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问题?
质押时,比如我以房产质押贷款30万,那我的房产证要不要给银行啊?
房产质押,你必须向质权人交付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只是交付证件而不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在质押期限内,你不能在未经质权人的同意下,对房产行使部分物权(如出售、抵押等)如果我说的不明白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下相关法律条款!!!!!!!!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
房产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而不是质押贷款。质押贷款一般指用票据权利作为保证方式的贷款,例如人民币存单、国债等。 依据现行的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定,如果银行同意将你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对你发放贷款的话,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你的房产要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的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会向银行出俱“他项权利证书”,而你的房产证则由房产部门保管,直至贷款还清。
答:问题如下: 1、关于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单据,是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仓单...详情>>