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合同签订(集合7篇)
毕业合同签订(1)
20XX年3月,聂某某尚未毕业,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到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约定的实习期限从20XX年3月31日至提交毕业证之日。聂某某在实习协议中填写的拟毕业时间为20XX年3月30日。20XX年1月15日,聂某某取得毕业证书。20XX年5月至20XX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某某支付了工资。
20XX年4月25日,聂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第三人某汽车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聂某某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月13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遂起诉到北碚区法院。
庭审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出示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试用期1个月,因乙方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现补签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的甲方处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聂某某的签名字样及手印。拟证明双方于20XX年12月28日补签了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被告聂某某认为其并未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申请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签名字样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聂某某署名字迹是聂某某本人书写,同部位押名指印是聂某某右手拇指盖印形成。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导致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2月28日补签了期限从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被告聂某某辩称的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月13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其要求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毕业合同签订(2)
部分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后就业不顺利,便会选择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实用技能、考取证书等拓宽就业渠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对培训机构了解不够,部分人参加了无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没能通过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继而引发纠纷。
陈某便是其中的一例。毕业后陈某失业在家,一天陈某在求职网上看到了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学徒招聘信息,该公司承诺培训完后包就业,陈某一看万分心动,心想终于能够找到工作了,在没有详细了解公司信息的情况下,便立即联系该公司应聘学徒。
随后,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就业保障协议》,要求其缴纳一定的入职培训费,并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陈某安排工作。如该公司未能为其安排工作,则全额退还陈某的培训费用。协议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缴纳了培训费,报班学习网络编程。
协议中规定培训结束后一个月便安排工作,但陈某苦苦等待了3个月公司也没给他安排工作。其间陈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照协议解决工作问题,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事后陈某发现该公司没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也未在相关部门登记,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便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其解除就业相关协议并退还入职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就业培训,其与陈某签订的《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判决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内退还陈某培训费。
毕业合同签订(3)
20XX年12月19日,湖北某医科大学毕业的庞某某入职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见习(规培)合同》。合同约定,庞某某在未取得执业护师(士)正式执照前,医院同意庞某某在该医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从20XX年12月19日至20XX年12月18日止。见习期间,医院每月给予庞某某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奖金,在庞某某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该院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及相关待遇。合同签订后,医院安排庞某某先后在肿瘤科、妇产科工作。20XX年2月14日,庞某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医院仍未与庞某某订立劳动合同。20XX年11月13日,庞某某从该医院离职。
庞某某认为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元。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不作明确约定,或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规培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与提供劳动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某医院与庞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见习(规培)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医院支付庞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共元。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毕业合同签订(4)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为吸引、遴选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高薪引进取得主管检验师职称的女博士王某到该医院检验科担任检验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紧缺人才聘用协议书》,约定了王某聘用的期限、人才引进费、安家费、人才津贴、培训费等薪酬待遇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约定王某的聘用期限为5年,从20XX年7月9日至20XX年7月8日,黔江中心医院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共30万元,分两次付清,王某到岗工作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支付15万元,完成引进职责、考核合格后再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XX年7月9日上岗工作,黔江中心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人才津贴20XX、按月支付工资,另额外支付王某3个月的房租费4500元。然而,王某仅到岗工作4个月,就提出辞职,黔江中心医院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后,王某与20XX年11月13日擅自离职。
黔江中心医院经仲裁后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人才引进费、房租费、人才津贴共计150918元。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合法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依照合同约定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毕业合同签订(5)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毕业合同签订(6)
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无需缴纳养老保险就可办理乌鲁木齐市落户手续。同时,毕业生组织关系没有接转的也可以接转到自治区团委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免费托管手续,免费托管时间从两年放宽到三年。
7日,记者从自治区团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公室了解到,根据乌市公安局2010年关于大中专毕业生户籍政策的调整,自治区团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公室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对已经就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由就业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及个人相关证件就可办理落户手续。对落户后的'毕业生即可办理人事档案托管,并可以计算工龄和干部身份。
同时,大中专毕业生正式党员组织关系也可接转到自治区团委机关党委,待就业后或确定了居住地后再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有意办理落户手续者可致电0991-2842311,18999112111咨询。
今年3月,乌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
政策解读:
户籍政策调整是为留住和引进人才
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乌市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团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公室负责人 张老师。
记者:相较以往政策,今年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取消了哪些限制?
张老师:以前应届毕业生户籍在外地的,申请迁户需就业单位给交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方可办理迁户手续,现在应届毕业生迁户不需交纳养老保险,迁户人员只需要在原籍开具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证明,符合落户条件就可在乌市办理落户迁户手续。
记者:那么,现在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张老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带上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书、单位证明、居住证明、报到证、就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到自治区团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公室办理乌鲁木齐常住户口。就业方向不明确,或者未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户籍交由自治区团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公室托管,待签订就业合同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记者: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时,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张老师:无论就业单位属国营事业单位企业,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但在外省在疆企业和在疆外资企业就业的,所在企业必须在乌鲁木齐注册税务登记,在个体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就需要出具半年的个体税务发票。
记者:这次放开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有什么意义?
张老师:随着国家政策向新疆倾斜战略的实施,作为新疆发展重点的乌鲁木齐市,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引进各种急需人才,将放宽大学本科、大专毕业生在乌鲁木齐落户的政策。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照我区经济发展需要,在户籍政策上做了调整,其实,就是为了留住人才和引进人才,为新疆的大发展做出贡献。
毕业合同签订(7)
日前陕西省针对2018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了部署,明确规定各高校严格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等。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在全国就业监测系统中上报数据,不得自行增加和改动。要求准确打印毕业生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打印日期为高校派遣日期,报到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原则上不得打印就业单位名称(免费师范生除外),结业生需注明“结业生”字样。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确保所有就业材料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应如实上报毕业生就业情况,届时省教育厅将采取电话核查等多种方式抽查各高校就业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要求学校进行整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