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优选7篇)
合同传真(1)
甲方:
乙方(投资人):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 乙方: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传真(2)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同传真(3)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二、 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三、 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 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 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 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合同传真(4)
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范例及注意事项
篇一: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操作指南
1.严格控制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后,经纪人必须经分店经理批准,报法务部或总经理审查,对于确有必要传真方式签约的,方可采用。
2.对不能到场签署协议一方提供的传真号码必须到电信局核实,要求该方所有交易流程以同一传真号码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必须电话确认并录音。
3.通过传真获得未到场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查看是否齐全有效;如果是卖方未到场需签约前传真获得所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核对信息。
4.以传真方式要求双方签署《传真方式签定合同共同声明》。
5.各方填写协议务必字迹清晰,尤其要求不能到场一方工整填写协议内容,务必确保传真件签署的协议内容明确、字迹清晰。不清晰的传真件协议作废,重新传真签定直至获得清晰的传真件。
6.签约过程中与未到场一方的所有谈话记录必须进行电话录音,并在电话中明确要求其两日内邮寄盖有公章或其亲笔签字的传真合同原件,以及盖有公章或亲笔签字的《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书面确认函》。
7.对所有传真件必须于收到后立即复印一份放入档案袋中留档。
8.传真签约完成后,要求未到场一方对传真方式所签协议邮寄一份有其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函。
9.传真签定合同后两日内,经纪人务必到电信公司索取传真电话记录单,以证明此次传真交易真实性。
10.传真合同签定后一日内以法务部名义进行电话确认,向客户解释“电话确认”是公司“传真签约”的必经流程,并按如下要求询问不能到场签约方:
您好,***先生/小姐,打扰了,我们是合富辉煌法务部,现就您*年*月*日在我公司***处房产买卖交易相关事项进行电话确认。
(1)请问您是由于****原因未能亲自到场,并与买方***约定传真方式签约吗?
(2)请问您使用的传真号码是*************吗?注意,如前后使用传真号码不同,依次分别询问各类合同签署时所使用的传真号码。
(3)请问您所持有的“*********”编号是*********吗?(根据签定的具体协议名称及具体编号询问)
(4)请问您是否已在编号为苏契************的合同上签字确认?签约日期是*年*月*日吗?
(5)请问您是否已知晓且签字同意合同所有条款?您是否已邮寄传真原件至我公司?注意,如果没有寄,询问对方原因。
11.收集相关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保留好传真收发凭证,确保传真件上信息清晰无误,报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归入公司案件档案库中。
12.注意事项
(1)传真件内容、字迹必须清晰明确,否则作废,按流程重新操作,直至获得字迹、内容清晰明确传真合同。
(2)传真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传真号码,传真时间,传真抬头确定,传真登记号。
(3)不能到场方为公司企业的,除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签字,必须加盖公司合同章;不到场方为个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传真章。
(4)务必在传真合同签定后要求未到场方两日内通过特快邮递方式邮寄盖有公章及亲笔签字的传真原件至公司。
(5)在获得买卖双方签字签章的传真复印件合同后,通过电话确认并全程录音保存。
13.违反上述规则操作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公司损失外,经法务部报总经理批准,依据情节给予罚款直至开除的相应处罚。
参考资料
一、在传真件内容中注明本合同以传真的形式签订;
二、要求对方一定要在传真合同中加盖公章并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三、注明双方传真的号码;
五、对于一些较重要的合同,最好是事后让补一份盖章形式的合同文本;
六、对于一些可能引起纠纷的传真合同,最好通过与对方相关负责人以电话录音的方式印证该传真合同的存在。
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可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抬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
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此时,传真不过是一种将已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再传送给对方的通知方式,这就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因此,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需注意的是,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企业无论大小,时刻都面临着各种形式的竞争,有产品、服务质量的竞争、有价格的竞争、有人才的竞争等等。科技的进步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演越烈,企业出于缩短交易时间之考虑,传真合同随之被企业广泛接受并应用。由于传真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难以区分,通过这种形式签订的合同风险往往也更大。因此,企业在以传真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时应加大风险防范意识,具体来说需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一)当事人双方最好在交易中能够做到现款交易,这样交易的风险就会降到最低。
(二)如果在交易中无法做到现款交易,只能采取滚动结算的方式,最重要的是保存好收货凭证。因为只有在收货方收到货物并且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收货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如果在收货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双方对债务履行发生争议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此时收货方以否认收到货物来进行不付款的抗辩,已经发货并经对方收到货物的举证责任就在发货一方。 在实践中,发货方对此不够重视,很多是委托物流公司、货运公司进行送货后没有要求必须要有收货方的回执,等到发生争议或收货方没有付款时再到货运或物流公司时却被告知送货单公司只保存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已经无从查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收货方如以没有收到货物来进行抵赖,就很有可能成功。
(三)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签订合同时,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四)确实时间比较紧急,需要采用传真形式时,在执行传真件后几天内,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对传真件的内容给予确认,且必须及时将由双方确认的原件取回并留存。
(五)在发货过程中,很多单位都不注重收货单位收货人的问题,收货人也许是收货单位的仓库保管员,也许是业务员。由于现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要抵扣联即可以办理抵税,增值税发票不能起到证明对方收到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又没有对帐的话,收货方以此收货人不是本单位职工,发货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债权的实现就又出现了重大风险。
篇二:传真合同的签订地如何确定
案例:
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达成一项买卖合意,双方商定在异地以传真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即:先由甲地A公司将已签章的合同传真给乙地B公司,B公司在传真件上签章后再将合同传真给A公司。双方同时约定与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归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货款未及时支付发生纠纷,A公司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认为该案应由乙地法院管辖遂提出管辖异议,请问该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分析: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本案中所谓的“合同签订地”。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订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依《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A公司将已签章的合同传真给乙地B公司的行为为要约,B公司在传真件上签章的行为为承诺,传真件再次由B公司传真给A公司,A公司在甲地收到传真件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生效,亦即合同成立,故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甲地,案件应有甲地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诺的生效地即合同的成立地,但也要根据合同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双方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传真)订立,为要式合同,又乙地为双方当事人完成签章的地点,则乙地为合同成立地亦即合同签订地,案件应由乙地法院管辖。
新生效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二句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显然,该司法解释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案件应由最后签章地点即乙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第二句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篇三: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摘要:1996年3月,中国某贸易公司(卖方)出口一批儿童玩具到美国某公司(买方)。双方通过来往传真达成协议,具体条款为:卖方提供10万套玩具,总价款50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且不迟于4月5日开出。
买方要求签定确认书,当卖方收到买方签字的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将开证日期延至4月20日,且将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不能接受,随即给买方发了传真表示不同意。 4月5日,卖方备齐货物,准备发运,但未收到买方的信用证,为避免损失卖方将货物转售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同意,认为卖方的转售是严重违约行为,据此提请仲裁,以卖方严重违约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以函电、传真达成的协议问题。
在国际贸易通常有两中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谈判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成交;一种是双方通过函电、传真达成协议。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定销售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涉及的正是函电成交的方式。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双方均以签字的确认书与已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均签字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意:此时重要的是双方已经对该确认书签字认可。如果合同已经充分要约承诺的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定已经不是十分重要,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定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通过函电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此时确认书的签定只是为了固定和明确合同条款,这与影响合同成立的"要式合同"的"确认书"不同,此时该确认书只能因为买方改变支付方式条款而认为是新的要约,该确认书即新的要约因为卖方的异议而无效,该确认书没有构成改变原来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以往来的函电条款为准。因此该案中应为买方违约。
仲裁结果:驳回买方的仲裁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为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的双方都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等也都以传真的形式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如同其它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一样,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在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呢?传真件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及证明力呢?
目前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凡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传真件可以独立证明。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传真件作为证据,其本身就存在瑕疵。首先,传真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鉴定是否对方当事人所签或所盖(传真件如同复印件,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但原件就可以鉴定出来);其次,即使你通过电信部门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对方向你发过传真,但你却证明不了传真的内容,也就是说,你证明不了当时所发的传真就是现在打官司时提交的这份传真,你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传真内容无争议,则传真件可以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官司时,一方只要通过电信部门证明向对方发过传真,并将传真的原稿提交给法庭,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对方对传真的内容有异议,应由对方将其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它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而这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保存传真的义务,假设对方当事人没有保存传真,他就无法将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难道这样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吗?试举一例来说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上加盖印章后自行保存起来(并没有承诺),却传真了一份无关的东西或是一张白纸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认为毫无意义就随手扔掉。也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后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声称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要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举出的证据有两份,一份是甲公司的要约(乙公司已在上面盖章),另一份是电信局出具的某年某月某日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发过传真的证明。 乙公司在诉讼中称所发传真就是这份经过自己盖章“承诺”的甲公司的要约,甲公司对传真的内容予以否认。但甲公司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收到的传真不是这份传真,难道这样甲公司就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法院真的这样认定,只会滋长市场经济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很多朋友将此条款理解成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传真件合同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不同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比如说口头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有效),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传真合同也一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必须要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只有提供其它足够的证据证明传真件是真实的,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也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于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的立法意义了。
因此,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要尽可能签署确认书;没有签署确认书的,注意尽快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让双方都得到合同原始文本。否则,除非合同已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是否成立了合同的认定都会存在问题。这将对公司的规范经营构成潜在风险。
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传真(5)
论合同传真件的证明力
一、 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证据的概念
1.数据电文
我国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概念基本上源于《电子贸易示范法》,《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②
2.数据电文证据
顾名思义,数据电文证据就是指用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电文证据,如电报、电传、传真;③另一种是电子证据,如电子交换数据、电子邮件等与计算机紧密联系的证据。④
电文证据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等记载的思想内容事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的特点。⑤
二、 数据电文证据理论
1.数据电文证据学说
就数据电文证据定位问题,即数据电文证据究竟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还是单独一类,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⑥
2.数据电文证据原件理论
就数据电文证据是否具有原件形式问题,有人认为,电文证据中除电报外,电传、传真均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仅是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⑦另有人提出了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并进一步说明合同传真件虽然不是电子数据本身,但属于发送意图使其具有与电子数据同等效力的复本,因此归为电子书证原件应不为错。⑧
前述数据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的立论依据如下:
美国在《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等证据法典均规定“文书或录音的‘原件’是指该文书本身或录音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如果数据被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则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均为‘原件’”。联合国贸法会与加拿大立法者也持这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表面上看只有照相底片才是原件,但由底片冲洗出的任何相片常常也被视为原件;表面上看拷贝的录像带是复制件,但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母带复制的淫秽录像带都是原件。⑨
笔者赞成拟制原件说,但是,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第一次持有的合同传真件才是证据原件。当然,如果一份合同传真件的书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该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
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假设双方传真过程如下:就合同内容双方达成一致后,甲在草拟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 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
其一,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其他文本均不能认为是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尽管乙在该传真合同上签章,也不能认为该传真合同是证据原件。
其二,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且甲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三、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4、5、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保存要求,立法者规定该方面内容采用了法律拟制手段。该法不仅先于民事诉讼法律和民事证据法律界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而且该法也同时确定了数据电文证据是证据法体系中独立的证据种类。
数据电文证据的独立性着重体现于法律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书面形式、原件、保存要求等相关方面的构成要件。
1.就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二)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2.就数据电文证据原件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就数据电文保存要求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四、 合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务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先解决该证据的资格问题,然后再处理该证据的价值大小。
笔者认为,欲考查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应当将其与传统书证原件比较。
合同传真件是数据电文证据之一,其生成、发送、接收及储存均以纸张为介质,更类似于书证,但是,其形成的过程又有别于书证。较一般意义上的书证而言,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的真实性较低,但是,因其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所以,其证明力应好于其他间接证据或派生证据;同时,认定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即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类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据规则
“证据”是一中性词,既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审查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没有被确实(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未确定)的证据材料,又指经过法律程序审核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确实(即具有证据能力)的裁判证据。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裁判根据的证据所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同时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了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的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所谓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具备了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可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此基础上,才涉及和考察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证明对象或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的大小和真实性的高低。比如,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案件主要或直接事实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⑩
有关证据资格或证明力的规范,即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对证明主体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规则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创设和规范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而言,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等构成要件。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传真件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传真件证据,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其真实性。其次,经审查具备真实性的合同传真件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2.合同传真件证据真实性认定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其内容应当体现和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如何考查合同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合同传真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其他因素。
就本文前述案例来说,甲、乙在合同订立前,如果双方互发传真商谈合同内容,则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可以用作考虑合同传真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与合同传真件内容相互对比,可确定合同传真件内容的完整性;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与合同传真件所显示的收、发传真时间、传真机号码等信息相互印证,也可用来鉴别收、发件人。
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情况下发生争议,而原告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传真件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予以否认的,则原告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根本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该合同传真件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进一步说,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传真件证据,且因该传真件时间保存较长,传真件上的传真时间已消失,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传真件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直接否认其证据资格。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询问当事人互发传真过程,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持有的合同传真件形式,以明确当事人提交的是否是证据原件。
如本文前述案例,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传真时间(因为其经历了两次传真);而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应当是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传真时间(因为乙收取甲的传真合同后直接签章)。甲、乙只有提交了符合上述条件合同传真件证据,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其提交的证据表面上具备证据原件形式。
二是询问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商谈过程。
如果存在该过程中,双方通过互发传真形式商谈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商谈过程中的传真件,用以确定合同传真件内容的可靠性。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双方传真记录(因通讯保密性,当事人无法调取),以确定合同传真件传递过程的可靠性。
3.合同传真件证据认定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根据。⑾
尽管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但是该证据尚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当然,当事人自认情况下除外。即单一的合同传真件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真实性,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佐证。简单说,合同传真件证据是被补强证据。那么,哪些证据是补强证据,以佐证合同传真件证据的效力呢?
就本文前述案例而言,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传真时间)及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传真时间)均是证据原件,是被补强证据。而补强证据则是确定该合同传真件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如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双方当事人的传真记录等。
4.合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一份合同传真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构成要件;二是具备法定的真实性因素;三是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三方面是层阶、递进关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三个方面的合同传真件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结论 信息推动了社会发展进步,信息也同时推动了法治进程。为顺应时代发展,《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它突破了法律固有框架,率先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该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民商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仅就数据电文证据中合同传真件证据作简要阐述,着重明示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形式、真实性认定及其应当适用的证据规则,以期为民商审判实务及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提供帮助,同时也期望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①《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③《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④《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⑤《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⑦《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⑧《判定电子书证原件的新思维》刘品新 中国法院网
⑨同上
⑩《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江伟 中国民商法律网
合同传真(6)
传真交易基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二、 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三、 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 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 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 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合同传真(7)
传真交易基金的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