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指的是什么?
古代的“比”、“例”指的是什么?
比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断狱原则,又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曾通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礼记•王 制》郑玄注:“已行故事曰比。”律无专条,取其相近者比拟用之谓之比。秦朝时很多案件的判决 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为依据,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今殴高大父母,何论? 比大父母。”汉初肯定比附之制,汉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 闻。”在转向比附情况下,“决事比”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取 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审判的标准。由于以比断狱,司法机构出现了“奸滑巧法,转相比况”,同 罪异论,“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汉之后比不复存在,有 关内容并入其他法律形式。 北宋时原有“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的规定,后来为弥补旧的不足,如遇律、令、格、式所 不载,则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断案,使“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明清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与 宋朝的例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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