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购房合同 购房人当细填补充协议 -------------------------------------------------------------------------------- 2004年08月03日 11:28 刘宏诚 新版购房合同二十二条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这里有两层含意,第一层含意,由于国家有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又将此范本铅印并编号,如果当事人认为所签合同需补充的内容较多,在合同范本上改来改去太乱,不如写一个清楚的补充协议;第二层含意,合同签订后不等于不能再修改,如果当事人双方意见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执行完之前任何时间还可签订补充协议。不过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签订后购房人要先付款,有钱攥在房地产商手里,购房人要求将合同改得对自己更有利,通常很难办到。 另外,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对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补充协议仅仅是对主合同的一种补充,如果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应以主合同所表达的含意为准;另一种解释则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修正,如果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所表达的含意为准。合同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笔者建议购房人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最好在补充协议上说明补充协议和合同的关系,即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以哪一个为准。 来源:北京日报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谨慎把 好运!!!
1、留存关于当时房价中含车库的任何证据。 2、高知中介你将到房产局举报他违规销售欺瞒消费者。停他执照。 3、看你是按揭的话通知银行停止放款,,并发一封书面函给银行和中介,他们拿不到钱当然不会和你搞了 。
交楼时间没相关规定,开发商按预计竣工时间预定交付日期。 一般认为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已经为房屋提供了保安,保洁,维修养护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等服务,应该支付相应费用,但是没用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和物管进行协商。
一般来讲,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可以随意加名字的.因为加进你的名字实际上意味着你父亲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的一部分赠与你或是卖给你. 正规的作法是你父母与开发商协商,从房产管理部门撤回备案的合同,重新签订. 最好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毕竟各地的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
你好! 一、如果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那么一定要等房产证办妥才可以转买,而且需交契税、维修基金。 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还未送至房管局备案,只需私下找开发商变更房屋的购买人即可。那么契税、维修基金由买主承担。
现房也要有交房时间啊,你什么合同啊?从没见过.那你就拖着吧,反正物业都说了你还不信,难道叫他写下来啊,呵呵
我不建议你这样做.首先如果说你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以直接过户,因为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能住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可以按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例如他当时购买时是花了二十万.他现在要卖三十万.剩余的十万可以写一个补充协议,把这十万做为装修款折给他.如果说你们就是办个公证的话.一般公证有效期也就是一年.一年后业主找不到了,或者说业主涨价了,都会是问题的.
乡里想强行手回怎么办? 乡里不可以收回有合同的 国家想收回怎么办?以后要是拆迁,补偿上面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国家收回你就没有拆迁方面的土地补偿 如果要买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注意温乡里有没有可能国家出让土地。
我购买了个房号/怎么签合同呢/ 现在开发商都比较牛,给你什么合同就签什么合同。而且太过分他也要每次解释,基本和市面上其他开发商的差不多 5年不好过户 5年内交易付5.5%的营业税
我和你一样,和男朋友还没结婚就按揭了房子,不过我比你幸运的是我们感情很好。我想我可以帮你,因为我男朋友是房地产公司专门办权证这些的,对这些非常了解,只可惜现在他睡觉了,嘿嘿,我明天给你答复把,或者你 36265745 我一定帮你问清楚,你别着急! PS:我不是冲着你的悬赏来的,只是为你着急,分多少不重要,问题解决了才是大事! 咨询后答案: 一:首先你要做的是抓紧时间去开发商那边看你的合同是否已经在房交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那还好说,直接到开发商那里在合同上改名字就是,但需要你女朋友配合一起去。如果已经备案,可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让开发商把把已备案合同注销,然后再以你个人名义购买这套房子 二:一般产权证都是交房以后才办理下来,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前都可以和你女朋友一起到房交所把她的名字去掉,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根据各个地区的情况而定。如果产权证办理下来以后再去该,那就麻烦了, 所以一定要尽快去办理,越早越好。
除非你不要定金了,或者能找到所买的房子有影响居住的因素。否则你就退不了房。
虽然你是公方,但是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当中自然会提到物业费的缴纳方法。而且,物业费也确实应该交给签订合同的物业公司。 物业费是谁使用就交给谁。
定金!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退;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要双倍返还!而订金在法律上只是预付款,与违约责任无关,任何一方违约都只是返还预付款,只能用约定的其他违约予以制裁!
这种情况就全看你个人的态度了。因为根据规定,可以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退房并全额退款并获得相应赔偿。但是我相信你不会这么做,毕竟太麻烦。 你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你一定的赔偿,但是开发商不一定肯干,他们都很牛,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打官司,结果你会赢,但是判决结果赔偿你的钱不够打官司的。所以你也不会这么做。 最绅士的做法是和开发商沟通一下,大家都坐下来谈一谈,看看用什么方法解决。是签订一个补充合同,还是重签(一般不可能),还是找公证处公正,等等。你这样的态度,开发商一定会觉得很不好意思,而且接下来的事也不用你抄心,他们会搞定。说不定还会主动赔偿你点什么。 当然,如果他们的态度及做法你无法接受,那么你就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了。
正确。外墙属各用户共同分摊的,既然已经分摊出去都卖钱了,开发商说签一合同给你那也是无效的,因为开发商不是所有权人。 楼顶因为不算面积,是无所有权之说的,看谁能够利用了,只要你不建信号发射塔就没事。
田田:你好! 只要是你们婚后办的房产证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是唯一证明房屋权属的法律证书,而房产证没有办之前的买卖合同只是一种债权关系的法律凭证。 当然,你们可以在房产证之外申请办理一个你名字的《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说明一下,增加一本工本费。
房价是以建筑面积来计价的,套内面积除以建筑面积得出一个得房率,你的房子公摊面积这么大,就是说明你的得房率相当低。 一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筑面积是写清楚得(包括套内面积多少,公摊面积多少),但是一般都有补充说明,建筑面积以物业实际建筑面积多退少不,但是无差不能超过0.3%。 所以你得这种情况是正常得,公摊面积变化了,虽然套内面积没有变化,但是还是影响了建筑面积得变化,而房价是以建筑面积来计算得。 所以你要补一个差价了。
现在公积金不可以跨省的,但是你可以走非正常程序,就是补交公积金,一样是可以贷款的,另外你说的楼盘销售拖了2个月什么意思哦,<br/>至于你说的户口问题,黄冈和武汉都是湖北省啊,购房资格审核,审查的是社保,你满一年就可以了吧,
可以贷款买房,只是产值的比例高些,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一、交通便利。一般情况下,路就是财路和官路,交通便利的房子,财路和官路才好。当然,最好不要在路的尽头或死胡同里。 二、除非八字特别需要,最好不要选在一排房子的两头,如有特别需要就另当别论了。 三、房子所处地基一定要平整,不能倾斜。地基下面不要有地道、地铁、遂道等。 四、房子所在周围要卫生整洁,不得有垃圾场、屠宰场、工场等影响环境和噪声较大的地方。也不能有变压器、高压线杆、发射塔等有放射线的设施。也不要有高架桥、高速路等。
限价房申请条件: 不同地区的限价房申请条件不同,但其大致是相同的,所以大家都可以借鉴一下。 1、当地户口,并且户口要在5年以上。 2、没有自己的住房,属于头次购买房屋,家居中的每一个人都要记录,不能单独一个人拥有房产。 3、家庭生活条件。 4、家居生活水平条件是否宽裕等。
我刚打电话问了,公示一个月之后才有可能给证,给证也不能买,因为没房源,现在只到6000号,等吧。别急!
旁友,侬开玩笑了,现在了让马陆最差的房子单价也在6000以上,40万还要75平方以上,旁友侬是么希望买到房子个
目前天河房价均价在2万左右,以你这个能力完全有经济能力在天河区买房.首付40万,贷10年,一个月还1万还是可以的,但只能买个100平左右的.可在岗顶附近买,房价才1万45的样子
这个是利益。不是捆绑销售。<br/> <br/>捆绑销售,是他卖你门面,必须还要买他住房。<br/> <br/>关于违背合同,这个当然是违约行为。可以追究其责任。但不能应1方违约,合同就失效了。<br/>合同仍然有约束力。
这个问题很简单 首先你只要工作了连续交公积金满6个月你就可以动用你的公积金了<br/>接下来去房管局在购房合同以及产证上上一下你的名字 费用几千吧 之后你就和你父母同时拥有这个房子了 <br/>然后和父母贷款的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告诉他你的公积金也要加入每月摊还行列 他们会给你办理的
各地情况不1样,最主要的是要看与你打交道的房地产开发商了。你签购房合同应当是要先交了首付的,如果开发商不错,你想换的房子也有小户型,好好说说应当可行,只要更改购房合同就能够了。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你是不能变更的。好好找开发商谈谈,还是买他的项目,购房合同1周内多数地方都应当是没有上报建委备案的。
刚参加工作时教师公寓七八万,偶工资才430零存款,教师公寓二期十七八万,偶工资800零存款不敢下手,大洋小区推出,偶工资突破千元大关,首付也凑不起,商业街40万推出,刚缝楼价下跌出不了手,无奈将手头一万五买块小地皮打算赚够钱自己造,没想到人工工资年年翻倍只好欠债10万造房…… 不要跟哥一样后悔,只能给你一点建议,楼主。先弄个小的手里握握吧
小产权房产,没有正规商品房房产证和土地证明,更没有契税证!你买下后在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是查不到你的住房信息。你总体来说,只要没有其他正规房产,你还是属于无房户!你可以放心的去购买你的经适房和参加摇号。但是~~特别提醒,购买小产权房,你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能随意转让买卖,。抵押和更改姓名所属。你买下那房子,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请三思!
曾注明商品房限购政策 “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福州、厦门等部分城市日前决定,将顺延执行此项政策。 <br/> <br/> <br/> <br/> 查看原帖>>
我是世华地产的,这种情况我么经常遇见,中介是促使买卖双方成交提供服务的(重点是提供信息,其次是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签合同肯定约定了佣金的支付,你讲的(一年办理房子手续当中,中介没有参与过,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问过。)可能没有依据,中介是负责帮你过户,也帮业主把房子过户给你,如果中介搞不定过户手续的话,一定是你们买卖双方的问题,即使你们哪一方违约了中介也没有责任,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过户了,在这之前你们没有跟中介谈过调整佣金,那现在过户的话佣金肯定没有少,即使买卖双方私自过户,中介拿佣金承诺书可以去法院走法律程序,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同时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br/> 你可以自己的名字买房子,但房子不能过户到他们名下。
只要你手下没有其它房屋,首付都是30%。新政要求的是外地人购买本市房屋要缴满1年的社保,因为你本身户口就子合肥,所以和社保没有关系。都是可以按揭的。
我不知道你是在那里买的房子,如果当初你再买房子的时候和开发商在购买合同上著名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房那就可以了,如果没有的话你都把钱给人家了他们是不可能给你退了,你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把它给卖了。如果你的地理位置好的话朝向楼层都不错话你没准可以卖个不错的价钱呢!
能否重新贷款要区分不同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如果你原来贷款8万元,而该地区每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那么你还可以贷款2万元.其它要求见第二个回帖.
我在单位参加公积金,现购买一套商品房,已付40%首期款,已签合同,付款方式原为银行按揭。请问:1、可否改为公积金贷款?2、如果可以,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不如查一下当地的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他们,用电话咨询是一样的,他们的服务是非常好的
就是取消实物分房后的一种住房制度,从工资按月扣,单位个人各出一半,上述钱都存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如需要买房,可以用合同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平时不能动用,如一直未动用,退休时或离职可提取
应该说是一样的。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管理的有关办法,在核定公积金缴纳标准时,单位与个人按照员工个人上一年的月均工资(不高于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并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准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2004年度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一般企业不低于8%,效益稍微好一些的单位,2004年度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可以达到10%,效益特别好的个别单位,对于个人上一年月均工资收入高于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的,可以采取不封顶的形式按月扣缴。对于合资企业的员工住房公积金另有规定。
一般这些问题是在购房前在合同里就有明确规定的。你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指出按房款的万分之三来赔付了,你就应该按协议办事,你的协议也和合同有同等效力的。 而且你的交房日要以你办好交房手续的那天算起。在签交房手续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所交的房屋落成没有,所需安装的物件、设备、设施是否已完成,否则你可以拒决收。
用你的贷款额(18)乘以系数。 因为本人不知道调息后的系数,只能告之公式(以调息前商业贷款为例): 10年期系数106.26 则月供为:18×106.26=1912.68元/月 上网查查最新系数吧
肯定不是自愿的,是银行指定的,因为他们有利益分成啊
目前北京的银行对提前还款无论部分还是全部都没有任何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如果没有更好的投资还是还了合适
在二手房的买卖上一定要慎重。我就卡在这上面了。 我太相信人了,而且是熟人。一次付清了房款,结果快三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过上户。你不要像我一样吃亏,记住: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二。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应该在办完过户后才能付清最后一笔款。三、应该有中间证人或是保人。
如果以你的名义贷款,那么房产的承购人只能是你,换言之,将来的房产证也只能是你的名字,因为银行提供的是“住房抵押贷款”,也就是说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如果房产不是你的名字那自然不能贷款了。 如果顾虑婚姻状况有变时出现房产纠纷,那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是最稳妥的办法。和你的配偶说明白此举是为了打消老人顾虑相信她应该能理解。 公积金问题:你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动用公积金,可以选择这次使用而自己买房时不用,也可以选择这次不使用。
再买了房或装修的情况下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各地大同小异。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少付利息。
建立住房公积金???我不太明白,您是以单位名义开户还是以个人名义缴交? 如果是开公司,那么带着您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身份证等去公积金中心开户即可。(具体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是后者,规定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缴公积金的,必须先有单位账户,才能有个人账户。 请您提供详细情况!
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支取后公积金余额有两个月的交存数即可。但是你如果商业贷款数额较大,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评估时可以贷给你的额度会有影响。
一般购房时才能将公积金取出来,象你这样的情况一般没有。你不妨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以下。
您好!下面的内容供您参考: 智囊团: 我如果买二手房,买房手续已到房产交易中心办妥了,要办理公积金贷款,这手续怎么办不找中介公司能办吗如非要中介公司担保的话,一般费用要多少国家有没有具体规定:望能一一告知为盼。 读者刘先生 刘同志: 你好来信已经收到,现作如下回复。 借款人向银行按揭购买二手房过程中,的确需要解决一个“阶段性担保”问题,即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为止,这一期间的贷款担保。 房产中介公司可以提供阶段性担保服务。国家在中介收费上尚无统一标准。现就本市某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介绍如下,供您参考。 1.贷款担保的手续费:每户500元。 2.贷款担保风险金:按每年担保金额的1.3‰累计,一次性收取。 3.委托担保费:按贷款金额1%计收。 另附上相关费用收取标准,供参考。 1.抵押登记费收取标准按总房价分段计算: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0.1%计收;100万元以上,按0.04%计收。 2.房屋保险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贷款按总房价0.5‰/年计收,商业性贷款按总房价的1‰/年计收。
二手房的首付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至于贷款合同中的规定,那不是强行规定必须照办,而是可以修改的.因为银行是不管首付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