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没有婚前约定,房产证日期早于二婚结婚证日期的,算个人财产。但是涉及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所以如果再次离婚,需要补偿男方相应款项。
如果房产证日期晚于二婚结婚证日期的,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属于共同财产,不过目前在征求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实际登记人为准。
2)她的房子和他的儿子有关吗?
如果二婚离婚,则无关;如果二婚没有离婚、本人死亡的,男方儿子作为继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
3)男方的房子和她有关吗?
参照(1)中的情形。
1)如果没有婚前约定,房产证日期早于二婚结婚证日期的,算个人财产。但是涉及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所以如果再次离婚,需要补偿男方相应款项。
如果房产证日期晚于二婚结婚证日期的,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属于共同财产,不过目前在征求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实际登记人为准。
2)她的房子和他的儿子有关吗?
如果二婚离婚,则无关;如果二婚没有离婚、本人死亡的,男方儿子作为继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
3)男方的房子和她有关吗?
参照(1)中的情形。收起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1.主要是看下合同里的内容是否和你当初签定时的一致,有无改动! 2.看下开发商是否盖章了 3.看下合同是否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