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租赁纠纷(汇编16篇)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
——王昌平与田锡海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用地单位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未缴纳税费和未履行耕地补平义务的情况下,修建违法建筑物向第三人出租的,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稳定、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的占有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2)
——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租赁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此时的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承租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X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3)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本案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4)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案号:(20XX)一中民初字79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5)
——王红琴诉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案号:(20XX)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6)
——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租赁合同仍有有效空间,出租人因缔约过失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仍然应当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无论该装饰装修是否为次承租人添附。
案号:(20XX)川民终字第5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7)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案号:(20XX)浙民申字第299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8)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本案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9)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案号:(20XX)一中民初字79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0)
——扬州富尔亿塑胶有限公司与扬州心致宾馆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对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请求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XX)苏10民终28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1)
——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租赁合同仍有有效空间,出租人因缔约过失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仍然应当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无论该装饰装修是否为次承租人添附。
案号:(20XX)川民终字第5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2)
——赵军辉诉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依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立法精神,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标的需确定、可能和合法的合同有效要件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相对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经过补正已变为有效,且效力具有溯及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
案号:(20XX)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3)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处理办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门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具体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甲方门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为____年____签。
3、付款方式:年租金为_________元整(大写)。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为上限。
4、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装修门面,甲方予以协助。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简易房的建设权力,并且在合同期内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数推出租金给乙方,无需其他补偿。
5、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一切相关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在租赁期间,如要求退租门面,或是自己经营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转让,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水电的畅通及屋面漏水应由甲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5)
案情简介
原告:江西省樟树市水暖设备安装公司
被告:刘剑,江西省樟树市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2年4月与市自来水公司分家后,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属自来水公司使用的巷道上搭建一简易棚屋。1993年6月,原告将该巷道上的简易棚屋出租给被告做服装生意,双方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1年。1994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租1年。1995年6月5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17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保证将房交还原告。去年6月5日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规定要收该房,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没有出租权为由,拒不退房。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樟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搭建的简易棚屋,因未向城建部门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章建筑。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原、被告两次所签的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均违反了该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违反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都有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双方1995年6月5日所签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退出门面房,该房在未取得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出租。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占用期间租金的请求,没收原告的租金收入7040元,对被告处以罚款500元。
专家评析
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属于违章建筑的'不得出租。原、被告在国家行政法规颂实施以后,仍于1995年6月5日,以属违章建筑的房屋为标的签订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原、被告1995年6月5日所签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水暖设备安装公司诉刘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租赁纠纷(16)
案情简介
赵某拥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共计二十七点五平方米,多年来一直租于马某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随子女居住。
一九九九年一月,赵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该房收回自住。
法院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80年代初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定。后马某一直于该房内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人系马某一家四口人,赵某在他处无其他住房,一直随子女居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所有证、私房租赁契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但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诉争之房系赵某之私产房,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且赵某现他处无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难大于承租人马某。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间,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马某家庭人口情况,赵某要求将房屋全部收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于1999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 二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马某及其共居人将三间争讼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间腾空交予赵某。由赵某负责将该房与第二间之间隔断墙上的门封堵,并该房另行开门。
三。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房地产案件。由于我国及北京市房地产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大量产权人虽在名义上拥有房屋产权,但房屋被历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长期租住的情况。在这种承租关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是一直在依照历史上形成的极低廉的租金标准执行,名为承租但实际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屡见不鲜。近几年来,房屋产权人因不满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难, 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诉讼十分普遍。
那么,这种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租腾房,应依据何种法律呢?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定不够完备,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根据该条规定,此种案件是否判决退租腾房,主要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迁。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一。 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无论产权人住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间。
二。 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暂时放弃对自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但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