的门面。这个要求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跟房客B谈过之后,房客B很强硬的拒绝,我是否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b.因为之前房东A和房客B的误导,导致我在未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定买房合同,而且房客B与房东A之前也没有正式合同,甚至合同内容还有点荒唐,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是否有触犯我的正当权利?我是否可以申请法律保护拒绝承认房客B拿出来的这份合同?
c.有没有其它手段可以维护我的权利,因为我现在是深受其害,我现在还要等着门面才能做生意赚钱养家,因为我的手头也不宽裕,买门面的钱也都是借的银行和朋友的钱。

全部答案

  •   你“门面一定要买”、“跟房东A又算是比较熟的人,也不好收他的赔偿金”在个前提条件下,我提供一下看法:
    1、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与房东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转租给B是A默认的,A与B应视同存在合法租赁关系,如果A没有默认,则可依法将B迁出)。
      
    2、关于房客C跟房东A签的合同租金是“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这一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来分析,其约定“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中的租金,不应当是按照“相邻门面房”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他们合同约定的租金,而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的合法理解,应当是与相邻门面房屋的正常市场租赁价格的租金保持一致,这样才符合常理与法理。
      
    3、你依照买卖合同,你作为新房主不但有权要求房客B...全部

      你“门面一定要买”、“跟房东A又算是比较熟的人,也不好收他的赔偿金”在个前提条件下,我提供一下看法:
    1、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与房东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转租给B是A默认的,A与B应视同存在合法租赁关系,如果A没有默认,则可依法将B迁出)。
      
    2、关于房客C跟房东A签的合同租金是“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这一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来分析,其约定“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中的租金,不应当是按照“相邻门面房”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他们合同约定的租金,而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的合法理解,应当是与相邻门面房屋的正常市场租赁价格的租金保持一致,这样才符合常理与法理。
      
    3、你依照买卖合同,你作为新房主不但有权要求房客B拿出来的其合同,而且有权主张变更为市场价格的合理租金。否则,可诉至法院维护你的权利。(在B没有确切证据证实C转租给B是A默认的情况下,诉讼中房东A的态度十分重要,甚至都可依法将B迁出。
      当然最好要尊重客观事实)。收起

    草***

    2018-12-09 01:43:23

买房准备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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